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4-浦东新区教育单位超缺编经费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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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教育单位超缺编经费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要求,结合新区中小学、幼儿园、职校教师近几年阶段性、结构性超缺编现实状况和义务教育绩效工资的实施情况,为进一步优化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深化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推动新区教育事业持续发展,进一步完善教育单位超缺编经费管理,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区所属教育单位:幼儿园、小学、特殊教育、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完中、高中、职校、中专等学校。

二、学校编制数的核定办法
以当年9月在籍学生数、班级数核定各校本学年的编制数(以下简称“核编数”);并以当年9月5日和下年度1月5日的在编实有人数为在编数(以下简称“在编数”)。

三、缺编经费的核拨办法
1、对核编数大于在编数的学校(即:缺编学校),实施经费补贴。

各类学校的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2、幼儿园按实际缺编数的80%核拨缺编经费,但当缺编数大于核定编制数的40%时,超过部分不计。

其他学校按实际缺编数的80%核拨缺编经费,但当缺编数大于核定编制数的20%时,超过部分不计,有特殊困难的学校可专题请示。

3、缺编经费用于支付聘用代课教师的报酬、兼课教师的超工作量补贴和编外用工的工作报酬。

其中,实行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用于支付本单位兼课教师的超工作量补贴,不得超过本单位缺编补贴总量所规定的比例,即:2010学年度为40%、2011学年度为30%、2012学年度为15%。

其余学校在实施绩效工资前用于支付本单位兼课教师的超工作量补贴,不得超过本单位缺编补贴总量的40%。

四、超编学校绩效工资的核拨办法
1、对核编数小于在编数的学校(即:超编学校),按一定比例核拨绩效工资。

2、义务教育超编学校的绩效工资核拨办法:按《关于浦东新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若干事项的处理意见》(浦人保[2009]3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3、考虑到国家关于非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政策即将出台,对非义务教育超编学校的绩效工资按以下办法核拨:
非义务教育超编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核编数×年人均拨款额度+(在编数—核编数)×各学校年人均拨款额度×核拨比例。

政策性安置人员不计。

具体核拨比例为:第一年按年人均拨款额度90%核拨、第二年按年人均拨款额度80%核拨、第三年按年人均拨款额度65%核拨、第四年按年人均拨款额度50%核拨。

因机构撤并、办学体制调整等组织原因引起的超编学校绩效工资核拨办法为:当年,按年人均拨款额度100%核拨;第二年,按年人均拨款额度90%核拨;第三年,按年人均拨款额度80%核拨;第四年,按年人均拨款额度70%核拨。

五、各校的人员经费具体发放办法,须按教代会审议通过的薪酬分配办法发放。

六、未经上级部门批准,各校擅自扩招的学生数(班级数),不核定编制,不核拨人员经费。

七、各校须严格按核准的人员经费预算发放。

未经批准不得超比例发放,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提高发放标准(包括以工会名义),一经查实,单位负责人先免职,后处理。

八、本实施办法由教育局干部人事处、计财处负责解释。

九、本实施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上级有新的政策,按新的政策执行。

教育局干部人事处
教育局计财处
二〇一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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