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唐代庄园几个问题的探究——以庄园的类型、发展、性质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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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唐代庄园几个问题的探究——以庄园的类型、发展、性质为对象
内容提要自20世纪以降,关于唐代庄园的研究成果颇为丰硕,从不同的
角度和深度对唐代庄园进行了解读,但鲜见对庄园的类型及发展历程进行深入的
研究,且对于庄园的性质,海内外学者众说纷纭,未能得出一个公认的定论。


过对相关史料的梳理以及对现有研究成果的学习,可以认识到唐代庄园在中国古
代社会中的特殊历史地位。

关键词:唐代庄园;庄园的类型;庄园的发展;庄园的性质
庄园在中国古代有很多种名称,如“庄”、“庄田”、“庄宅”、“园”、“墅”等。

在历史上,“庄”、“园”等词语的使用要早于唐代,但二者连称之“庄园”一词则多见于唐代及以后的古籍中,这引起了学术界对唐代“庄园”的
注意。

自20世纪起,大批学者对唐代庄园进行研究,将其与中世纪欧洲的封建
庄园进行对比,分析其性质与结构,并就分析结果进行学术讨论,推动了唐代经
济史和社会史的研究进程,有助于从多个不同维度解析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运作。

在此,笔者通过对相关研究结果和史料的分析与研读,以期对唐代庄园有一个深
入的认识。

一、唐代庄园的类型及渊源
在对唐代庄园进行解读前,首先对庄园的含义和范畴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唐代的庄园本意兼有“庄”和“园”两种意思,庄即别庄,园即田园,但唐代的
庄通常包括着广大的田园,因此,“庄”和“庄园”、“庄田”等实为一物,其
名称除了“庄”之外,也叫做“别墅”、“别业”等。

(一)唐代庄园的类型
唐代的庄园有官庄、皇庄、官僚地主庄园和寺院庄园之分。

[1]皇庄是皇帝个
人所占有的庄园地产,可以理解为皇帝的私产,[2]皇庄通过委派官员作为庄宅使
经营庄园,通过出佃或者雇工耕作庄园的田地来收取地租。

官庄与官僚地主庄园
相区别,即为官府所占有的庄园,属于国家所有的地产,不归官吏私人所有,官
庄也由庄宅使进行管理并出佃。

而官僚地主庄园则为王侯、官僚、富贾等占有的
私产,官僚地主庄园的取得方式有三种:继承、皇帝赐予和兼并。

汉代以后,皇
帝经常会把国家所有的田地拨给在职的官吏作为薪俸,当官吏离任时便将这些田
地退还给政府,这些在唐代称为职分田,另外皇帝对于有功勋的官吏或将士,会
将公田赏赐给他们作为私产,称之为勋田或赐田,勋田和赐田都是可以世袭的私产,再加上皇帝往往恩准某些官吏在离任后不用归还职分田,这样,官僚地主的
庄园就会累积到很大的体量;[3]兼并是官僚地主获得土地最常见的方式,唐玄宗
天宝十一年十一月乙丑诏记载:“如闻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莫惧章程,借荒者皆有熟田,因之侵夺……”[4]由此可见,地主豪门来可以
通过各种合法甚至是违法的途径来兼并土地。

寺院庄园即指寺院所占有的庄宅和
田地,其取得一般由官僚地主或富商将自己的庄园、田宅布施给寺院,或者寺院
管理者用经营寺院所得购买民田以设立庄园,寺院庄园一般由职事僧即知墅、知
庄管理。

[5]
此外,日本学者加藤繁又通过庄园名称的不同,对其作城内和城外的区分。

他认为,作“别墅”、“别业”、“山居”、“山林”之称的庄园,专指城外的
庄园。

[6]《旧唐书》卷一百七十记载:“又于午桥创别墅,花木万株,中起凉台
暑馆,名曰绿野堂……”[7]关于裴度的庄园,在《白居易集》卷三十三中有题为“奉和裴令公《新成午桥庄、绿野堂即事》”的诗。

裴度的庄园在《旧唐书》中
被称为“别墅”,在《白居易集》中则用了“庄”的称呼,由此可以看出“庄”
和“别墅”都指庄园,又因为“午桥”此地当时位于洛阳城中,故可推测“别墅”应指城内的庄园。

