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关元、湖北中核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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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关元、湖北中核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
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2
【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784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浩左菁吴红兵
【审理法官】胡浩左菁吴红兵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万关元;湖北中核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当事人】万关元湖北中核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万关元
【当事人-公司】湖北中核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万关元
【被告】湖北中核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中核国际酒店对万关元提交的证据一和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且中核国际酒
店认可万关元存在加班的事实,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二审中新增的诉讼请求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反诉维持原判查封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中,万关元向本院提交三份证据。
证据一、钉钉聊天记录截图二张。
证据二,加班申请并得到审批的截图一张。
上述证据证明万关元存在加班的事实。
证据三,2018年的行政许可决定书,证明2018年10月1日前,中核国际酒店没有实行综合工时制。
中核国际酒店质证认为,对万关元提交的三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万关元确实有加班,但中核国际酒店已安排万关元补休。
中核国际酒店向本院提交四份证据,证据一、落款日期为2019年2月26日的《员工手册》一本,证明因万关元与上级发生冲突后,中核国际酒店依据员工手册可以对万关元罚款100元。
证据二、员工加班申请和调休申请单,万关元的加班和调休均有详记录。
证据三、《员工手册认可书》,证明万关元学习了员工手册。
证据四、《员工违纪过失单》,证明万关元与其上级发生冲突。
万关元质证认为,中核国际酒店提交的证据一真实性存有异议,且万关元未收到过《员工手册》。
对证据二中的调休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调休单仅能证明万关元调休了,并不能证明全部调休完,证据三《员工手册认可书》是2019年4月培训时的,但万关元没有收到过员工手册。
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有异议,万关元没有签过字。
本院认为,中核国际酒店对万关元提交的证据一和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且中核国际酒店认可万关元存在加班的事实,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万关元提交的证据三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中核国际酒店提交《员工手册认可书》上有万关元的签字,该认可书中明确载明“本人已收到湖北中核国际酒店《员工手册》一本",故本院认定万关元最迟在2019年4月已收到中核国际酒店的《员工手册》,且该手册对万关元具有约束力。
虽然万关元不认可《员工违纪过失单》上的签字是其本人的书写,但其在申请笔迹鉴定后又撤回申请,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认定该《员工违纪过失单》上的签字是其本
人的书写。
因该《员工违纪过失单》上载明“万关元与上级发生冲突、事后语言和行为失当",故本院采纳中核国际酒店所主张的万关元与其上级发生冲突的事实。
本院对一审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二审中新增的诉讼请求的问题。
万关元要求中核国际酒店支付2019年12月结算工资时扣除的18.3小时,约2.5天工资计1243元的请求,属二审新增加的诉讼请求。
对于该诉讼请求中核国际酒店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审理,亦不同意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的规定,万关元的该项请求在本案中不予审理,万关元可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年休假工资的问题。
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企业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本案中,万关元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入职中核国际酒店时其工作是连续状态,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才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因万关元于2017年7月19日才入职中核国际酒店,故万关元在与中核国际酒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当享受年休假待遇的起止时间应为2018年7月18日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日。
参照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的规定,经本院核算,万关元2018年7月18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2天(167天÷365天×5天),现万关元对于2018年已享受3天年休假的事实不持异议,万关元所休年休假天数已超过其应当休的年休假天数,故万关元要求中核国际酒店支付2018年12月31日前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本
院不予支持。
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
万关元主张在2017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共加班8天,故中核国际酒店应支付加班费。
中核国际酒店对万关元存在加班的事实不持异议,但中核国际酒店认为已安排万关元调休,故不应支付加班费。
本院采纳中核国际酒店的意见,理由如下:中核国际酒店在一审中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一组考勤表,万关元对该组考勤表的真实性无异议。
从上述考勤表中载明的内容可知,万关元因工作造成的加班,中核国际酒店均给予了带薪调休,且超过万关元加班工时总和,故万关元主张中核国际酒店支付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以及加班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罚款100元的问题。
中核国际酒店已组织万关元学习且已向万关元送达了《员工手册》,故中核国际酒店有权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对万关元进行管理。
现因万关元与其上级发生冲突,中核国际酒店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对万关元处以罚款100元的决定,并无不当。
故万关元要求中核国际酒店退还该100元,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万关元主张因中核国际酒店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万关元以此为由提出离职,中核国际酒店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院对万关元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理由如下:首先,如前所述,对万关元的加班,中核国际酒店已安排补休,不存在未支付加班费的情况。
其次,中核国际酒店已安排万关元休了2018年12月31日前的年休假。
同时,万关元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中核国际酒店应于2020年或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中核国际酒店才应向万关元支付,故中核国际酒店在万关元2019年12月13日主动离职前,不存在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的情况。
再次,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以及《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中核国际酒店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暂时延期支付了万关元的工资,故中核国际酒店在2019年12月9日、18日分别向万关元发放了2019年10月、11月、12月的工资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的情形。
综上,中核国际酒店不存在未足额发放万关元劳动报酬的事实,故万关元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中核国际酒店支付补偿金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
