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容后发生后遗症是否为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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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容后发生后遗症是否为医疗事故?
王某相貌平平,一直渴望拥有一张漂亮的脸,医学技术的发展给她带来了机会,于是她决定去整容医院做手术。
第一次整容手术非常成功,但王某觉得没有达到自己的要求,要求再次手术。
但是,再次手后她还是不满意,请求医生继续整容。
医生一再告诉她,现在不建议继续整容,而且新的整容在技术上也有很大的风险,可能会出现严重后果,甚至发生毁容等后遗症,但王某执意不听。
医生只得为她再次进行手术,手术很成功。
但不久后,王某的脸部大面积脱皮,几近毁容。
王某以医疗事故为由将整容医院告上法庭。
在本案中,王某的面部在整容后出现的问题应当属于术后的后遗症,对于后遗症是否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不能一概而论,关键在于后遗症是否由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导致的。
若后遗症的发生是在现有科学技术的条件下无法预测或不能防范的,则不能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3项明确规定,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对于本案中的人体整容手术后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就目前的医学条件而言,是不可能避免和完全防范的,而且医务人员在整容过程中并无过错,其术前一再告诉过王某可能出现严重后果。
因此本案应当属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3项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及其医护人员是无须承担任何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