但是,《旧唐书》卷一百九十下中说:“晚年长斋,不衣不采,得问宋之问蓝天别墅,在辋口,辋水周于舍下,别涨竹洲花坞,与道友裴迪,浮
舟往来,弹琴赋诗,啸咏终日。

”[8]王维也在其《辋川集》序中说:“余别业在
辋川山谷,其游止有孟城坳……”《旧唐书》中讲的是初唐诗人宋之问的庄园,
后成为王维所有,在这里,《旧唐书》把庄园成为“别墅”,《辋川集》中则称
“别业”,可见“别墅”与“别业”皆指庄园。

并且“辋口”位于城外,按照加
藤繁的说法,这里的“别墅”就指的是城外的庄园。

同样是以“别墅”为名称,
对于上文中的“午桥别墅”,加藤繁将其归类为城内的庄园,而此处的“蓝田别墅”却属于城外的庄园,同样的名称却划分为不同的类别,这样的划分不够严
谨。

笔者认为,对于庄园的类型可按其主要功能进行大致地划分。

唐宪宗元和八
年十二月辛巳敕载:“应赐王宫、公主、百官等庄宅、碾磑、店铺、车坊、园林等,一任贴典货卖,其所缘税役,便令府县收管。

”[9]其中“庄宅、碾磑、店铺、车坊、园林等”都属于庄园内的建筑,可供居住、生产、交易、游玩等,表明庄
园功能的多样性。

第一类如上文中裴度的庄园,《旧唐书》卷一百七十中载:“又于午桥创别墅……度视事之隙,与诗人白居易、刘禹锡酣宴,终日高歌放言,以诗酒琴书自乐。

当时名士,皆从之游。

”[10]此种庄园就是官僚富贾的别庄,庄中往往多花木泉石,亭台楼榭,从“酣宴”、“皆从之游”可以看出其主要用途为供庄园主及
其亲友游玩赏景。

《太平广记》卷四百零五中载:“东都平泉庄,去洛城三十里,卉木台榭,若造仙府……初德裕之营平泉也,远方之人,多以土产异物奉之,故
数年之间,无所不有。

……威势之使人也。

”[11]《剧谈录》卷下中也有记载:“朱崖李相国德裕宅,在安邑坊东南隅,桑道茂谓为玉椀。

舍宇不甚宏侈,而制
度奇巧,期间怪石古松,俨若图画。

在文宗、武宗朝,方秉化权,威势与恩泽无比,每好搜掇殊异。

朝野归附者,多求宝玩献之。

”[12]平泉庄是李德裕的庄园,位于洛阳城南方三十里,庄中泉水溪流纵横环绕,亭台宇榭众多,又有大量奇花
异草,景色秀丽。

从平泉庄的自然景观来看,基本上可以称为私人园林,它的逐
渐形成多归功于畏惧李德裕威势的人供奉的大量奇宝异物,此类庄园规模虽然较大,但并没有用来进行生产或者交易等活动,只是供人娱乐,其性质基本相当于
私人游园。

[13]
第二类是最为常见的庄园形式,《旧唐书》卷一百八十五下记载:“方翼父
仁表,贞观中,为岐州刺史。

仁表卒,妻李氏为主所斥,于凤泉别业。

时方翼尚幼,乃与佣保齐力勤作,苦心计功,不虚弃。

数年,辟田数十顷,修饰馆宇,列
植竹木,遂为富室。

”[14]唐高宗年间,王方翼通过开垦自己庄园内的荒地为良田,进行耕种。

“修饰馆宇,列植竹木”表明其庄园也有供游玩娱乐的用途,但庄园
内的土地不论是用做发展农业或是林业抑或是副业,其主要的功能归根到底是进
行物质生产活动,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遂为富室”。

《唐阙史》卷上中载:“时
有楚州淮阴农者,比庄顷以丰岁而货殖焉……有稻若干斛,庄客某甲算纳到者,
细绢若干匹,家机所出者,钱若干贯,东邻赎契者,银器若干件,匠某锻成
者。

