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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论死刑审判中的公众评议
摘要公众参与案件的审判有着一定的合理性,但这要辅以相应的配套措施才能得以完善。
我国无论是从基本制度、国民素质还是从司法实践来看,都不适合陪审制的发展。
公众参与到死刑案件的审判中则打破了司法的公正和理性。
精英审判,由专业的法官对死刑案件进行审判,是对当事人的负责,也是对法律公正和理性的尊重。
关键词陪审制死刑专业化陪审制确实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国情下实行陪审制度却是不尽完善的。
尤其是在死刑案件审判中,笔者认为让公众参与其中如果相关配置不完善不仅不会起到陪审应有的作用,反而会适得其反。
一、国外及我国公众参与死刑案件审判的现状日本裁判员制度的特点包括审理的案件范围限于重大刑事案件。
有裁判员参加审理的案件限于如下重大刑事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惩役、无期禁锢的犯罪案件以及依据《裁判所法》规定的因故意犯罪行为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裁判员根据选举人名簿随机抽样产生;裁判员没有固定的任期。
美国陪审制仅适用于被告人否认其罪行的重罪案件以及对被告人可能判处超过6个月监禁的轻罪案件。
美国在法官和陪审员的作用分担上,可简单地表述为陪审员定罪、法官量刑,陪审团成员则对案件进行评议,并作出被告人有罪、无罪的判断。
法国实行的陪审制度由3名法官和9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认定犯罪事实,共同解决法律问题。
我国2005年也确立了陪审制度,对陪审员的选任等相关事项做出规定。
但它在实践中不但没有从根本上提升司法民主,而且也没能显著地提高诉讼效率。
二、死刑案件审判在我国不适合陪审制的原因分析一我国目前不具备实行陪审制的土壤高一飞老师认为,实行陪审制要具备三个条件审判的充分对抗化、连续不间断的集中审理和一次性的事实审。
1.审判的充分对抗化让控辩双方就案件的事实部分进行充分的对抗辩驳,
每一个案件都有律师作为辩护人,必须以法庭上调查、听审的事实作为依据才能做出裁判,使得陪审员对案件事实有一个内心的确信,有一个基本的判断。
但是在我国,并没有建立完全的法律援助制度,直接言词原则也只是一个原则化的规定,并没有实际确立。
2.连续不间断的集中审理一个即将审理的案件在事前不确定由哪几位法官审理,而是在开庭或即将开庭的当天或前一天突然选任法官;开庭后案件不能中断审理;当庭判决。
在特殊案件中,陪审员被封闭起来,不能与外界有联系。
而我国则在这方面的规定是十分欠缺的。
审判不能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中连续进行,且我国是在传统上人情关系网极重的国家。
3.一次性的事实审陪审员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是不需要说明理由的。
但是我国实行的是二审全面审查原则。
既审查案件的法律适用部分,也要审查案件的事实部分。
这就使得陪审员对于案件事实的判断和认定没有任何意义。
这三个条件的实行,是陪审制得以良性发展的基础。
但是鉴于我国目前零碎不全的司法体制,我们离这三个条件的实行还相去甚远,短时间内也不可能得到完善,因此,在我国实行陪审制是缺乏根基的。
二我国国民整体素质不高我国公民长期以来形成的对政府的敬畏之心,使得社会难以接受陪审制度。
长期禁锢个人的作用,形成了深入人心的权力崇拜和权力本位。
由于陪审员本身就是普通民众,对职业法官具有一种与生俱来的尊敬甚至敬畏的心理,并自然产生权威屈从心态,所以在讨论并做出裁判时,只能听凭法官决定。
在中国传统上,人们对法律不是亲近而是躲避,因此,中国的民众不会像西方人那样热衷于参讼。
很多的陪审员参加审判,是出于经济的利益或者其他原因,这必然导致陪审制度的混乱。
三司法实践中陪审制徒有虚名人民陪审员对法官具有一种权威屈从心理,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