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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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
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湖政办发[2005]98号
【发布部门】湖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8.12
【实施日期】2005.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依法扩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使养老保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保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农村养老保险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不再参加农村养老保险。

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的农村养老保险缴费额可退还本人,也可折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缴费年限时建立个人账户。

具体折算办法如下: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积累总额÷[参加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时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缴费比率(单位和个人)]折算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最长不能超过五年,且不能超过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年限。

折算的年限只能计算为折算时之前的参保年限,而不能替代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的缴费年限。

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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