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消防安全工作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已成为一项重要的社会公共安全工作。
为了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本文将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进行详细探讨。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原则1.生命和财产安全优先原则。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应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优先考虑对人员和财产的有效保护。
2.综合评估原则。
对于各类单位来说,其消防安全重点性是一个综合评估的结果,需要综合考虑单位规模、场所特点、人员密集程度等因素。
3.防范实际需求原则。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需求,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重点进行合理确定。
4.差异化管理原则。
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单位应采取差异化管理,根据其特点和具体情况进行个性化管理。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1.公共聚集场所。
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影剧院、体育馆、会议中心等人员聚集密集的场所。
2.重要公共服务设施。
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孤儿院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重要公共服务设施。
3.大型工矿企业。
包括但不限于石油化工、煤矿、钢铁、机械制造等规模庞大、生产设备复杂的工矿企业。
4.交通枢纽。
包括但不限于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码头等重要的运输和交通枢纽。
5.重要文物保护单位。
包括但不限于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珍贵文物的重要单位。
6.高层建筑。
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宾馆、商务楼、住宅楼等高层建筑。
7.典型场所。
包括但不限于粮食仓储、危险化学品仓库、垃圾处理场、加油站、油库等具有特殊危险性的典型场所。
8.其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
包括但不限于医疗美容机构、娱乐场所、酒店等存在火灾风险的单位。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要求1.消防设施完善。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包括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通道、消防应急照明和标志等。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doc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07年修订版)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属于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二)客房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旅馆);(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四)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二)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四)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一)区(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四)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一)广播电台、电视台;(二)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交通枢纽、客运车站: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交通枢纽和客运码头。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一)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二)公共博物馆、档案馆;(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存储、供应、销售单位:(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三)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四)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五)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甲类物品存放总量达200公斤以上或甲、乙类物品存放总量达50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车间员工人数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十、重要的科研单位:(一)国家和市级科研单位;(二)负责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三)科研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规则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规则一、申报主体重点单位申报主体为符合界定标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符合界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原则上以产权单位、经营或者使用单位作为申报主体。
特殊情形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申报:(一)一幢建筑物中各自独立的产权单位、经营或者使用单位,凡符合界定标准的,应当各自独立申报;建筑物本身符合界定标准且有统一产权单位的,应当独立申报。
(二)位于不同县(市、区)但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各自符合界定标准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独立申报;位于同一县(市、区)的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下属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界定标准的,应当独立申报。
(三)位于同一县(市、区)实行连锁经营的单位作为一个申报主体,也可分别独立申报。
(四)物业服务企业同时作为产权单位、经营或者使用单位的,可作为申报主体。
二、确定程序(一)发布通知。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向社会发布重点单位申报通知。
(二)单位申报。
申报主体应按通知要求向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申报,申报名称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证照登记名称。
已确定为重点单位且仍符合界定标准的,无需重新申报。
(三)征求意见。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申报情况,初步拟定重点单位名单,征求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意见。
(四)核准确定。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申报信息和征求意见情况进行核准。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实行分级监管,于每年3月底前发文确定重点单位。
(五)备案公告。
经确定的重点单位,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报人民政府备案。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确定情况向社会公告。
公告后重点单位如有调整的,在下一年度依照规定统一调整。
三、其他事项(一)拟申报的单位应具备单位合法和建筑合法的双重属性,依法提供营业执照、消防行政许可(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或者备案资料,符合界定标准但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应当在依法补办后及时申报。
(二)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申报义务,对经通知不履行申报义务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附件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现对该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出以下界定标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2、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1、广播电台、电视台;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2、博物馆、档案馆;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①储存甲类物品超过(含本数,下同)200 kg或乙类物品超过400kg的化工商店;②经营甲类物品面积超过50m2或经营乙类物品超过100 m2的化工商店。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因其生产、运输、储存、
使用等特殊性质和危险性,一旦发生火灾就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的单位。
这些单位的火灾风险大、火灾逃生困难,同时涉及
的人员和物资也很多,因此需要特别重视消防安全,防范火灾的发生。
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危险性质标准:根据单位所处行业的危险性质以及涉及的危
险物质种类和数量等因素,确定其是否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例如,石油化工、危险品运输、化学品储存等行业的企业通常会被认定为消
防安全重点单位。
2. 规模标准:单位的规模也是考虑其是否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
