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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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实施“科教兴院”战略,适应医院单位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家《教育法》、《执业医师法》和《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等,制定本规定。
(二)继续医学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包括毕业后教育和知识更新教育。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三)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必须适应医院的医疗技术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其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四)继续医学教育坚持以下原则:
1、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意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2、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卫生医疗资源,既为知识创新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提供条件,又要满足广大医疗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实际需要。
二、组织管理
(一)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委员会:
1、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委员会由医院领导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2、教育管理委员会的职能是:根据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政策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继续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研究、确定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对继续医学教育先进集体、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科教部:
科教部是医院常设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其职责是:
1、科教部负责医院继续教育管理条例、具体教育计划、人才培养配套教育方案的制定和具
体实施。
2、科教部负责组织申报及举办省、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根据医院的业务发展要求,确定人员培训计划。
4、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要求,确定人员培训活动。
5、根据有关规定对《继续医学教育手册》的使用进行管理,并认可及登记医院有关
人员的继续教育学分。
(三)部门和科室:
1、医院各部门和科室负责人为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第一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开展。
2、部门、科室负责人要积极组织本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根据本单位的业务发展需要制定进修、学习计划,组织本单位业务学习培训活动。
3、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医院及上级医疗机构组织的培训活动。
三、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管理:
1、根据有关规定:卫生技术人员任职期内平均每年所获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当年所获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
2、取得执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在取得资格后及时进行个人信息录入,科教部、医务部、人事科对其信息进行审核。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使用:
1、在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中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将作为考核标准之一。
2、执业医师、护理人员执业注册中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按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办理。
3、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完成也是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与聘任的标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