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规与案例》实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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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案例
一、假币收缴法律纠纷
案例一
2010年4月,一位女士来到某银行分理处,取出了本公司存款8000人民币,并发给了劳务人员家属。
但仅隔一天,一位先生就生气地找上门来,原来他领到的钱里面有一张百元钞票被银行认定假币。
收缴过程中,营业员童威中说有一张百元人民币是假币,并拒绝原告复看一下的要求,将这张钞票拿入内室进一步鉴定,在离开原告视线的情况下,由另一位工作人员开出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的假币收缴凭证,并收缴了钞票。
怀疑工作人员有暗箱操作之嫌,同时涉嫌没收程序违法。
经过交涉,他虽然要回了钞票,但却已被盖了红戳。
拿着“假币”,高女士先后打了无数个投诉电话,终于有了答复,这是一张用透明胶把三部分拼接而成,2/3是真的,有1/3是假钞,要没收。
高女士认为觉得要没收也只能没收那1/3假的,没道理说整张钱都是假的啊。
而且真币部分也可以兑换的啊。
案例二
昨天下午五点钟左右,我去农行地宫分理处存款。
排了半天的队,终于轮到我了,觉得全身轻松了一些。
将储蓄卡和人民币递了进去。
“存多少?”“一千!”刷卡、填单、数钱。
嘀嘀嘀,验钞机告警了。
“有张假币,再补一百。
”我都有些不相信,假币也会跑进我的钱包。
不情愿的又添了一百。
我在想,是不是柜台里的人想黑我一百块?随后看到“假币”被另一柜员拿到后台,用印有“假币”红印章给前后都印上了鲜红的“假币”字样。
并开了收缴单据逼我签了字。
第二联让我拿回家报销。
心里真有些不服,一百元就换了一张纸。
在我的请求下,那张印有“假币”字样的人民币递出窗口,我仔细观查了半天,居然没有发现它是假币的迹象,我身边的围观者也觉得看不出。
这位柜台里的先生这会儿就展示了一下他的专业水平:“你们看,这张假币正面左边水印图像有些发黄,明白没?”对比一下,的确是假币水印图像发黄一些,但是其它都没有异常,包括纸质、印刷、手感。
就这样,印有“假币”字样的人民币被柜台里的人没收了。
我不是印刷假币的人,也不是贩卖假币的人,为什么我要损失一百元?很不服气。
讨论问题:
一、案例中哪些程序违规?
二、如何正确收缴假币??
三、如何兑换残缺人民币?
案例三外汇管理案例
2008年11月14日,威海市公安局和外汇局联合行动,在威海市体育路40号的京环商行,将正在从事外汇非法交易的20多名倒汇嫌疑人抓获。
经过紧密追查,一张巨大的非法倒汇网络被层层揭开。
一个以赵盛宣为首的国际倒汇团伙,通过地下渠道在短短1年多的时间里就倒卖外汇折合3亿多元人民币,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买卖外汇必须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进行,如此巨额的非法交易是怎么进行的呢?从2006年开始,这个团伙就在威海以做土特产生意为幌子,在中韩两国间频繁倒汇。
他们的手段可简单描述为“人民币兑韩币—韩币兑美元—美元兑人民币”。
在这个过程中,有两条跨国地下渠道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是人民币兑换为韩币流向境外,犯罪分子将人民币倒卖给国内的一些外资企业,由他们在境外的关联机构将相应的韩币打入犯罪分子在韩国开立的帐户,之后,这些韩币被换成美元,而这些美元则通过另外一条跨国地下渠道流回国内,犯罪分子采取“蚂蚁搬家”的方式,将大量美元现钞分批、分散携带入境。
2009年6月,浙江省外汇管理部门向浙江省公安厅经侦部门移送了一起多名新疆人在浙江非法巨额外汇交易的案件线索,公安机关即立案侦查。
经查,2009年4月至11月,阿布里米提.湖达拜尔地等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浙江、新疆等地进行非法买卖外汇活动,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达30亿元。
他们在浙江温州、丽水等地从当地“黄牛”手中购买美元,汇往新疆,然后将美元卖给新疆多家经营外贸业务的公司,这些公司收购美元后以边贸创汇名义在银行办理因公结汇,然后凭结汇手续办理出口退税,从中赚取结汇差额,领取出口退税及创汇补贴。
新疆、浙江两地公安机关在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先后抓获5名犯罪嫌疑人,缴获现金24.2万美元和5万元人民币,冻结涉案资金110万元人民币。
外管局2010年6月对外界称,近两年外汇检查查出的银行违规行为有:银行办理代客业务时,未尽真实性审核义务,违反外汇账户、国际收支申报、资本金和个人结售汇管理规定;在办理自身外汇业务时,违反外债、结售汇综合头寸和资产本外币转换等规定;此外,部分银行综合头寸持续低位运行、外汇贷款超常规增长、套利型贸易融资产品增加,亦被当局关注。
从2010年2月份开始,外汇局组织开展了应对和打击“热钱”专项行动,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资本金结汇以及个人结售汇等行为进行了重点检查。
截至10月底,外汇局应对和打击“热钱”专项行动共查实各类外汇违规案件197起,累计涉案金额73.4亿美元,已立案和处罚违规案件178起。
银行外汇业务违规实例
借道结汇放贷款
