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决定作用”和“反作用”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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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决定作用”和“反作用”新探
作者:赵银鹰
来源:《科学与财富》2021年第05期
摘要:为了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决定作用”和“反作用” 这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原理,不仅能从“作用的强弱”方面,如果再从确定现象的“单值因果关系”和随机现象的“统计因果关系”方面进行探讨,就会获得新的内涵;如果再进一步从“作用的方向”视角进行透视,就会得出“决定作用”是一种“正方向的作用”,“反作用”是一种“反方向的作用”的新结论。
关键词:决定作用;反作用;单值因果关系;统计因果关系
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决定作用”和“反作用”的理论如同一条红线,贯穿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每一个组成部分、每一个基本原理之中,物质和意识、实践和认识、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等问题上的辩证关系,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最重要原理,它几乎涉及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每一个组成部分,正是以这些基本原理和组成部分为“基石”,建立起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科学理论体系的大厦。
所以,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决定作用”和“反作用”这一理论,是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掌握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系列重要原理以及组成的科学理论体系的充分和必要条件。
但是,以往对这一原理,仅限于从“作用的强弱”方面进行讨论,但如果从“条件和结论的关系”的角度、即从两种不同类型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也是决定论的核心)的视角进行探讨,则就会对这一原理有新的理解;并且,若再进一步从“作用的方向”的视角进行透视,就更会对这一原理有更全面的把握。
因此,笔者试从这两个角度,就“决定作用”到底是什么意思?什么是“反作用”?以及二者的关系如何等问题,作一简要的考察和探讨。
一、“决定作用”和“非决定作用”
所谓决定论,就是关于事物因果性、必然性、规律性的哲学理论,即承认事物间存在着因果制约性,客观规律性和必然性的理论。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一种决定论的哲学,所以它在论述事物间的作用时,特别指出,在影响事物的存在和发展的各种因素中,其作用的大小强弱是不平衡地。
其中,大的、强的居于支配地位,起决定性作用的作用,它规定事物的本质和发展方向,这种作用就被称为“决定作用”;小的、弱的居于服从地位,不起决定性作用,只起一般影响作用的作用,它只加速或延缓事物发展的进程,这种作用就被称为“非决定性作用”或“影响作用”。
但是,世界上的一切现象若从“确定性程度”上区分,有确定现象和随机现象(不确定现象)两类。
确定现象中的“因果关系”(在前的“条件”和在后的“结论”),就是“结果”是一种“确定结果”(“多种”结果也是“一个”确定的结果)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被称作为“单值因果关
系”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决定论的核心);不确定的现象中的“因果关系”,就是“结果”是一种“不确定结果”(“多种”结果也是“一个”随机的结果)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被称作为“统计因果关系”的“因果关系”。
