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规划、施工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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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手续
1、向市规划管理处申请,由市勘察院对现场进行测量并编制实测报告书,上市规划局局长办公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依据城中村改造批文,建设项目规划定点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勘察测量征地成果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经办人对用地项目现场进行勘查,落实项目具体情况,拟定初审意见上报局领导审批,经审批的项目给予核发《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
二、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手续
1、设计管理中心提供项目总平图,前期报建部至市规划处初步沟通总平。
2、前期报建部根据规划局沟通结果,与设计管理中心沟通消防、人防、停车等单体方案。
3、由成本管理中心负责对环境评审、交通评审机构进行招标,完成环评报告、交评报告的编制。
4、总平初审通过后,由市规划处在总平图上签署初审意见后会消防、人防、环保、园林(城改项目不需要)等部门进行方案审查;
5、完成消防、人防、环保审批后回到市规划处,上报停车方案及单体方案进行审批;
6、在市勘测院做预、定验线报告;
7、由设计管理中心提供平、立、剖效果图,前期报建部办理规划公示牌。
8、市规划处上报局领导审批后,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申办条件
1、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并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3、已按规定进行了招标手续。
4、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5、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6、按照规定应该稳妥监理的工程已经委托监理。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
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二、具备上述条件后,须同时持下列文件和材料向建设房产处提出申请:
1、建设施工许可申请;
2、用地批文;
3、总平图;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
6、城建费用缴纳凭证;
7、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
8、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
9、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10、安全生产备案登记表;
11、施工组织设计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
12、监理合同;
13、总监理工程师委托书及证书;
14、监理人员名单;
15、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法人委托书及证书;
16、建设资金落实证明;
17、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18、城建档案管理移交协议;
19、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20、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21、商品混凝土合同;
22、征地测量成果表;
23、立项文件;
24、建设审批表;
三、审批程序
1、建设单位向建设房产处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及材料报件。
3、承办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提交的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
符合要求的,提出初审意见;不符合要求的,提出补充意见或者说明情况。
4、经审查合格的项目,提交主任办公会讨论,根据上会结果,决定是否报批。
5、通过主任办公会讨论后,上报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审批,经领导签发同意后,予以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