位的因素之一。
一般而言,根据单位的从业人数、场地面积、储存量、工作场所等因素,对单位的规模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需要特别加
强消防安全管理。
3. 重点保护对象标准:单位中可能出现的重点保护对象,如儿童、老年人、病人等,也需要纳入消防安全评估标准之中。
例如,学校、医院等单位通常会被认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4. 合法性标准:单位的设立、建设和运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也是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
如果单位存在一些合法运营的问题,
需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以防止火灾的发生。
总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是根据单位的自身特点以及
涉及的人员、物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保障单位及其周边社区的消防安全。
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为了更好地防止和遏制火灾及其危害,政府机关及其消防部门采用“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对危害性较大的关键单位和场所作出明确的要求。
按照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方针,所有符合相关归类的场所和单位均可成为消防重点单位,其具体界定的依据有:
1.危险等级较高的场所:诸如有毒有害物质的科研学术机构、电厂、矿山、厂矿、高层建筑以及有宗教活动场所等,都属于高风险的消防重点单位。
2.存在火灾、爆炸等安全隐患的场所:诸如石化、化工、放射性物质、易燃气类等用具,都属于火灾、爆炸等安全隐患的场所,可作为消防重点单位。
3.处于重大安全隐患地域的场所:诸如可能出现歹毒、暴力恐怖行为的娱乐场所、重要的油气管线和提供较为安全的运输、存储等职能的场所,都属于重大安全隐患的场所,均作为消防重点单位。
4.人员密集的场所:诸如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学校、公车、火车站、游乐场、饭店,人员密集而又难以撤离,也属于消防重点单位范畴。
以上是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根据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公安消防部门将不断加大消防备案、检查、安全监督等工作的力度,确保企业的消防安全,减少和控制火灾的发生。
北京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附件1: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界定标准】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根据公安部消防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确定的下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在本地区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二)在本地区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单位;(三)火灾荷载较大、人员较密集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四)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五)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地区标志性建筑等单位。
《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及《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火灾风险评估导则》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结合本市实际确定,并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符合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应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要求,报所在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凡发现辖区内社会单位符合界定标准但又未进行火灾高危单位备案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确定的火灾高危单位,应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单位职责】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报属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完善消防基础档案。
应当把消防经费预算纳入年度总体支出预算中,保障消防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等经费支出.(三)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应当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取得相关从业资格.鼓励配备或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实施专业化消防安全管理。
重点消防单位认定标准
重点消防单位认定标准重点消防单位认定标准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通过评估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实际处置能力,从而确定该单位是否符合重点消防单位的认定要求。
下面是一些相关参考内容。
1.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重点消防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责任制、消防组织机构、消防人员培训和消防应急预案等,确保消防安全工作有人负责、有章可循。
2. 消防设施设备重点消防单位应具备完善的消防设施设备,包括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且设备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能够在火灾发生时及时起效。
3. 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消防单位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隐患的排查包括电气设备是否安全、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是否符合规定等。
排查结果应及时整理记录,并进行整改。
4. 消防人员培训重点消防单位应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并对其进行专业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火灾预防知识、火灾应急处置指导以及使用灭火器材的技能等,以保证消防人员具备应对火灾的能力。
5. 消防演练重点消防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测试单位的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演练内容可以包括人员疏散、火灾现场指挥、灭火救援等,并将演练结果进行评估改进,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6. 消防宣传教育重点消防单位应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宣传教育内容可以包括火灾预防知识、正确使用灭火器材的方法以及火灾逃生自救等。
7. 消防记录和档案管理重点消防单位应健全消防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消防检查记录、消防维护记录、消防事故报告等。
记录和档案应完整、准确,并按照规定进行保存。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评估,可以确定单位是否具备重点消防单位的认定标准。
重点消防单位的认定对于提高单位的消防安全水平、减少火灾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国家消防工作的重要一环。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消防安全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对于一些重点单位来说,消防安全更是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界定标准,以便更好地加强对这些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和管理。
下面将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单位的性质和规模,包括单位所属行业、单位的生产经营规模、单位的危险性等级等;二是单位的场所和建筑物,包括单位的场地面积、建筑物的高度、建筑物的结构等;三是单位的人员数量和构成,包括单位的员工数量、员工的岗位分布、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等;四是单位的消防设施和装备,包括单位的消防设施配备情况、消防设备的维护情况、消防车辆的数量和性能等;五是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包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应急预案的健全性等。
其次,根据上述界定标准,可以将各个单位进行分类,确定其消防安全的重点程度。
对于那些生产经营规模大、危险性等级高、场所和建筑物复杂、人员数量多、消防设施和装备配备齐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完善的单位,应当被划定为消防安全的重点单位。
这些单位在消防安全管理上应当加强监管,确保消防设施和装备的正常运行,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健全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火灾事件的能力。
最后,对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处于良好状态。