2007年11月22日,建行江门市分行为某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3150万港元,结汇资金申报用途为购地保证金,实际上是向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贷款,违反资本金结汇管理有关规定。
违规分拆结售汇
2009年1月20日至5月22日,农行成都光华支行为28位境内个人办理跨境收汇业务,其中20人和8人分别从境外同一付款人收款,收汇后立即结汇划转给某境内个人,属于分拆结售汇,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虚报结汇用途
2007年11月21日和2008年3月27日,中行宁波镇海支行为某公司办理外债结汇1358万美元,结汇用途与外汇局核准用途不一致,且未在规定期限将结汇资金直接付给收款方,违反外债结汇管理有关规定
超范围办理结汇
2009年5月7日和8日,中行西宁古城台支行为某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8530万港币和2820万港币,结汇资金用于资本投资,超出该公司经营范围,违反资本金结汇管理有关规定。
违规转让债权
2006年10月至2007年7月,德国北德意志州银行上海分行为多家中资银行办理信用证进口代付业务12笔,共计2698万美元。
该行在未通知中资开证银行的前提下,将对上述中资银行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其境外分行,违反了外债管理有关规定。
违规结汇购房
2008年2月1日,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为香港某居民办理结汇1100万港元,用于购买非居住用房,违反国家关于境外个人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购买自住商品房的规定。
结汇未严格审核
2008年9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农行伊春市分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35笔共计超过1亿元人民币,未严格审核或依法留存结汇凭证等,违反资本金结汇管理有关规定。
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分行作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违规办理结售汇
2009年,工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辖属台江支行等机构未按规定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涉及42笔,金额折合26.5万美元;辖属鼓楼支行等机构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延期付汇业务,合计3笔,金额折合294万美元。
中国居民如何在国内合法兑换外汇? 如何汇出?
案例五人民币储蓄业务
几年前用假名存了现金25万元,如今存折丢后银行却不认账,在储户担心血本无归之时,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银行10天内归还25万元
1997年5月26日,王某在杭州市朝晖路上的某银行用真名开了本活期存折,两天后存入50万。
同年6月2日,他再次踏入此银行,将存折内的25万元转存到另一本假名活期存折上——当时银行存款还没有实行实名制。
2009年3月,王某想取钱,却发现存折不翼而飞,于是到银行申请挂失。
但自2000年4月1日起,实行存款实名制,挂失必须持有存款人身份证。
银行以王某无法出示身份证为由,拒绝办理。
为此,王某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
请问客户如何支取存款?
案例六
2007年4月7日,马战涛(化名)在某银行中牟支行城关分理处存款6万元,存期12个月,并设定了密码。
2008年1月12日,马妻蒋丽(化名)(二人已于2009年离婚)持二人的身份证及户口本来到银行,称马战涛在该行的6万元存单丢失,马战涛让其挂失后取出,她还提供了该存单的账号和密码。
银行审查后为蒋丽办理了挂失手续。
2008年
1月20日,蒋丽将该笔6万元存款本息取出。
存款到期后,马战涛持存单到该银行取该笔存款及利息时遭拒。
2009年,马战涛将该银行告上法庭。
请问该案例中银行需要赔偿吗?
案例七
2009年2月23日,徐先生在中国某银行松溪支行营业部开设个人储蓄账户,办理了通存通兑活期储蓄存折一本和借记卡一张。
此后,徐先生多次使用该折卡。
去年11月27日,有个不法分子拿着与徐先生相同卡号的银行卡以及徐先生的身份证,到延平支行滨江分理处前台,以这张卡无磁为由,要求换张新卡。
该分理处前台的工作人员就给他办了张新卡。
随后,这名不法分子就拿着新卡到该分理处及ATM机上用新卡取走里面的存款60514元。
徐先生发现自己卡里的钱被取走立即报警。
警方发现,那名不法分子伪造了徐先生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延平支行滨江分理处的工作人员在给不法分子换新卡前,没有辨别出真伪。
至今,此案仍未告破。
为了要回损失的存款,徐先生将延平支行和松溪支行告上法庭,提出他与松溪县支行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松溪支行和延平支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该案例中银行需要赔偿吗?