”[15]此文中记载了庄园主的财产清单:雇佣“庄客”耕作所产出的稻谷,用织机生产的绸绢、邻居赎回地契所交付的钱以及银匠锻冶的银器等。

赎契钱和银
器是否为通过庄园自身所得并不清楚,但“庄客”耕地所得的稻谷和织机织得的
绸绢都是在庄园内进行生产的证明,且“比庄顷以丰岁而货殖焉”,可见庄园主
经过“丰岁”之后获得了大量财富,让其留有余钱以从事商业活动。

那么不管是
种田或是织布,都可以推断该庄园的主要功能是以经济为目的进行生产活动。


煌出土的提到“庄田”、“庄园”等名词的唐代文牒上记载:
家中修造舍宅监立庄园犁铧锹䦆车乘钏锏靴鞋,家中少小杂物等,并是齐周
营造。

种田三十亩,年别收斛㪷三十驮以上。

齐周自出牧子,放经十年后群牧成,始雇吐浑牧放。

至丑年,羊满三百,小
牛驴计三十头以上,耕牛十头。

家中种田,不得丰饶,齐周自开酒店,自雇人……其年除吃用外,得利苅价
七十亩,柴十车,麦一百三十石。

得生铁熟铁二百斤已来,车钏七只,尽入家中使,内三十斤贴当家破釜鏊。

自酉年看棉磑,所得斛㪷……余得麦粟一百三十石。

[16]
分析上述材料,首先可以看出,不论是修建“舍宅”,还是制造农具铁器以
及其他杂物,都由庄园主齐周完成;其次,此庄园还有耕地以供耕种、牧场以供
放牧,并且庄园主雇用人员经营酒店等,再结合该庄园每年的收获都能表明此庄
园可以进行建筑房屋、锻造冶炼铁器、农林牧业生产以及经营店铺等活动,足以
看出其进行生产活动的主要功能。

此外,中国封建社会属于农业社会,在农业社
会生存离不开进行农业、手工业等生产活动,庄园主占据大面积的田产,其根本
目的就是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物质生产活动,以不断积累财富,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

(二)唐代庄园的历史渊源
唐代庄园的迅速发展和壮大反映了当时土地兼并的进程,而土地兼并的现象,从战国、秦汉一直到南北朝从未断绝。

至北魏孝文帝时期颁布均田令意图革除土
地私有的弊病,但是由于私人田产的无法消灭以及封建专制统治制度自身的一些
弊端,始终无法达成目的,反而最终导致唐中期均田制的崩溃。

[17]
通过对唐代庄园的含义和诸多功能进行研究,可以推断庄园实为封建社会土
地私有的必然结果,那么庄园这种地产形式就决不始于唐代,甚至可以追溯到汉代。

[18]汉代时虽有国有土地,但皇帝并不能触动私有土地,因此,私有制得到发展,土地兼并理所当然。

[19]汉代时,庄园的建设,虽然没有像南北朝那样盛行,却也不时会出现。

例如上林苑就是汉武帝在秦代一苑囿旧址上扩建而成的宫苑,
规模宏伟,宫室众多,有多种功能和游乐内容,《汉书》卷六十五中记载:“……举籍阿城以南,盩厔以东,宜春以西,提封顷亩,乃其贾直,欲除以为上
林苑,属之南山。

”[20]不仅是王侯,商人富贾也有设立园林的情况,《后汉书》卷二十三中记载:“宪恃宫掖声势,遂以贱直请夺沁水公主园田。

……召宪切责曰:深思前过夺主田园时,何用愈赵高指鹿为马,久念使人惊怖。

”[21]文中沁水公主的“园田”、“田园”,有园和田两重意义,并且园和田是连在一起的,也
就是说此处的“园田”不仅包括庄宅,还包括耕地,那么就可大致猜测,在汉代
的“园”中,已经同时包括园林和田地,具有了后世唐代庄园的雏形。