同时,重点单位自身也应当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完善消防设施和装备,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健全应急预案,提高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总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加强对这些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各相关部门和重点单位自身应当共同努力,严格按照界定标准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共同维护好单位的消防安全,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消防重点单位定义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为了正确实施公安部61号令,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97号)进一步提出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1.建筑面积在1000m2(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4.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2)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4)游艺、游乐场所;(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3.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4.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1.广播电台、电视台;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1.候车厅、侯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m2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1.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2.博物馆、档案馆;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标准,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的单位及其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北京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附件1: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界定标准】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根据公安部消防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确定的下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在本地区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二)在本地区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单位;(三)火灾荷载较大、人员较密集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四)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五)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地区标志性建筑等单位。
《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及《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火灾风险评估导则》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结合本市实际确定,并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符合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应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要求,报所在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凡发现辖区内社会单位符合界定标准但又未进行火灾高危单位备案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
确定的火灾高危单位,应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单位职责】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报属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完善消防基础档案。
应当把消防经费预算纳入年度总体支出预算中,保障消防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等经费支出。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应当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取得相关从业资格。
消防重点单位认定标准
消防重点单位是指具有特殊重要性和高火灾风险的建筑、场所或企事业单位。
为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认定标准来确定消防重点单位。
下面将详细介绍消防重点单位认定标准。
一、建筑物类别标准(一)高层建筑:建筑高度达到或超过24米的建筑物,如住宅楼、写字楼等。
(二)大型商场: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5000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如购物中心、百货公司等。
(三)超市和批发市场: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2000平方米的超市和批发市场。
(四)宾馆和酒店:客房数目达到或超过100间的宾馆和酒店。
(五)医院和养老院:床位数目达到或超过200张的医院和养老院。
(六)学校和幼儿园:学生人数达到或超过1000人的学校和幼儿园。
(七)交通枢纽:如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
(八)文化娱乐场所:如影剧院、演艺厅、游乐园等。
(九)体育场馆:如体育馆、游泳馆、运动场等。
二、使用性质标准(一)化工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的企业。
(二)油气行业:从事石油、天然气开采、储存、运输的单位。
(三)电力行业:发电厂、变电站、供电所等电力设施。
(四)加油站:提供汽车燃油服务的加油站。
(五)危险物品仓库: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
(六)地铁和隧道:地铁线路、隧道等交通系统。
(七)大型娱乐场所:如夜总会、KTV等。
三、人员密集程度标准(一)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如大型会议中心、展览馆等。
(二)集会场所:如体育馆、剧院等可容纳大量人员的场所。
(三)旅游景区和主题公园:如著名景区、游乐园等。
四、特殊行业标准(一)金融机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二)电信运营商:提供通信服务的运营商。
(三)重要交通干线:如高速公路、铁路干线等。
以上是消防重点单位认定的一些主要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调整,因此具体的认定标准还需结合当地消防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参考。
认定为消防重点单位后,相应的单位需加强火灾防控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检查,以确保消防安全。
消防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
消防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消防重点单位是根据单位火灾危险性、人员集中程度、经济损失、政治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确定的,需要重点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
以下是消防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1.火灾危险性大,火灾后造成经济损失大的单位。
这类单位通常具有较高的火灾危险性,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2.发生火灾后人员集中且伤亡大的单位。
这类单位包括公共场所、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会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3.火灾发生后经济损失大的单位。
这类单位包括重要的基础设施、商业中心等,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4.发生火灾后政治影响大的单位。
这类单位包括政府机构、公共设施等,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会对政治稳定和社会形象造成较大影响。
5.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这类商场具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和经济损失风险。
6.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
这类场所人员密集,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会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这类场所人员密集,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会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8.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这类场所包括KTV、酒吧等,人员密集,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会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9.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这类场所人员密集,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会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0.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这类医院人员密集,且具有较高的医疗设备和财产价值,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会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这类单位具有较高的政治地位和影响力,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会对政治稳定和社会形象造成较大影响。