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申报失业保险金的问题。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本案中,万关元系自行离职,不属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故万关元要求中核国际酒店申报失业保险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万关元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万关元负担,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0:42:0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万关元于2017年7月19日入职中核国际酒店从事面点厨师,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7年8月15日至2023年12月30日,约定2017年8月15日至2018年12月30日期间工资为5000元∕月,2018年12月31日至2023年12月30日期间工资为5200元∕月,工资发放日为每月25日,中核国际酒店为万关元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9年12月。
2019年10月,中核国际酒店因公司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于当年11月20日向其工会提出申请,延期2日发放主管级以上职工(含部分厨房职工)工资,工会同意该申请;后于2019年11月27日,中核国际酒店又因银行账户被查封,再次向工会申请延期至2019年12月10日发放主管级以上职工(含部分厨房职工)工资,工会同意了该申请。
2019年12月6日,万关元以中核国际酒店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向中核国际酒店邮寄书面离职申请,中核国际酒店拒收。
当月9日,中核国际酒店向万关元发放了其2019年10月份的工资。
同月13日,万关元通过钉钉软件再次申请离职,中核国际酒店批准了其离职申请,并于12月18日发放了万关元2019年11月、12月份的工资,于当月20日向万关元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万关元拒收。
在中核国际酒店工作期间,万关元2018年休年假5天,2019年休年假3天,其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5300元;考勤表显示万关元自2017年7月20日至2019年12月剩余补休为-18.3小时。
2019年12月20日,万关元向武汉市蔡甸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中核国际酒店支付其经
济补偿金13500元、2019年11月、12月工资报酬6145元、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未休年休假报酬993元、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未休年休假报酬2482元。
该委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蔡劳人仲裁字[2020]第1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于裁决书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万关元2019年未休年休工资974.71元,驳回万关元的其他仲裁请求。
万关元对该裁决结果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另查明,中核国际酒店在收到裁决书后于2020年5月21日向万关元支付了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974.71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根据万关元在中核国际酒店上班考勤表显示,万关元因工作造成的加班,中核国际酒店均给予了带薪调休,且超过万关元加班工时总和,万关元主张中核国际酒店支付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以及加班工资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2019年6月中核国际酒店因万关元违纪扣发工资100元属于公司内部的制度管理,万关元主张中核国际酒店支付该款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万关元无证据证明其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剩余年休假2天,其要求中核国际酒店支付该未休年休假工资依法不予支持。
仲裁裁决书以万关元离职前12个月计算出万关元月平均工资为5300元有证据支撑,万关元主张其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5400元无相应证据证明,对万关元的该主张一审法院不予认可。
因此,仲裁裁决书裁决中核国际酒店应向万关元支付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974.71元一审法院予以认可。
因中核国际酒店已经履行支付义务,在本案中不应再作处理。
万关元主张因中核国际酒店无故拖欠工资造成离职,中核国际酒店依法应当向万关元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中核国际酒店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暂时延期支付了万关元的工资,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的情形,万关元要求中核国际酒店支付补偿金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万关元属于自行离职,其要求中核国际酒店协助申报失业保险金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
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工资支付暂时规定》第十八条、《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万关元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收。
二审中,万关元向本院提交三份证据。
证据一、钉钉聊天记录截图二张。
证据二,加班申请并得到审批的截图一张。
上述证据证明万关元存在加班的事实。
证据三,2018年的行政许可决定书,证明2018年10月1日前,中核国际酒店没有实行综合工时制。
中核国际酒店质证认为,对万关元提交的三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万关元确实有加班,但中核国际酒店已安排万关元补休。
中核国际酒店向本院提交四份证据,证据一、落款日期为2019年2月26日的《员工手册》一本,证明因万关元与上级发生冲突后,中核国际酒店依据员工手册可以对万关元罚款100元。
证据二、员工加班申请和调休申请单,万关元的加班和调休均有详记录。
证据三、《员工手册认可书》,证明万关元学习了员工手册。
证据四、《员工违纪过失单》,证明万关元与其上级发生冲突。
万关元质证认为,中核国际酒店提交的证据一真实性存有异议,且万关元未收到过《员工手册》。
对证据二中的调休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调休单仅能证明万关元调休了,并不能证明全部调休完,证据三《员工手册认可书》是2019年4月培训时的,但万关元没有收到过员工手册。
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有异议,万关元没有签过字。
本院认为,中核国际酒店对万关元提交的证据一和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且中核国际酒店认可万关元存在加班的事实,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万关元提交的证据三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中核国际酒店提交《员工手册认可书》上有万关元的签字,该认可书中明确载明“本人已收到湖北中核国际酒店《员工手册》一本",故本院认定万关元最迟在2019年4月已收到中核国际酒店的《员工手册》,且该手册对万关元具有约束力。
虽然万关元不认可《员工违纪过失单》上的签字是其本人的书写,但其在申请笔迹鉴定后又撤回申请,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认定该《员工违纪过失单》上的签字是其本人的书写。
因该《员工违纪过失单》上载明“万关元与上级发生冲突、事后语言和行为失当",故本院采
纳中核国际酒店所主张的万关元与其上级发生冲突的事实。
本院对一审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万关元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中核国际酒店向万关元支付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以及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未休完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以及大型宴席提前上班和延时上班加班综合计时为调休余假25小时约3天工资计1489.6元;
三、中核国际酒店向万关元支付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未休完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以及大型宴席提前上班和延时上班加班综合计时为调休余假42.04小时约5天工资计2486元;
