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务工子女入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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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秀小学外来务工子女就学管理制度(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使我校外来务工子女依法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文件以及区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非大同区户籍的外来务工子女,年龄在
6.5周岁至15周岁,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并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来我区暂时居住的,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
二、凡在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外来务工子女,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且其父母或监护人在我区已取得暂住证并暂住一年以上,同时又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并由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的,可以申请就学。
三、外来务工子女入学时应该提供以下材料:
1、家庭户籍原本;
2、现居住地的有效暂住证、房产证;
3、适龄儿童有计划免疫接种证;
4、监护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厂家证明或监护人的工商执照;打零工的需有房屋租赁证明。
5、除新招一年级学生外,其他年级转入我校的学生必须持有转出学校开出的《转学证明》。
四、外来务工子女入学办法
1、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其余时间不再招生、入学。
2、外来务工子女持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到学校报名,报名结束后经学校校长室或教导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入学。
(材料不齐全的一律不予报名)
3、凡具有我区小学学籍号的我校外来务工子女小学毕业生,需继续在我区就读初中的,由区教育局统一安排相应初级中学就读。
五、外来务工子女就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安排:
1、监护人对我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2、监护人在当地居住并连续工作2年以上的(以相关证明为据);
3、独生子女(以独生子女证为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文件以及区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要求,义务教育阶段的外来务工子女到我校就读,凡持有第三条规定材料齐全者,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材料不齐全者,不予报名、接收。
六、外来务工子女转学以学年为期限:
1、转出:根据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对其子女转出我校可实行灵活管理原则,但必需认真填写《小学生转学审批表》,报区教育办审核,并交教育局教育服审批备案。
2、转入:学校教导处对外来务工子女就读的转入要严格把关,收齐、核查第三条所规定的材料并造册登记,并于9月15日前上报区教育办审批,逾期不再办理。
3、各班主任必需按要求,真实地完成或协助学校学籍管理处完成各类学籍表册,每月按学校学籍管理处的规定按时、真实完成月上报。
七、外来务工子女入学分班规定:
1、一年级新招学生按“一年级编班规定”执行。
其余年级外来务工子女入学分班均实行抽签制。
在抽签过程中,年级组长可根据本年级班级人数差异,各班男女生人数差异等各种特殊情况,在本年级全体或三分之二以上教师认可的前提下进行调整抽签。
2、为防止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对外来务工子女学习困难,成绩较差或纪律较差同学的排挤,若原在我校就读,转学后又重回我校就读,且转出转入均按转学规定办理过正当手续的,实行“从那班出入那班”的原则,学生成绩的考核评价与原先该生在我校就读时一样。
八、我校各年级各班应本着“育人为本”的思想,维护外来务工子女在校的正当权益。
要针对这部分学生的实际,改进教育管理方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
在接受教育、参加团队活动、评优评先、参与文体等各项活动及实行奖惩等方面与本区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要加强与
学生家庭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帮助学生克服困难,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九、对外来务工子女应按照有关规定免收学杂费,科书费。
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根据学校当时的实际情况可酌情给予补助,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十、本规定自制定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