12.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这类单位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会对通信和信息传递造成较大影响。
13.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告正文:----------------------------------------------------------------------------------------------------------------------------------------------------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告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为做好实施工作,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现予发布实行。
为做好重新界定工作,要求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此标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之内到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领取《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登记表》,并于2002年3月25日前将填好的表格送回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审核。
特此通告。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为全面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进一步做好北京市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保卫工作,按照《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及公安部制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结合北京市消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一)商场(市场)一级:建筑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商场(市场)。
二级: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50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市场)。
三级: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市场)。
以上商(市)场指经营可燃物品的商(市)场。
(二)宾馆、饭店一级:1、五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2、建筑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高度超过80米的宾馆、饭店。
北京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07年修订版)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属于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二)客房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旅馆);(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四)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二)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四)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一)区(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四)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一)广播电台、电视台;(二)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交通枢纽、客运车站: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交通枢纽和客运码头。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一)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二)公共博物馆、档案馆;(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存储、供应、销售单位:(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三)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四)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五)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甲类物品存放总量达200公斤以上或甲、乙类物品存放总量达50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车间员工人数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十、重要的科研单位:(一)国家和市级科研单位;(二)负责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三)科研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操作手册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操作手册一、前言近年来,北京市持续加强了消防安全管理,不断提升消防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重点单位是消防安全的关键对象,为了确保消防安全,需要对重点单位进行标准化管理。
本手册旨在为重点单位提供标准化管理操作指南,帮助重点单位确保消防安全。
二、重点单位的定义本手册所指的重点单位,是指在北京市内注册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按照《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标准》和《重点建筑物消防安全规划设计标准》相关规定,以及消防部门的要求,被划定为重点单位的单位。
三、标准化管理的内容1.消防设施建设标准化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消防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建设标准,确保所有消防设施建设符合标准,能够满足消防救援需要。
2.消防宣传教育标准化为了提高员工和外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本单位应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并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标准化方案。
宣传教育内容应囊括消防基础知识、火灾防范、火灾逃生等方面,确保每位员工都能够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
3.消防检查发现隐患标准化本单位应制定消防检查计划,对单位内部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
对于发现的消防隐患,应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并记录下来,以此确保消防设施的合法、有效性。
4.消防演练标准化在日常工作中,本单位应经常组织消防演练活动,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演练机制,保持员工的应急反应能力。
同时,本单位应制定消防演练标准,确保演练内容符合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
5.发生火灾时的应急管理标准化在发生火灾之后,本单位应根据事态情况制定应急方案,确保员工、财产等得到有效的保护。
本单位应制定发生火灾时应急管理标准,对逃生、报警、灭火、救援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划,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援。
四、标准化管理的重要性1.提高单位的自我管理水平通过标准化管理的引导和推动,每个员工都能够更好地了解、遵守消防安全标准和规定,形成注重消防安全的自我管理意识和操作习惯,提高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北京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北京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北京市消防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筑结构和功能,重点单位通常是指人员密集、建筑结构复杂、功能多样化的大型建筑物,如医院、学校、商场、酒店、影剧院等。
这些建筑物通常具有较高的火灾风险,因此被纳入重点单位范畴。
2. 日常人员数量,重点单位的日常人员数量较大,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需要特别关注和管理。
3. 物资储存和使用,一些单位可能会储存大量易燃易爆物品,如化工厂、仓库等,这些单位也会被纳入重点单位范畴。
4. 消防设施配备,重点单位需要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火灾报警系统、消防水源、灭火器材等,以保障火灾发生时的及时应对和处置能力。
5.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重点单位需要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
制度,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安全检查,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实施。