在其中,“决定作用”和“反作用”具有不同的含义。
(一)“决定作用”
1,在单值因果关系中,由于“决定作用”决定事物的本质和发展的方向,但到底怎样决定事物的本质和发展方向,即“决定”或“决定性”是什么意思?从国内的权威性定义来看,关于“决定性”或“决定作用”的进一步界说是,“通常说来,决定性的意思是,对于发生的每一件事,都存在着一些条件,只要给出这些条件,就不会发生别样的事。
”即“有条件A”(“事物A”)就必定有“事物B”,而不会有“事物C”。
从这一定义可知,“决定
作用”是指“事物 A 的存在或发生必定导致确定事物 B 的存在或发生”。
它的内容是:事物A 的存在决定事物 B;事物A的发展决定事物 B 的发展。
初步概况起来,“决定作用”共有两种形式;第一,其含义是:事物 A 的存在和发生必定导致事物 B 的存在和发生;没有事物 A 的存在和发生必定导致没有事物 B 的存在和发生;其形式是:有 A 就有 B,无 A 就无 B。
即“A”是“B”的充要条件(充要条件是逻辑学中条件和结论之间的关系之一)。
在此,需要把逻辑学中的条件和结论与原因和结果区别开来,其中,条件不一定是原因,结论不一定是结果。
但是,时间在前的条件一定是原因,在后的结论一定是结果。
一般不提结论,但凡提到的都是结果。
如在本质是现象的根据,本质决定现象的原理中,其内容就是:有什么样的本质就有什么样的现象,没有什么样的本质就没有什么样的现象(假象也是由本质决定的);有本质的发展变化就必定有现象的发展变化(成为另一事物的真象或假象)。
所以,本质决定现象。
其中的“本质”就是“现象”的“决定性条件”,其对“现象”的作用就是一种“决定作用”。
再如,关于内容决定形式的原理,其内容就是:有什么样的内容就有什么样的形式,没有什么样的内容就没有什么样的形式;有内容的发展就迟早要有相应的形式的变化。
没有内容的发展就不会有相应的形式的变化。
同样,其中的内容就是形式的“充要条件”,即“决定性条件”,其对形式的作用同样是一种“决定作用”。
唯物辩证法的其它基本范畴如,原因和结果、必然性和偶然性、可能性和现实性、整体和部分中的“决定作用”都同样如此。
第二,除了上面的“充要条件”的作用这种形式外,还有一种形式的“决定作用”,就是其内容是:在事物A和事物B的作用中,没有事物A 的存在和发展就必定没有事物B的存在和发展;有事物B的存在和发展就必定有事物A的存在和发展。
因此,事物A决定事物B。
其形式是:无A必定无B,有B必定有A。
即“A”是“B”的“必要不充分条件”(在逻辑学中是“有A不一定有B,有B一定有A”)。
其中前半句是从否定的方面肯定了“A”和“B”之间是一种确定的、必然的联系;后半句是从肯定的方面肯定了“B”和“A”之间也是一种必然的联系,故其中的“A”也是“B”的一种“决定性条件”,其对“B”的作用也是一种“决定作用”。
因而它也是“决定作用”的一种形式。
如,物质决定意识的原理,其内容就是:没有物质的存在就没有意识的存在,有了意识的存在就一定有物质的存在;没有物质的发展就没有意识的发展,有了意识的发展就必定有物质的发展。
所以,物质決定意识。
再如,在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它对人的认识活动及其产生和发展“起着决定作用”的原理中,其内容就
是:没有什么方式的实践就没有什么样的认识,有什么样的认识就一定有什么方式的实践;没有实践活动的发展变化就没有认识及认识活动的发展变化,有认识和认识活动的发展变化就必定有实践活动的发展变化。
所以,实践决定认识。
其中,实践就是认识的“决定性条件”,其对认识的作用就是一种“决定作用”。
2,在统计因果关系中,由于在社会历史现象中,历史事件都是不可重复的、偶然的单个事件。
所以,社会历史规律“它们全都没有任何现实性,而只是一种近似值、一种趋势、一种平均数,但不是直接的现实。
”恩格斯所说的平均数规律,就是通过统计学方法揭示的事物之间的必然联系,体现的是一种必然性与多种随机现象的规律性关系的统计学规律。
简单地说,就是随机事件系统所具有的必然性。
“在单值因果关系,原因引起结果是单一必然的;在统计因果中,原因引起结果是或然的,结果只是以一定的概率与原因相关联。
对于单值因果关系,不允许作选言式的判断,它的逻辑表达式是‘因为A出现,那么B就一定会随之出现’。
但对于统计因果而言,允许做出选言式的判断,它的逻辑的表达式是‘因为A出现,那么B以某一概率这样出现,或者以另一概率那样出现。
’”①所以,“统计因果关系”可以表示为“如果A,那么B 以一定的概率出现”,或“有A就必定有一定概率的B”。
