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预研究项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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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预研究项目实施办法
宁大政〔2008〕34号
为加强对人文社会科学高级别项目的前期培育,集聚学术团队,增强团队合作的意识,提升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的科研竞争力,特设立人文社会科学预研究项目,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助对象和资助额度
第一条本项目的资助对象必须是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项目组成员不能同时参加两个以上项目。

第二条本项目每年评审一次,原则上每次资助10项左右,且一般控制在申报数的2/3以内。

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为3万元,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

二、资助条件
第三条本项目选题必须有明确的预期目标,重点资助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具有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的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项目的前期研究;重点资助体现地域优势和学校学科特色优势的新兴、边缘、交叉学科项目的前期研究。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条本项目须以项目组申报,项目组成员中校内研究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且项目组成员中至少有1名38周岁及以下的本校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共同参与。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
1.申报项目已获得国家级项目、部级项目、省级重大重点项目等立项;
2.项目负责人在申报年新获或仍有未结题的国家级项目、部级项目、省级重大重点项目研究;
第七条已获得过校预研基金资助,但未能获得高级别项目的项目组前2位成员在项目结题后三年内暂不予申报本项目。

三、评审程序
第八条申请者填写并提交《宁波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预研基金项目申请书》,由所在单位初审后送人文社会科学处。

第九条人文社会科学处负责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评审实行回避原则,评审委员会一般由7-11名同行专家组成,必要时可先组织3-5名专家预评审。

第十条拟立项项目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解决后提交分管校长审批,学校发文公布立项。

四、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为保证本项目的研究质量,项目组每年必须举办不少于2次有关项目研究的学术沙龙,集体探讨项目进展情况。

学术沙龙举办信息须在校园网上发布。

第十二条本项目研究经费按如下拨付:立项时先拨付项目资助总经费的60%;每年按要求举办学术沙龙,且向人文社会科学处提交学术沙龙纪要等材料的项目,于研究中期再拨付资助总经费的20%,不符要求的不予拨付;项目结题后再拨付总经费的20%。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本项目的计划实施,及时开展研究工作。

无故不及时开展工作或擅自终止研究的,需退回全部拨款。

第十四条本项目须申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部省级重大项目等高级别项目,并取得以下成绩之一,可准予结题:
1.同一项目组获得高级别项目立项。

2.在CSSCI源刊上发表3篇以上(或在权威期刊上发表或以外文发表且纳入SSCI、A&HCI检索的1篇以上)与研究项目相关、以宁波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能反映项目组全体成员研究成果的学术论文(要求项目组提供不同成员为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

3.研究报告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以发文等形式采纳。

五、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经第74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人文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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