总的来说,北京市消防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是综合考虑建筑结构、功能特点、人员数量、物资储存和使用情况、消防设施配备以及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以确定其火灾风险程度和重要性,进而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城市消防安全防范能力。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07年修订版)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属于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二)客房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旅馆);(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四)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二)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四)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一)区(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四)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一)广播电台、电视台;(二)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交通枢纽、客运车站: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交通枢纽和客运码头。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一)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二)公共博物馆、档案馆;(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存储、供应、销售单位:(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三)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四)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五)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甲类物品存放总量达200公斤以上或甲、乙类物品存放总量达50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车间员工人数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007年修订版)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属于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客房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旅馆);
(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四)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二)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四)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一)区(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三)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
-2-
-3-
以上的化工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人数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一)国家和市级科研单位;
(二)负责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
(三)科研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一)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二)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三)国家储备粮库、总数量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四)总储量500吨以上的棉库;
(五)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六)总储存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七)国家和市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营业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交易所;
(二)营业点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劳务、人才市-4-
场;
(三)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教堂、清真寺、寺庙、道观等宗教场所(非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四)市级以上的旅游景区;
(五)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民俗旅游度假村;
(六)其他。
十三、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各单位,由各系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界定标准。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07年修订版)》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2002年2月发布的《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同时废止。
说明:
(一)一个物业小区内有多栋高层公寓等建筑物而且同属一个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的,按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
(二)一幢建筑物中各自独立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当各自独立申报备案;如建筑本身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该建筑物产权单位也要独立申请备案;
(三)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在同一地点且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不论下属单位是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均应当独立申报备案;位于同一地点的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如下属单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5-
的,也应当独立申报备案;
(四)区(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由法定代表人负责。
上述机关可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组织和实施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个体工商户如符合企业登记标准且经营规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也应当向属地区(县)或地区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六)铁路、交通、民航、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监督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向铁路、交通、民航、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由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报市公安局消防局备案。
-6-
附件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类统计表
类型根据61号令确定的数量
1 公众聚集场
所商场(商店、市场)
宾馆(饭店、旅馆)
公共体育场(馆)
会堂
公共
娱乐
场所
影剧院、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游艺、游乐场所
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网吧
小计:
合计:
2 学校、医院、
养老院、疗
养院、托儿
所、幼儿园
寄宿
制学
校
寄宿制大专院校
寄宿制中专院校
寄宿制初级、高级中学
寄宿制小学
小计:
医院
养老院
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合计:
3 国家机关区(县)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
-7-
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合计:
4 广播、电视
和邮政、通
信枢纽
广播电台、电视台
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合计:
5 交通枢纽、客运车站
6
公共图书
馆、展览馆、
博物馆、档
案馆以及具
有火灾危险
性的文物保
护单位
文物保护单位
博物馆
档案馆
展览馆
公共图书馆
合计:
7 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8 易燃易爆化
学物品的生
产、充装、
存储、供应、
销售单位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
合计:
9 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10 重要的科研单位
11 高层公共建
筑、地下铁
道、地下观
光隧道、粮、
棉、木材、
百货等物资
仓库和堆
场、重点工
程的施工现
场
高层
公共
建筑
办公楼(写字楼)
公寓楼
小计:
地下
铁
道、
隧道
地下铁道
地下观光隧道
城市交通隧道
小计:
仓库
和堆
场
粮库
棉库
木材堆场
-8-
-9- 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小计:
国家和市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合计: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证券交易所 劳务、人才市场 宗教场所 旅游景区 民俗度假村 其他 合计:
总计:
以上统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类情况 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
合计:
本辖区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数量 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
合计: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