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物业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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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安全第一,以人为本;
(三)依法管理,责任到人;
(四)社会共治,公众参与。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
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生
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是物业管理区域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
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年度计划;
(三)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
(五)及时报告和处置安全生产事故;
(六)落实安全生产投入。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
(四)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四)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五)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七)应急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其符合实际情况。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和
处置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投入
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
急演练。

第四章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以下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一)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
(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三)加强安全防护措施;
(四)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
(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六)加强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七)加强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和设备进行重点监控,及
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区
域内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组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五)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物业管理区
域内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由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或者未及时整改
安全隐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的,由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区域,是指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住
宅楼、办公楼、商业楼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场地。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XX省(市、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物业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物
业服务企业、业主、使用人、施工单位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领域的安全生产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强化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积极参与安
全生产工作,共同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以下安全
生产责任: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要求;
(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三)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五)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和用品,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六)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七)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下列安全生产工作:
(一)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检查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
(三)监督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
(四)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五)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下列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一)消防设施、设备;
(二)电梯、起重机械;
(三)锅炉、压力容器;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设施;
(五)有限空间作业场所;
(六)高空作业场所;
(七)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设施、设备。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进行以下管理:
(一)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整改;
(三)对改造、维修、拆除等施工活动,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
(四)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储存、使用、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二)在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障碍物;
(三)违规使用电器设备;
(四)高空抛物、乱扔垃圾;
(五)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如实提供事故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员工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用户的人身、财产
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物业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物业管理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物
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生产。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和业主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安
全生产责任制。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和岗位,实行安全生产
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审查,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目标和管理原则;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五)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使用制度。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物业管理人员和
业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发生的事故及时报告,
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防止电气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储存、使用和管
理危险化学品。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特种设备管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四章安全生产措施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采取以下安全生产措施:
(一)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电气设备、危险化学品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三)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其安全使用;
(四)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园林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
(五)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停车场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畅通。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的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业主和用户进行安全提示,提醒其注意安全,遵
守安全规定。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单位安全生
产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发现物业管理单位有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时,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注:本规定仅为示例,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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