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国、南安市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陈先国、南安市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
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9
【案件字号】(2020)闽05民终467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庄希文王经艺郑励
【审理法官】庄希文王经艺郑励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先国;南安市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当事人】陈先国南安市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当事人-个人】陈先国
【当事人-公司】南安市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代理律师/律所】柯双木、柯曾国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柯双木、柯曾国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柯双木、柯曾国
【代理律所】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先国;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
【被告】南安市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合同第三人执行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陈先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23:07:05
陈先国、南安市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民终467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先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安市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滨江机械装备制造基地。
法定代表人:卓育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双木、柯曾国,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街道成功街372号。
负责人:刘梅莲,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裕。
审理经过上诉人陈先国因与被上诉人南安市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3民初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9月4日向上诉人陈先国送达了《受理上诉案件通知》,后上诉人陈先国向本院提出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但在上诉人陈先国仍未在本院指定的缓交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陈先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庄希文
审判员王经艺
审判员郑励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廖春燕附法律依据附注:主要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
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