《后汉书》卷三十四中记载:“又广开园囿,采土筑山,十里九坂,以像二崤,深林绝涧,
有若自然,奇禽驯兽,飞走其间。

冀、寿共乘辇车,张羽盖,饰以金银,游观第内,多从倡伎,鸣钟吹管,酣讴竟路。

……又多拓林苑,禁同王家。

西至弘农,
东界荥阳,南极鲁阳,北达河淇,包含山薮,远带丘荒,周旋封域,殆将千
里。

”[22]“园囿”即养动植物的园地,弘农在今河南灵宝县南,荥阳在今荥泽县西南,鲁阳即今鲁山县,“河”即黄河,“淇”是淇水,由此可见梁冀庄园占地
面积之广,其间异景奇兽,伟山秀水,不一而足。

如此巨大的庄园,如果仅仅作
为庄园主自己宴客游玩实在有违常理,因此可以当然地推测其中包括很多田园池
沼以作为收益来源的地方。

[23]综上,可以看出无论是土地兼并,抑或是庄园的设立现象,都是从汉代就已经开始存在的,虽然庄园的名称到了唐代才大量出现,
但是其原型早在汉代就已存在。

二、从多个角度分析唐代庄园的发展
唐代中期,均田制完全崩溃,公元780年,唐德宗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颁布
两税法,至此,政府完全承认了庄园的合法性。

所谓庄园的发展,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庄园数量的增加;庄园面积的扩大;庄园人口的增加。

随着作为私产的庄园逐渐合法化,官僚富贾进行土地兼并的速
度大大加快,竞相购买或强占民田,设立庄园,庄园数量日益增加。

《旧唐书》
卷一百八十七中载:“憕丰于产业,伊川膏腴,水陆上田,修竹茂树,自城及阙口,别业相望,与吏部侍郎李彭年,皆有地癖。

”[24]唐玄宗时期,李憕设立了许多庄田、别业,“阙口”即伊阙,从洛阳城到龙门山几十里的距离之间,大大小
小都属于李憕的庄园。

“地癖”意为广置田产的癖好,形象地展现了李憕与李彭
年广设庄园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唐代前中期虽然人们对官员置地的行为颇有不屑,但也从侧面反映了当时已存在许多官员购地设庄的现象。

《旧唐书》卷一百
一十八中载:“城中开南北二甲第,室宇宏丽,冠绝当时。

又于近郊起亭榭,城
南膏腴别墅,连疆接畛,凡数十所,婢仆曳罗绮一百余人,恣为不法,侈僭无度。

”[25]这段描写反映了唐代宗大历年间宰相元载大修庄园,城内城外“数十所”宏大的庄园都是他所设立,甚至于豪华恢弘程度“冠绝当时”,虽然之后唐代宗
因其广设庄园的行为对他进行了劝诫,但在当时均田制濒于崩溃边缘的背景下,
达官权贵设立庄园的汹涌趋势已经难以阻挡。

又如《唐会要》卷八十三中记载:“如闻诸道州府长吏等,或有本任得替后,遂于当处买百姓庄园舍宅。

”[26]此为唐宪宗元和十二年的敕令,此时两税法已在全国实行,从这段敕令中可以解读出
政府已完全容许甚至鼓励官员购置庄园田产,当时的官僚无不以设立庄园为要务。

至唐后期,官员设立庄园屡见不鲜,已为常态,甚至不立庄田反而会受到人们的
讥讪。

从人们和官方对于设立庄园的态度随着时间推移的转变可以看出,设立庄
园的现象从唐初就已经存在,随着均田制的崩溃,土地兼并加剧,越来越多的达
官贵人并田设庄,那么庄园的数量自然就越来越多。

唐代庄园面积的扩大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看:首先,设立的庄园数越多,总体
上的庄园面积就越大,这一点上文已按时间顺序进行了阐述和分析;其次,相对的,农户田地的减少也能从侧面反映土地兼并的加剧和庄园面积的扩大。

唐初颁布均田令,将授予农户的田产分为永业田和口分田两种。

唐初国力强盛,人口较少,加上政府行政效率高,均田制所能实施的地区较为广泛,能够充
分分得田地的人口数也多。

但是伴随着社会的长期稳定和发展,人口不断增多。

《通典》卷七中记载:“显庆二年十月……因又问隋有几户。

正伦奏:‘大业初
有八百馀万户,末年离乱,至武德有二百馀万户。

’”[27]《唐会要》卷八十四中记载:“天宝元年,计户八百五十三万五千七百六十三。

十三年,计户九百六万
九千一百五十四。

”[28]从唐高祖武德年间到唐玄宗天宝十三年,唐代的人口从二百余万户急剧上升至9069154户,人口的急速增长使得均田制的弊端充分暴露,
在短短的百余年间,人口上涨了数倍,但是国内的全部耕地面积扩大速度不可能
赶上人口的增长速度。