其意思是:一事物的存在和发生必然导致另一不确定事物的存在和发生。
同样,这种“决定作用”归结起来,有两种形式,第一,“有A就必定有一定概率的B,无一定概率的B就必然无A”。
其“A”是一定概率的B的“充分不必要条件”(在逻辑学中是“有A就有B,有B不一定有A”)。
其意思是“A”是“一定概率B”的“充分条件”,同时,“一定概率的B”又是“A”的“必要条件”,二者之间的必然联系综合为“A”是“一定概率的B”的“决定性条件”,从而对“一定概率的B”的作用是一种“决定作用”。
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原理,其内容就是:有原始社会低下的生产力,就必定有不确定(一定概率)的原始社会公有制的生产关系;没有不确定(一定概率)的原始公有制生产关系,就必定没有原始社会低下的生产力,等。
第二,“無A就必定无不确定(一定概率)的B,有不确定的(一定概率)的B,就必定有A”。
即“A”是“B”的“必要不充分条件”(在逻辑学中是“有A不一定有B,有B一定有A”)。
意思是:没有一事物的存在和发生必定导致没有另一不确定(一定概率)的事物存在和发生。
如,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关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其内容就是:没有社会存在(地理环境、人口因素和物质生产方式)就必定没有不确定(一定概率)的社会意识(历史规律主要是统计规律,历史结果或“历史事件”一般都是不确定的、偶然的或具有一定概率的结果,包括作为社会存在的结果的社会意识);有不确定(一定概率)的社会意识就必定有社会存在。
所以,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二),“非决定作用”
1,在单值因果关系中,与“决定作用”相对的“非决定作用”或“影响作用”,同样的一般来说,就是指在事物间的作用中,居于从属地位、不起决定性作用的作用。
它只影响事物的外在特征和发展的进程,即加速或延缓事物的发展。
这种作用的形式是:“无 A 就无 B,有 B 不一定有A”。
意思就是:一事物的存在和发生是另一事物存在和发生的必要条件但又不是“决定性条件”。
可以称为“特殊必要条件”。
其内容是:没有事物 A 的存在和发展就没有事物 B 存在和
发展;有事物 B 的存在和发展不一定有事物 A 的存在和发展。
例如,“外因是事物发展的条件”这一原理中,外因就是事物发展的必要条件,不可缺少,但只加速或延缓事物发展的进程,不决定事物发展的方向。
对事物的发展不起“决定作用”。
其内容是:无外因就无事物的发展,有事物的发展不一定有外因。
因为,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它不能单独作用于事物,只有通过内因对各种外因的选择,把外因内因化(“内因”已是内外因的融合),才能发挥对事物发展进程的影响作用。
所以,就外因已转化为内因,“内因”成为推动事物发展的唯一因素而言,外因可以说已不存在。
因而,有事物的发展不一定有外因的存在。
另外,虽然外因和内因都是事物发展不可缺少的条件,但由于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而内因并不通过外因起作用。
所以,内因是事物发展的决定因素,外因只是事物发展的必要条件。
还有,如果和“决定作用”中的“必要不充分条件”的作用形式相比,二者的相同之处是,“A”都是“B”的必要条件,不可缺少;不同之处是,前者的“B”与“A”之间是一种确定的、必然的联系,后者的“B”与“A”之间是一种不确定的、偶然的联系。
故而前者属于“决定作用”的范畴,后者属于“非决定作用”或“影响作用”的范畴。
第二,还有一种弱的“非决定作用”或“影响作用”。
就是事物 A 既非事物 B 的充分条件,又非事物 B 的必要条件,即“A”和“B”之间的联系是一种“偶然的”联系,“A”对“B”的作用也是一种“偶然的”作用。
其形式是:有 A 不一定有 B,无 A 不一定无 B。
(在逻辑学中是“有 A 不一定有B,有 B 不一定有A”)。
例如马克思主义哲学中辩证法和唯物论的关系的原理,其内容就是:有辩证法不一定有唯物论,无辩证法不一定无唯物论。
其中的“辩证法”就是唯物论的“既不充分又不必要”的条件、对唯物论的作用就是一种“偶然的”、不确定的作用。
2,关于统计因果关系中的“非决定作用”,由于研究资料较少,因而还不能作出比较一致的,相对确定的结论。
但由“非决定作用”的基本定义可知,“非决定作用”一定是只影响随机现象系统或整体的外在特征和发展进程,即加速或延缓随机现象系统的发展的作用。
