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脉药物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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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事静脉药物配置和使用的医务人员、药品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1. 医疗机构成立静脉药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和监督实施静脉药物
安全管理制度。

2. 静脉药物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3. 临床科室设立静脉药物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本科室静脉药物的安全管理。

四、静脉药物配置管理
1. 静脉药物配置室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标准,配备专职或兼职药师
负责静脉药物配置。

2. 静脉药物配置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3. 静脉药物配置前,应核对药品批号、有效期、规格等信息,确保药品质量。

4. 静脉药物配置过程中,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确保配置过程安全。

5. 配置好的静脉药物应立即使用,如需储存,应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条件储存。

五、静脉药物使用管理
1. 医务人员在开具静脉药物处方时,应严格遵循临床诊疗指南和合理用药原则。

2. 静脉药物使用前,应核对患者信息、药品信息、剂量、给药途径等,确保用药
安全。

3. 静脉药物输注过程中,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药并报告。

4. 静脉药物使用后,及时记录患者用药情况,包括药物名称、剂量、给药时间等。

六、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管理
1. 医务人员在用药过程中,应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发现疑似药品不良反应,
立即停药并报告。

2. 药师负责收集、整理、分析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并及时向医疗机构报告。

3. 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进行定期评估和报告。

七、培训与考核
1.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静脉药物安全管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安全
意识。

2. 医务人员应参加静脉药物安全管理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从事静脉药物相关
工作。

八、附则
1. 本制度由医疗机构静脉药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 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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