四、中核国际酒店向万关元支付2019年6月工资未足额支付部分100元;五、中核国际酒店向万关元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未休年休假2天工资993元;六、中核国际酒店向万关元支付2019年12月结算工资时扣除的18.3小时,约2.5天工资计1243元;七、中核国际酒店向万关元支付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导致万关元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500元;八、中核国际酒店为万关元及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报备资料,申办失业保险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事实与理由: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六条规定,对减少劳动报酬的争议事项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责任,与加班费争议的相关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万关元已经证明自己存在加班的事实,根据前述规定,中核国际酒店应当提交万关元的加班记录、未休年休假记录、法定节假日加班记录等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因中核国际酒店未足额及时向万关元发放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万关元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中核国际酒店应向万关元支付经济补偿金。
3.万关元没有任何违纪行为的情况下,中核国际酒店以莫须有的原因扣发2019年6月份工资100元无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万关元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万关元、湖北中核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鄂01民终784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关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中核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姚家山工业园凤凰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轩。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烨。
审理经过上诉人万关元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中核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国际酒店)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4民初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万关元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中核国际酒店向万关元支付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以及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未休完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以及大型宴席提前上班和延时上班加班综合计时为调休余假25小时约3天工资计1,489.6元;三、中核国际酒店向万关元支付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未休完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以及大型宴席提前上班和延时上班加班综合计时为调休余假42.04小时约5天工资计2,486元;四、中核国际酒店向万关元支付2019年6月工资未足额支付部分100元;五、中核国际酒店向万关元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未休年休假2
天工资993元;六、中核国际酒店向万关元支付2019年12月结算工资时扣除的18.3小时,约2.5天工资计1,243元;七、中核国际酒店向万关元支付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导致万关元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500元;八、中核国际酒店为万关元及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报备资料,申办失业保险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事实与理由: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六条规定,对减少劳动报酬的争议事项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责任,与加班费争议的相关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万关元已经证明自己存在加班的事实,根据前述规定,中核国际酒店应当提交万关元的加班记录、未休年休假记录、法定节假日加班记录等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因中核国际酒店未足额及时向万关元发放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万关元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中核国际酒店应向万关元支付经济补偿金。
3.万关元没有任何违纪行为的情况下,中核国际酒店以莫须有的原因扣发2019年6月份工资100元无法律依据。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中核国际酒店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
原告诉称万关元在一审的诉讼请求:一、中核国际酒店向万关元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未休年休假2天工资993元;二、中核国际酒店向万关元支付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未休年休假2天工资993元;三、中核国际酒店向万关元支付2019年6月工资未足额支付部分100元;四、中核国际酒店向万关元支付2017年10月至2017年12月以及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未休完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以及大型宴席提前上班和延时上班加班综合计时为调休余假25小时约3天工资计1,489.6元;五、中核国际酒店向万关元支付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未休完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以及大型宴席提前上班和延时上班加班综合计时为调休余假42.04小时约5天工资计2,486元;六、中核国际酒店向万关元支付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导致万关元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13,500元;七、中核国际酒店为万关元及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报备资料,申办失业保险后续并为万关元开具离职证明;八、本案诉讼费由中核国际酒店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万关元于2017年7月19日入职中核国际酒店从事面点厨师,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7年8月15日至2023年12月30日,约定2017年8月15日至2018年12月30日期间工资为5,000元∕月,2018年12月31日至2023年12月30日期间工资为5,200元∕月,工资发放日为每月25日,中核国际酒店为万关元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9年12月。
2019年10月,中核国际酒店因公司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于当年11月20日向其工会提出申请,延期2日发放主管级以上职工(含部分厨房职工)工资,工会同意该申请;后于2019年11月27日,中核国际酒店又因银行账户被查封,再次向工会申请延期至2019年12月10日发放主管级以上职工(含部分厨房职工)工资,工会同意了该申请。
2019年12月6日,万关元以中核国际酒店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向中核国际酒店邮寄书面离职申请,中核国际酒店拒收。
当月9日,中核国际酒店向万关元发放了其2019年10月份的工资。
同月13日,万关元通过钉钉软件再次申请离职,中核国际酒店批准了其离职申请,并于12月18日发放了万关元2019年11月、12月份的工资,于当月20日向万关元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万关元拒收。
在中核国际酒店工作期间,万关元2018年休年假5天,2019年休年假3天,其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5,300元;考勤表显示万关元自2017年7月20日至2019年12月剩余补休为-18.3小时。
2019年12月20日,万关元向武汉市蔡甸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中核国际酒店支付其经济补偿金13,500元、2019年11月、12月工资报酬6,145元、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未休年休假报酬993元、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未休年休假报酬2,482元。
该委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蔡劳人仲裁字[2020]第1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于裁决书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万关元2019年未休年休工资97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