从统计因果关系的“决定作用”的含义“如果 A,那么 B 以一定的概率出现”可知,统计因果关系的“非决定作用”的基本含义可以表示为:“如果 A,那么 B 不一定以某一概率出现”,即“有 A 不一定有不确定(一定概率)的B”。
其意思是:一事物的存在和发生不一定导致另一不确定(一定概率)的事物的存在和发生。
如在“物质生产方式对社会发展有决定作用”的原理中,其内容之一就是:有“物质生产方式”的存在和发生不一定导致一个具体民族的不确定(一定概率)的五种社会形态的依次更替或社会发展(因为在不同民族的特定条件下可以超越某一种甚至某几种社会形态而跳跃式地向前发展。
当然,由于作为“外因”的社会“自然条件”,只有通过作为“内因”的“物质生产方式”,才能推动社会发展。
所以,就人类的总体历史而言,有“物质生产方式”就必定导致不确定的或一定概率的五种社会形态的依次更替)
二,“正作用”和“反作用”
要准确理解和领会“决定作用”和“非决定作用”及其关系,就必须认识和理解“正方向的作用”和“反方向的作用”及其关系。
(一)“正作用”和“反作用”的含义
在自然科学中,任何两个物体间的作用都是有方向的,并且其作用一般是“大小相等”,“方向相反”。
哲学中的事物之间的作用也是有方向的,也是“方向相反”,但“作用不等”。
所谓“正方向”,就是从一个端点即起点出发,指向任何方向的方向;所谓“反方向”就是与“正方向”相反的方向;同时,所谓“负方向”,就是从“正方向”的端点指向相反方向的方向。
简单地举例,就是如果西安是端点,那么从西安到上海就是“正方向”;从上海到西安就是“反方向”;从西安到兰州就是“负方向”。
在哲学中也是一样。
所以,顾名思义,“正作用”就是“正方向的作用”,“反作用”就是“反方向的作用”。
其具体含义是:当事物 A 作用于确定(或不确定)的事物 B,之后或同时,确定(或不确定)的事物 B 反過来作用于事物 A就称事物 A 对确定(或不确定)的事物 B 的作用是“正方向的作用”,确定(或不确定)的事物 B 对事物 A 的作用是“反方向的作用”;反之亦然。
就前一种情况来说,事物 A 是“作用者”,确定(或不确定)的事物 B 是“被作用者”。
因而、“正作用”和“反作用”二者的区别是:①、“正作用”一般在前,“反作用”一般在后;②,“正作用”中的前一事物是“作用者”,后一事物是“被作用者”;“反作用”中的前一事物是“被作用者”,后一事物是“作用者”。
所以,如果对“正作用”和“反作用”下一个简单的定义,就是“正方向的作用”,即“作用者”(“起点”的事物)对“被作用者”(任何方向的事物)的作
用;“反方向的作用”即“被作用者”对“作用者”的作用。
如果再进一步考察“正作用”和“反作用”的内容,就会发现:“正作用”大致有两类,一类是“正方向的决定作用”,一类是“正方向的非决定作用”;“反作用”也大致有两类,一类是“反方向的决定作用”,一类是“反方向的非决定作用”。
(二),“正作用”和“反作用”的三种结合形式及其特点
1,“正的决定作用”和“反的决定作用”。
由“决定作用”的含义可知,“正的决定作用”,就是“作用者”是“被作用者“的“决定性条件”、对“被作用者”起“决定性作用”的作用,其中,“作用者”规定“被作用者”的内在本质和发展方向。
其形式是:事物 A(“作用者”)必然规定确定(或不确定)的事物 B(“被作用者”),简写为“A 决定B”。
而“反的决定作用”相反,就是“被作用者”是“作用者”的“决定性条件”,对“作用者”起“决定性作用”的作用。
其中的“被作用者”规定“作用者”的本质和发展方向。
其形式可简写为:“B 决定A”。
很显然,如果这两种作用相结合,那么从内容上看,是“作用者”决定“被作用者”,同时,“被作用者”又决定“作用者”;从形式上看,是“A 决定 B,B 决定A”。
其结果必定是哪一个也不居于支配地位,哪一个也不是另一个的“决定性条件”并对另一个起“决定作用”,哪一个也不规定另一个的内在本质和发展方向。
最后导致“两强相遇,同归于尽”,成为谁也不决定谁的“非决定论”。
故而,“正的决定作用”和“反的决定作用”不能共存,当正方向是“决定作用”,其反方向必定是“非决定作用”;当正方向是“非决定作用”,其反方向必定是“决定作用”。
由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一般不谈“反的决定作用”,所以,凡是说到“决定作用”,都是“正方向的作用”;凡是说到“反作用”,也一定是“非决定作用”或“影响作用”。
如“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有反作用”、“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对生产力有
