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自动化焊接装置[实用新型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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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公司电力平安器具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司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平安,确保电力工器具的产品质量和平安使用,标准电力工器具的管理,根据国家、集团公司及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见附件一),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力工器具〞系指电力作业、施工过程中使用的登高、绝缘、起重等专业工器具。

专业工器具的种类见附件二。

第三条本规定标准了电力工器具〔以下简称工器具〕的购置、领取、验收、试验、使用、保管、报废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及专业人员均应熟悉本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实行专业管理和平安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方法,在购置、领取、验收、试验、使用、保管、报废等工作中贯彻执行。

第五条各单位应制定工器具的管理细那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对工器具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新购置的各类工器具必须通过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型式试验、出厂试验。

第七条在用的各类工器具必须进行周期性检验。

绝缘和登高工具可由内部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即绝缘工具统一由修试中心试验车间进行检验,登高工具统一由南区供电公司登高工具检验室进行检验。

起重机具由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外送检测的工器具,送检单位应及时向检测单位索取相关信息。

第八条各单位禁止使用超过试验周期的工器具。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九条材料库管理职责
〔一〕工器具的采购及发放执行上级部门物资供给流程的制度规定。

〔二〕采购的工器具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工器具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三〕应选用具备相应生产资质的厂家,并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及经过鉴定的产品,不准采取试用的方法购进新型工器具。

〔四〕工器具入库前必须严格履行验收手续。

验收人员必须熟悉所验收工器具的国家或行业验收标准。

验收内容包括生产厂家资质、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出厂日期、产品执行标准、产品编号(如无编号且检验合格的,验收单位应自行编号)等,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合格者方可入库或发放到使用单位,不合格者予以退货。

〔五〕建立工器具采购、发放档案和台账。

第十条技术监督部门管理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实施关于工器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编制总公司工器具内部检测有关操作规程和检验标准。

〔二〕定期组织对内部检验单位检验工艺进行专业性检查。

〔三〕定期组织对工器具检测设备的仪器、仪表进行校验。

第十一条设备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一〕负责购置工器具专用检测设备,并及时建立在用工器具检测设备档案,制定检修、维护、保养、校验及更新制度。

负责校验、更新、停用(或临时停用〕、撤除和报废的技术论证和审查工作。

〔二〕负责组织工器具检测设备投用前的检查、验收。

〔三〕负责对工器具检测设备运行状况、操作规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平安监督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一〕建立在用工器具台账,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工器具的配备、校验情况。

〔二〕定期组织对工器具的使用、维护、保养、校验、报废及人员培训等情况的专业性平安检查。

〔三〕根据检测单位和使用单位上报的在用工器具检测和使用的异常情况,及时发布特殊批次工器具的继续使用、停用或报废信息。

第十三条内部检验单位职责
〔一〕绝缘、登高工器具应参照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平安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平安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要求进行周期性试验。

〔二〕检验单位应建立检验台帐。

对送检工器具应按批次、分单位统计检验结果。

对于同批次检验不合格比例超过20%〔含20%〕的工器具,该批次工器具应统一报废。

对于同批次检验不合格比例超过10%〔含10%〕的工器具,检测单位
应根据送检工器具单位和专业情况,及时上报平安监督管理部门。

〔三〕检验单位应分单位按批次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内容包括送检单位、工器具编号、规格型号、检验日期、检验工程、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等。

检验报告一式两份,分别由送检单位和检验单位保存。

保存期限至工器具报废1年后。

〔四〕检验合格的工器具应在适当位置〔不阻碍工器具性能且醒目的部位〕统一粘贴“检验合格证〞标签。

检验合格标签须注明检验人、检验日期及下次检验日期。

第十四条三级单位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工器具管理制度、分工和工作标准。

明确工器具管理的专(兼)责人。

〔二〕负责编制符合实际的工器具配置方案,每年列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配足工器具。

〔三〕负责工器具的领取、验收、试验、使用、保管和报废工作。

建立工器具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

领取和发放使用的工器具应统一编号。

〔四〕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工器具及时进行报废销毁,并将全过程资料及时、准确地记入台帐。

〔五〕负责组织人员每半年对各基层单位工器具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定期检验报告、检查记录应齐全。

〔六〕负责每半年将工器具台帐抄报平安监督部门。

〔七〕负责定期组织将在用的工器具送检。

送检时,将工器具台帐同时送达检测单位。

将以下工器具送检:
1、规程要求进行试验的工器具。

2、维修后或关键零部件经过更换的工器具。

3、对其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或发现缺陷的工器具。

4、出现质量问题的同批工器具。

5、在使用中突然损坏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及设备损坏的工器具。

第十五条基层单位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工器具管理制度、分工和工作标准。

明确工器具管理的专(兼)责人。

组织员工参加工器具使用的培训。

〔二〕负责工器具的领取、验收、试验、使用、保管和报废工作。

建立工器具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

定期将在用的工器具送检,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工器具及时上交三级单位报废销毁,并将全过程资料及时、准确地记入台帐。

〔三〕公用工器具设专人保管,保管人应定期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

发现不合格或超试验周期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上交。

个人工器具自行保管。

工器具严禁它用。

〔四〕每季度对工器具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班组管理职责
〔一〕执行上级工器具管理制度,组织班组成员参加工器具使用的培训,明确工器具管理的专(兼)责人。

〔二〕建立工器具管理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

〔三〕对岗位员工进行平安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定,正确使用工器具。

不熟悉使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使用工器具。

〔四〕每月对工器具全面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岗位员工职责
〔一〕参加工器具使用的培训,熟悉行业标准,严格执行操作规定,正确使用工器具。

〔二〕使用工器具前应进行外观检查。

〔三〕对超出使用期限的、未按检验周期进行检验的、标识不清的工器具,有权拒绝使用,并及时上报。

〔四〕对工器具的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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