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标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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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与健康,根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审核、发证、监督等各个环节。

三、安全标志管理职责
1.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国安全标志的申请、审核、发证、监督等工作。

2. 生产企业应按照本制度要求,履行安全标志的申请、生产、销售等职责。

3. 监督部门负责对安全标志的申请、审核、发证、监督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安全标志申请
1. 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3)具备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能力;
(4)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2. 生产企业向管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安全标志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产品生产许可证;
(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安全标志审核与发证
1. 管理中心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核。

2. 审核通过的企业,管理中心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3. 现场评审合格的企业,管理中心将颁发安全标志证书。

六、安全标志监督
1. 监督部门对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生产企业生产情况、产品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2. 发现生产企业存在违规行为的,监督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七、安全标志变更与换证
1. 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生产企业应向管理中心申请换证。

2. 安全标志证书内容发生变更的,生产企业应向管理中心申请变更。

八、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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