反作用”、“实践决定认识,认识对实践有指导作用(反作用)”等,其中的前一个“决定作用”就是“正方向的作用”,后一宁”反作用”都是“非决定作用”或“影响作用”。
2,“决定作用”和“反作用”。
上面说过,“决定作用”都是“正方向的作用”,因此,“正的决定作用”和“反作用”的关系,也就是“决定作用”和“反作用”之间的关系。
由于二者之间作用的程度是不均等的,故二者可以相互结合,同时存在。
进一步讲,“决定作用”和“反作用”之间关系的内容,其一是:无“作用者”对“被作用者”的“决定作用”,就必定无“被作用者”对“作用者”的“反作用”,即无“决定作用”就无“反作用”,同时,有“反作用”就必定有“决定作用”,即是说,“决定作用”是“反作用”的“必要不充分条件”;与此相反,其内容之二是,有“被作用者”对“作用者”的“反作用”,就必定有“作用者”对“被作用者”的“决定作用”,即有“反作用”就必定有“决定作用”,同时,无“决定作用”就必定无“反作用”,即是说,“反作用”是“决定作用”的“充分不必要条件”。
也因此,“决定作用”是“反作用”的基础和前提;“反作用”影响、制约“决定作用”(即在“量”上加强和减弱“决定作用”)。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决定作用”和“反作用”的这种结合形式最普遍,甚至可以说,它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在论述“作用”(“正作用”)和“反作用”的关系时,唯一的表述方式。
从唯物论(物质与意识)到辩证法(“矛盾与事物发展”),从认识论(实践和认识)到历史观(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其中的二者间的关系,都是“决定作用”和“反作用”相结合的形式。
3,“正的非决定作用”和“反作用”。
从表面上看,“正的非决定作用”和“反作用”的共同之处都是“非决定作用”,即都是不起“决定性作用”的作用,都是只影响事物的存在和发展的外貌特征,但都不决定事物的存在的本质和发展的方向的作用。
和“正的决定作用”与“反的决定作用”的关系一样,“正的非决定作用”和“反的非决定作用”是两种方向相反,不起“决定性作用”的作用。
故而,二者相遇,是否会“相互抵消”?我们认为,不会。
理由在于,“正的非决定作用”是一个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外部条件的作用(外因的作用),它和一个事物本身及其作用(内因的作用),共同构成一个整体(作用),推动事物的发展,而“反作用”是一个发展后的事物的整体作用。
所以,“正的非决定作用”对“反作用”是“部分”(外因)对整体(发展后的事物)的作用,而“反作用”对“正的非决定作用”是“整体”对部分的作用。
因此,其作用的形式是。
“A 影响 B,B 影响(A+H)”。
其中,“A”代表“正的非决定作用”的事物,“B”代表“反作用”的事物,“H”代表“正的决定作用”的事物。
和上面“两强相遇”的结合形式相比,不是“A 影响 B,B 影响A”的均等相互影响,而是“A 影响B,B 影响(A+H)”的不均等影响,故而不会“两弱相遇,同归于尽”,而是可以相互结合,同时并存的。
这两种“同时并存”的作用形式,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也是屡见不鲜的。
如在历史唯物主义中,“地理环境和人口因素对社会发展的重大作用”的原理,其中的地理环境和人口因素影响社会的外貌和发展进程,而整个社会的发展又对包括生产方式在内的地理环境和人口因素有重大的反作用。
再如,个人对历史发展有加速和延缓作用,而历史的发展又对包括人民群众在内的个人的历史作用有重要的反作用,即通过人民群众减弱或加强个人的历史作
用。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结合方式的实现,要依赖于“决定作用”和“反作用”结合方式才能实现。
最后,“正的非决定作用”和“反的非决定作用”这一结合形式,由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一般不讲“反的决定作用”,所以,我们也没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探讨,故不谈这两种作用的结合方式及二者之间的关系。
总之,所谓“正作用”,就是“作用者”对“被作用者”的作用;所谓“反作用”,就是“被作用者”对“作用者”的作用。
