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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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食品流通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包括食品的采购、储存、加工、销售、运输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 规范管理,责任到人;
3. 诚信经营,公开透明;
4. 严格执法,持续改进。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成立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协调食品流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食品流通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
1. 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 监督检查食品流通各环节的安全情况;
3.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培训和教育;
4. 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第三章食品采购
第六条严格审查供货商资质,确保其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资格。

第七条采购食品时,必须查验以下证明文件:
1. 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
2. 食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3. 产品合格证;
4. 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采购食品时,应优先选择信誉好、质量可靠的供应商。

第四章食品储存与加工
第九条食品储存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干燥、通风良好,防止食品变质。

第十条食品加工操作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食品加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食品安全。

第五章食品销售
第十二条食品销售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设施设备齐全。

第十三条食品销售时应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

第十四条严禁销售过期、变质、掺假、伪劣食品。

第六章运输与配送
第十五条食品运输过程中,应保持食品温度适宜,防止食品变质。

第十六条食品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保持卫生。

第七章食品安全自查
第十七条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建立食品安全问题报告制度,对食品安全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八章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实施本制度,本单位的食品流通安全管理工作将得到进一步加强,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放心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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