法院认为,延平支行作为专业储蓄机构和银行借记卡的发行机构,必须掌握该卡的制作和加密技术,具备识别真伪的技术能力和设施。
但延平支行在履行换卡业务时,未能行使谨慎的审查义务,正确识别伪造的“克隆”卡,致使其用假卡换取真卡并取走了徐先生账户内的存款。
因此,延平支行应对这起盗领事件的法律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徐先生对此也是有责任的,他作为储户负有保密其账号、户名、身份证和密码的义务,徐没有完成其对密码等个人信息的妥善保管和保密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
案例八
2006年4月24日10时30分许,赵某持丈夫的银行卡到该行昌吉州分行建设路分理处提取现金。
赵某将卡、本人及丈夫的身份证交给工作人员,并填好取款凭条,要求支取20200元。
在打印单据时,因工作人员疏忽大意将取款操作码打成存款操作码,致使赵某取款后,其持有的卡中又多出20200元。
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向昌吉市公安局绿洲路派出所报警。
因银行工作人员和赵某向派出所陈述不一致,无法协商处理,银行遂向昌吉市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40400元及利息24元。
经过20天维修,监控录像存储硬盘终于修复。
录像显示,此前一直坚称“当天是存款”的储户确实是取款20200元。
“人都有犯迷得时候,我们不责怪储户,希望能更好地为储户服务。
”银行负责人说。
电脑屏幕上显示,客户来到1号柜台,递过去银行卡,在凭证上签字后,营业员经过点验将两捆100元钞票和两张百元钞票递给了顾客,顾客接过钱直接装进包内。
储户到银行反映银行人员办错了业务,将其存款办成了取款。
当时,支行两名工作人员比较紧张,一边给当班营业员打电话让其赶过来,一边想看一下监控录像。
不料忙中出错,导致存储硬盘无法调出录像。
事情发生后,银行高度重视,随即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并由录像监控安装公司对存储录像的硬盘进行修复,经过20天修复,终于将硬盘存储的监控录像调了出来。
李某是工行北京分行的储户,09年6月19日上午,他到工行一分理处支取现金8000 元。
银行职员赵某在办理时错把取款弄成了存款,在付给李某8000元现金后,他在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上记载李某存入现金8000元。
当天赵某便发现了自己的失误,向领导反映后,自己垫付了库存短缺金额1.6万元。
事后,赵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
请问如此案例银行如何处理?
案例九
2009年3月15日早上,原告黄某到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垫江支行下辖的坪山邮政储蓄所凭存折取款500元后不久,由于存折被骗,他又到坪山邮政储蓄所要求对存折进行挂失。
储蓄所的业务员何某问其账号或身份证号,原告称记不清了,只向何某说了其姓名。
何某叫黄某到派出所去拿手续,于是黄某去坪山派出所后又空手返回坪山邮政储蓄所,储蓄所的业务员仍未给黄某挂失。
黄某再一次去派出所后返回,当黄某第三次来到坪山邮政储蓄所挂失,并向业务员说自己在早上还来取过500元钱,营业员立即查询到黄某早上取款的凭单并根据凭单上的账户信息给黄某进行了挂失。
在给黄某办理挂失后,营业员查询到黄某的存折已于10点46分10秒在永平邮政储蓄所被取走48000元。
黄某认为其存款被取走的直接原因系坪山邮政储蓄所的工作人员拖延挂失所至,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邮政储蓄银行赔偿其的经济损失48000元
黄某第一次进入坪山邮政储蓄所申请挂失前或申请中,其账户上的存款已在永平邮政储蓄所被支取,即使黄某能很流利地提供其账户或身份信息,业务人员也来不及为其办理完挂失手续,更何况,黄某无法提供其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要查询所花费的时间更长。
银行需要赔偿吗? 如何正确挂失?