《文苑英华》中记载:“关辅之地,氓庶孔殷,丁壮受田,罕能充足。

”[29]“关辅之地”即唐代的京畿地区,这段描写反映了早在唐高宗时期的京城及附近地区由于存在大量的百姓,致使平民受田基本上难以充足。

另外,据通典卷二所载天宝年间按法定授田额计算全国应授田总数达1430万顷,远远
超过当时全国所有的耕地总面积,其结果是不论宽乡狭乡[30],普遍发生了授田不足的现象。

根据开元十八年裴耀卿上疏所言,有余田的州郡只有三四十州,只占
全国州郡总数的八九分之一。

[31]唐代前期实行租庸调制,向受田的课丁征收田租、户调和力庸,它是建立在均田制的基础之上,以人丁为标准的一种赋役制度。

由于应授田不足,同时同时赋役负担却并不会因授田不足而有所减轻,于是对于
农户来说,授田不足是赋役负担加重的重要原因。

此外,徭役繁重也是一个重要
的客观原因。

唐初战争不断,中央政府的徭役频繁,《唐会要》卷八十三中载:“今百姓承丧乱之后,比于隋朝才十分之一。

而供官徭役,道路相继,兄去弟还,首尾不绝。

远者往来五六千里,春秋冬夏,略无休止。

”[32]《旧唐书》卷八十中载:“然则王师初发之岁,河西供役之年,飞刍挽粟,十室九空,数郡萧然,五
年不复。

陛下岁遣千余人远事屯戍,终年离别,万里思归。

去者资装,自须营办,既卖菽粟,倾其机杼。

经途死亡,复在其外。

”[33]
《唐会要》卷八十五中记载,到了唐代中期,玄宗天宝年间,“(天宝)十
四载八月制。

天下诸郡逃户,有田宅产业,妄被人破除,并缘欠负租庸,先已亲
邻买卖,及其归复,无所依投。

……至德二载二月敕。

诸州百姓,多有流亡。


官吏侵渔,或盗贼驱逼,或赋敛不一或征发过多。

……宝应元年四月敕。

近日已来,百姓逃散,至于户口,十不半存。

今色役殷繁,不减旧数。

既无正身可送,
又遣邻保祗承,转加流亡,日益艰弊。

……其月敕。

百姓田地,比者多被殷富之
家官吏吞并,所以逃散,莫不由兹。

”这段内容记载了唐代中期农户逃亡的情况
和原因。

至唐代后期,土地兼并更加猛烈,国内战争时有发生,农户逃亡之状更甚。

综上可以得出一个简单的结论:人口剧增直接导致授田不足,授田不足及徭
役繁重使得赋役负担加重,再加上贪官污吏横行、盗匪肆虐、达官富人侵吞田产
等因素,农户无法养家糊口,于是乎无力维持生计的农户纷纷走上逃亡之路。


逃亡农户的田产,则一小部分变为寺院的私产,另一大部分或成为荒地被官僚富
家抢占,或因抵充赋役而被典押、出卖掉,逃亡的农户大多成为大庄园的客户[34]。

越多的农户逃亡就会有越多的田产被官僚富贾所兼并霸占,庄园的面积也就越来
越大。

庄园人口的增加是庄园数量增加和面积扩大的必然结果,上文已对二者详细
阐述,在此不再赘述。

从唐后期到宋代产生了大量的庄园,大的后来成为村落,更有甚者成为市镇。

在庄园演化成村、镇的初期,庄园内居住的普遍是佃农,即庄客,庄园中的田地
主要依靠庄客耕作,庄园主为了生产活动的稳定,又为庄客设置了客坊。

租佃制
自秦汉发端,一直到六朝都未能有很大的发展,主要是因为小农占有土地制度的
局限性,并且自北魏至隋唐的均田制又试图维护这种自耕农的制度。

直到唐中期
均田制崩溃,土地兼并合法化,庄园发展壮大,此时租佃制度也借助庄园发展得
以勃兴,可以说,庄园的发展是租佃制度盛行的强大推动力。

三、对唐代庄园性质的认识
(一)学界对唐代庄园性质的认识和讨论
1917年,加藤繁发表的《唐朝庄园的性质及其由来》指出:“唐朝的庄田、
庄园的名称,的确是到了唐代才显著起来,但是它的实质从汉代以来就继续存在。

