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留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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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留样制度
一、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一次性集体聚餐人数超过100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按规定对每餐次或批次的易腐食品成品进行留样。

二、每餐次的所有现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均应留样,且须在备餐间现场取样。

三、食品留样采用专用冰箱、专用容器、专人操作、专人保管、专人记录、专人销毁,配备专用克秤。

四、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0℃-8℃)条件下存放48小时。

每个品种留样不少于125克。

五、在盛放留样食品的容器上应标注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留样克数、留样人员等信息。

留样自然冷却后放入留样柜。

六、留样前对专用容器进行消毒,及时对冰箱进行清理和除霜。

七、负责留样的专人留样前必须洗手消毒,穿戴清洁工作衣、帽,确保留样菜肴不被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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