2009年初,河南省郑州市民小雯在郑州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为及时掌握卡内资金状况,她还特意办理了手机信息服务。
银行卡每发生一笔业务,小雯都会在第一时间收到一条告知短信。
截止到2009年12月23日,小雯的银行卡内尚有存款近12万元。
2009年12月24日晚,小雯正和朋友一起聚会。
23时31分,她收到一条短信,短信内容令她大惊失色:“您的尾号为xxx的银行卡,12月24日23:31,ATM上支出2.98万元,手续费50元,余额88729元。
”
小雯赶紧掏出钱包,找到了自己的银行卡。
“银行卡还在自己身上,怎么会突然少了2.98万元呢?”和朋友紧急商量后,小雯赶紧到最近的银行自动取款机上查询款项,发现2.98万元现金真的已被支取。
在查询中,23时34分,小雯的手机连续接到9条短信,显示ATM支出3.81万元,手续费50元。
小雯这下更慌了,在朋友的提醒下,23时49分,她拨通了银行的服务热线,决定挂失,但全是语音提示。
因从未操作过“挂失”业务,小雯一时间被语音提示弄得手忙脚乱。
她希望接通人工服务,让工作人员帮忙挂失,但短时间内无法接通。
23时55分,小雯成功报警。
此时朋友也帮她挂失成功。
12月25日0时7分,民警正在记录接警案情时,又接连来了几条通知支出的手机短信,最后,小雯的银行卡余额仅剩下
15.54元。
短短36分钟,近12万元存款只剩下15.54元。
挂失成功了,卡里也没有钱了。
2010年1月14日,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对小雯信用卡被诈骗案立案侦查,经查,小雯卡内存款是在河南登封自动柜员机上被支取、转账,但至今未能破案。
小雯找银行交涉,但银行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小雯便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自己在银行的储蓄存款11.86万元,并赔偿其他损失1万元。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本案中,原告小雯于2009年12月24日23点31分接到2.98万元被支取的短信后,立即到最近的自动存款机上查询,慌乱中,其于23点49分开始拨打银行的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并于23点55分拨打110报警,这期间14分钟的时间,即便无法接通银行的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即便其对此事的骤然发生产生心理上的慌乱、紧张、不知所措,但14分钟的时间小雯完全可以在自动取款机上通过修改密码以防止损失的继续发生,因其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故依法对23点55分以后扩大的损失4.81万元,其无权要求被告赔偿。
法院据此判决被告郑州某银行向原告小雯支付存款7.05万元,驳回原告小雯的其他诉讼请求。
储户将资金存入银行,银行即产生了对此资金的保管义务,但该资金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如果银行未能为储户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尽到保障交易安全的责任,应该对储户的存款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是否合法?/
2009年7月4日下午6时许,舒某来到中国工商银行番禺区百越支行,在ATM柜员机上分7次将5.19万元现金存入银行卡。
此举引起了几名游荡在大厅内的陌生男子的注意,其中两个人在舒某操作存款业务时,紧随其左右。
当舒某确认最后一笔存款数额时,一男子突然说了句“钱掉了”,舒某赶紧低头寻找,几乎同时,另一名男子趁机将一张银行卡插入了柜员机。
之后,舒某看到“自己”的银行卡已吐出便拔出,身旁的男子强行将其挤出,意识到状况的舒某走出大厅后立刻报警。
根据银行存款记录显示,舒某存入最后一笔钱的时间是6点58分,然后他便拿着不属于自己的银行卡被强行挤出。
几乎在同时,6点58分,舒某的银行卡被修改密码,7点02分转账5万元现金,7点03分提取现金1000元。
6点59分,舒某报警,在7点02分钱款尚未被操作时,他呼入了银行自助语音系统,直到7点09分才转入人工服务,7点21分转入人工坐席,7点23分办理挂失才成功。
银行是否需要赔偿??
舒某提起上诉,他认为,自助服务大厅各柜员机之间的距离过近、没有设置防护栏,才是真正导致其损失的主要原因,应该承担50%的损失。
广州市中院审理认为,舒某将不法分子的卡误认为是自己的卡,致使不法分子顺利修改密码和提走存款,因此,舒某本人有主要过失。
A建筑公司从B钢铁厂购进一批钢材,数量20吨,价款5.6万元。
钢材运抵建筑公司后,A为B钢铁厂签发一张以A公司为发票人和付款人、以B厂为收款人的到期日在三个月后的商业承兑汇票。
一个月后,B厂从C金属公司购进一批冶金轧辊,价款6万元。
B厂就把A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余下的4千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
汇票到期后,C公司把汇票提交A公司要求付款,A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B钢铁厂供给的钢材不合格,不同意付款。
A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2007年6月12日,三峡工行坝区支行办理了一张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同年8月初,该行营业部发现此汇票上的“中国农业银行汇票专用章”系伪造。
经查,“出票行”河北无极县农行未出具过1000万元的承兑汇票。
三峡工行遂组织力量追回550万元至贴现公司账户上,而余款450万元无法追回。
当年9月19日,该行报警。
河北无极县农行需要承担承兑人责任吗???
2007年9月28日,蚌埠市某银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查验发现一张300万元承兑汇票有问题。
经银行证实:这张汇票确系伪造。
在此之前的6月5日,有人凭借这张假承兑汇票,从该银行一次性诈骗现金294.88万元。
该银行立即向蚌埠警方报案。
报案不久,银行工作人员再次发现一张面值500万元的假承兑汇票。
而且有人用这张假汇票,以质押贷款方式,从银行一次性骗走现金450万元。
加上之前的294.88万元,银行已损失744.88万元。
4月3日,蚌埠中院对这起省公安厅挂牌、特大票据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正堂、刘小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依法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判处陈利贵、谭展旗、赵安民、范森、田盘平等5名被告人15年至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至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