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质工程”实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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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质工程”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金质工程”建设的实施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项目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金质工程”(一期)初步设计方案》中安排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实施的中央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根据建设内容不同,“金质工程”项目可分为网络平台建设项目、应用开发建设项目和标准规范建设项目。

第二章项目启动
第四条项目组根据《“金质工程”(一期)初步设计方案》,以及本年度建设计划,提出详细的《项目需求任务书》,报“金质工程”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建设办公室”)初审。

应用建设项目的《项目需求任务书》须征求地方局的意见。

第五条建设办公室初审合格后报“金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批,必要时组织“金质工程”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论证。

第三章项目招投标
第六条招标与监理协调工作组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组织项目招标,项目组和建设办公室协助开展招标工作。

第七条招标与监理协调工作组依据《项目需求任务书》,委
托第三方形成招标文件,经项目组签字确认后,向社会公开招标。

第八条招标与监理协调工作组商项目组拟定中标单位,报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

第九条项目组与中标单位拟订项目合同草稿,经建设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领导小组可委托信息中心或归口主管单位与中标单位签署合同。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条项目组依据合同对承建商的设计、开发、测试和试运行,以及项目各类技术文档、建设周报、月报和完工报告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项目组应每月向领导小组和建设办公室汇报项目进展情况,以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监理方依据合同对项目各方实施监理,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出具监理报告。

在项目出现延迟及发生重大变化时,向承建商及项目组出具监理意见书。

第十三条项目组按照《“金质工程”文档管理办法》负责及时将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行政管理文档和技术文档报送办公厅档案处和建设办公室财务档案组归档。

第五章项目变更
第十四条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资金等如需发生变更,由项目组填写项目变更申请表,监理方提出具体意见。

一般变更经建设办公室签字即可实施。

重大变更须报领导小组批准
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项目变更如引起合同变化,项目组与承建商共同拟定补充协议,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在金质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对项目进行重大规模、重大资金和重大技术的调整。

如果发生变更,单项资金的调整应控制在10%范围之内。

超过10%的变更应报领导小组批准,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获得正式的文件批复之后才能实施项目变更。

第六章试运行
第十七条建成后只在总局运行的项目,在总局开展试运行。

建成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的项目,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若干试点单位开展试运行。

第十八条项目试运行前,项目组制定试运行计划书、用户手册和系统运维手册,以及必要的培训素材,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九条试运行结束后,项目组负责完善用户手册和运维手册等材料,并制定全面推广计划,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按照《“金质工程”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验收后,项目组负责将系统移交给使用部门,业务层面的维护工作由业务部门负责,技术层面的维护由信息中心负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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