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关于转发《关于将严禁违规宴请饮酒的规定纳入常规督察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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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关于转发《关于将严禁违规宴请饮酒的规定纳入常规督察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阳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19.02.14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警务督察
正文
贵阳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关于转发《关于将严禁违规宴请饮酒的规定纳入常规督察的通知》的通知
各分、县(市)局,市局各单位:
现将省厅督察总队《关于将严禁违规宴请饮酒的规定纳入常规督察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收到《通知》后,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落实此项工作。
附件:关于将严禁违规宴请饮酒的规定纳入常规督察的通知
贵阳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
2019年2月14日贵州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关于将严禁违规宴请饮酒的规定
纳入常规督察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贵安新区公安局督察队,仁怀市、威宁县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
2018年12月26日,厅党委印发《严禁违规宴请饮酒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2019年2月3日,瑞民副省长在驻厅纪检监察组《全省公安机关贯彻执行
严禁违规宴请饮酒的规定的工作情况报告》上批示:同意咏竹同志意见。
一定要常抓不懈。
2月2日,厅党委委员、驻厅纪检监察组长陈咏竹批示:呈瑞民副省长示。
驻厅纪检监察组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察部门纳入常规督察。
全省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对《规定》执行情况开展常规督察,要切实发挥督察部门“抓落实”的职能作用,通过明查暗访和充分运用《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赋予督察部门禁闭和停止执行职务的职权,坚决贯彻落实好瑞民副省长、咏竹组长重要批示精神,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工作中发现和查处违反《规定》情况请及时报告总队。
贵州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
2019年2月14日
中共贵州省公安厅委员会关于印发《严禁违规宴请饮酒的规
定》的通知
各市、州、区公安局党委,仁怀市、威宁县公安局党委,厅属各单位党组织:为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警要求,持续抓好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公安部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坚决杜绝违规宴请饮酒,深入推进全省公安队伍作风建设,净化政治生态,省公安厅党委审议通过《严禁违规宴请饮酒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具体要求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制定出台《规定》的重要意义。
制定出台《规定》是省公安厅党委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警要求,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委十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切实加强全省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举措,抓好《规定》的学习宣传贯彻,对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安机
关党风廉政建设,维护良好政治生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党委、厅属各单位党组织和广大公安民警要站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践行“四句话、十六字”总要求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和看待出台严禁违规宴请饮酒规定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违规宴请饮酒是同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委十项规定精神、人民警察纪律要求、公安队伍职责任务相背离的不良风气,损害队伍作风形象。
要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公安部、厅党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抓好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着力破除庸俗之风,坚决维护全省公安机关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
各级公安机关党委、厅属各单位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好管党治党、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切实担负起管理队伍的重大责任,“一把手”亲自安排、亲自过问,认真抓好《规定》的学习动员、对照自查、贯彻执行工作,确保令行禁止、政令警令畅通。
二、严明纪律规矩,狠抓纪律作风建设。
要以学习贯彻执行《规定》为契机,进一步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坚决狠刹“四风”问题,坚决整治中央巡视组反馈我省存在的“茅台酒乱象”问题,坚持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
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按照最高标准、最严要求,严格遵守执行《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贵州省公务活动全面禁酒的规定》等法规制度,把严禁违规宴请饮酒问题作为加强队伍日常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内容,抓早抓小、抓常抓长,做到管在平时、严在经常,把“零违规”作为刚性要求,层层落实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要作好表率,带头廉洁自律、遵规守纪,严格遵守《规定》,自觉抵制吃吃喝喝、拉拉扯扯、团团伙伙等不正之风,层层示范,形成“头雁效应”,引领广大党员民警始终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三、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
各级公安机关、厅属各单
位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开展有针对性的查纠整改,确保《规定》落实执行到位。
各级公安纪检、政工、机关党委、督察等部门,要紧盯关键节点,重要敏感时段,强化明查暗访,坚持令出必行、令行禁止,从严执纪问责,坚决做到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并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要以各种方式加大《规定》的宣传力度,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对群众举报的违纪违规线索,第一时间调查核实,并严肃处理。
近期,省纪委省监委派驻公安厅纪检监察组、公安厅政治部、机关党委、督察总队等部门将组成工作组赴各地、各部门,就《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明查暗访。
接此通知后,请各市、州、区公安局党委立即转发至本地各县(市、区)公安局党委学习贯彻,确保传达至每一名民警、辅警。
各地、厅属各单位学习贯彻情况请于2019年1月20日前报省公安厅。
特此通知。
中共贵州省公安厅委员会
2018年12月20日
严禁违规宴请饮酒的规定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委十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治“四风”顽疾、净化政治生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贵州省公务活动全面禁酒的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在职在编公安民警、现役官兵及公安机关事业编制人员、工勤人员、警务辅助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务活动,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公务接待、执行
任务、学习培训、慰问检查、请示汇报工作等。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工作时间,是指工作日8小时内、工作日午间、8小时外加班时间、值班执勤备勤期间。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领导干部,是指全省公安机关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在职干部。
第六条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和人员必须严守以下禁令:
(一)严禁在公务活动期间和工作时间宴请、饮酒;
(二)严禁单位之间、机关内部部门之间相互宴请、饮酒;
(三)严禁用公款搞私人宴请、饮酒;
(四)严禁组织、参与以谋取利益为目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有损形象的宴请、饮酒;
(五)严禁接受案件、审批事项当事人、请托人、利害关系人及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饮酒;
(六)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操办婚丧喜庆宴请、饮酒;
(七)严禁借转正、提拔、调动、退休、表彰奖励、庆功庆典等时机相互宴请、饮酒;
(八)严禁接受有利害关系的营利性组织及其代表人安排的宴请、饮酒;
(九)严禁出入“私人会所”,参与“一桌餐”等形式的宴请、饮酒,在高消费场所安排、参与宴请、饮酒;
(十)严禁在工作场所、单位宿舍、内部食堂以及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十一)严禁酗酒。
第七条重大外事活动确需宴请饮酒的,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酒类品种、数量、标准等从严控制,按照一事一购买、一事一审批的原则,由承办单位报所在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审批,同时报同级纪委(纪检监察组)备案。
第八条凡违反本规定的,一律先停止执行职务,领导干部一律先予免职,并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值班、带班、重大安保和执行重大任务期间违反本规定的,从重处理。
第九条对执行本规定不力、导致管辖范围内违规违纪问题多发频发的,对违反本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因发生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产生不良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责任追究规定》,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