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正作用”是“反作用”的“必要不充分条件”,即没有“正作用”就没有“反作用”,有“反作用”一定有“正作用”;反过来,“反作用”是“正作用”的“充分不必要条件”,即有“反作用”就一定有“正作用”,没有“正作用”就一定没有“反作用”。
因此,“正作用”是“反作用”的前提和基础;“反作用”是“正作用”的影响制约因素。
例如,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物质对意识的决定作用”与“意识对物质的反作用”,“实践对认识的基础作用”与“认识对实践的指导作用”、“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与“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等之间的关系,都是“正作用”和“反作用”之间以及“反作用”和“正作用”之间的关系。
(三),“正的决定作用”和“正的非决定作用”的关系。
在“正作用”中,一般来说,事物的存在和发展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
在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中,有一种因素居于支配地位,起着主导作用,因为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和影响着其它一系列因素的存在和发展。
这种因素就是决定性因素,对于事物的存在和发展所起的作用就是“正的决定作用”。
与“正的决定作用”相对应,在共同决定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各种因素中,其中居于服从地位,起着从属作用,对事物的发展不起决定作用的一系列事物或外部条件所起的作用,就是“正的非决定作用”。
“正的决定作用”是由事物的内部矛盾所引起的,“正的非决定作用”是由事物的外部条件所引起的。
即:事物的“内因”的作用,就是“正的决定作用”,事物的“外因”的作用,就是“正的非決定作用”。
因而,“正的决定作用”知“正的非决定作用”的关系,就是“内因”(一个)和“外因”(一系列)的关系。
所以:第一,“正的决定作用”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动力和决定性条件。
它规定着一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内在本质和事物发展的基本趋势和方向。
第二,“正的非决定作用”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推动力量和必要条件。
它只能加速或延缓事物发展的进程,使事物发展显示出特定的外貌。
第三,“正的非决定作用”通过“正的决定作用”起作用。
“正的非决定作用”对事物发展所起的作用表现在对事物内部矛盾的影响上,也就是通过矛盾双方的状况发生变化、推动事物的发展变化。
无论“正的非决定作用”的作用如何巨大,它都必须通过“正的决定作用”起作用。
例如,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社会存在对社会发展的作用”的原理中,第一,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社会发展的“内因”、决定力量,属于“正的决定作用”,它规定和影响社会发展的基本趋势和方向。
第二,地理环境和人口因素是社会发展的“外因”、必要条件,是“正的非决定作用”,它加速或延缓社会发展的进程和影响社会发展的外貌特征。
第三,地理环境和人口因素对社会发展的加速或延缓作用,是通过影响社会的内部矛盾的状况的发展变化,即生产方式内部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状况的变化,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
不管地理环境和人口因素的作用多么巨大,都必须通过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起作用。
再如,社会发展的动力是一个包含多因素,具有多层次的综合系统。
其中社会内部的基本矛盾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
科学技术作为全部人类认识及其发展的基础,它往往是人们思想解放的先导,它是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