”[35]随后,加藤繁又发表了《内庄宅使考》和《唐宋时代的庄园组织及其成为聚落的发展》等文章,成为“研究庄园的基础文献”[36]。

20世纪50年代,宫崎市定发表了《东洋的近世》、《中国史上的庄园》等
文章,对比中世(曹魏至唐末)庄园与近世(宋以后)庄园的生产关系变化及演
变过程。

宫崎市定认为:“就本来的意义来说,庄园制与部曲完全是一个制度的
两面,与西洋的庄园并无不同之处。

”[37]
新中国建立后,尚钺在初版于1954年的《中国历史纲要》一书中,将“庄
园经济”作为影响“中唐以来封建经济发展”的四个重要因素之一,进行了专题
研究。

他指出:“中唐以后,均田彻底制破坏,庄园日益扩展;庄园便成为封建
土地所有制——地主经济的主要形态……”。

1957年12月19日乌廷玉在《光明日报》发表文章指出:“唐朝根本不存在
庄园制”。

文章从唐代碾硙、茶园、盐畦、车坊以及坡林山泽的资源分布统计出发,论证中国的大多数“庄园”内不可能有这些物资和财产,当时的“庄”不过
是一定数量田地的名称,它并不是包括多种完整产业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

因此,庄园不能叫作庄园,只能称为田庄或庄田。

邓广铭沿续乌廷玉等人的观点,
其1963年发表文章《唐宋庄园制度质疑》的观点主要有:一是唐宋时期的土地
所有制是地主私有制居支配地位;二是唐宋庄园制学说是日本学者提出来的,唐
宋封建生产方式不存在欧洲庄园制的几个基本特征,因而不存在庄园制;三是唐
宋两代的地主庄园,不但没有制度化,而且没有表现出制度化的趋势,历史文献
中出现的许多“庄”、“庄田”或“庄宅”都不是庄园。

[38]
80年代末,马克壵在《论地主经济》一文中首次将中国庄园置身于各种类型
庄园的学术背景下来研究,认为“中国的庄园也是一种类型”。

随着对欧洲庄园
的深入了解,有的学者进一步对比中西方封建庄园的不同特征,指出:“中国封
建庄园的特点是:封建大土地私人所有制与半自由农民租佃制相结合的地主庄园,
它没有形成完整的、稳固的封建庄园经济制度,它不是一个行政、司法、军事的政治实体。

总而言之,它没有成为中国封建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基本单位,即中国封建庄园是一种与西欧封建庄园截然不同的特有模式。

”[39]
进入当代,学者赵冈在其与陈钟毅合著的《中国土地制度史》中指出,庄园不过是封建土地私有制下规模较大的私人田产,各朝代的私有大田产无任何不同之处,“庄园”不过是均田制破坏过程中发展出来的正好能够迎合新兴地主需要的一个新名词而已,它并不代表一种特殊或是新的土地制度。

学者刘红运通过对隋唐五代传世文献和考古发现中关于“庄”的记载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庄园主的身份众多,不仅有皇族、官僚、普通地主,还有普通自耕农,因此庄园的规模也不一,规模大的可至数百顷,小的只建有几间茅舍,进而认为“敦煌各类出土文书所见的‘庄’、‘庄园’,都不是基本的、独立的生产和经营单位”,“庄园”不必具有一些特殊的形式或是结构。

[40]
(二)对唐代庄园性质的一些看法
通过对已有的相关研究结果和史料的学习和研读,总结学术界关于唐代庄园性质的认识和讨论,可以发现要想对唐代庄园的性质进行界定,首先要回答文献中所出现的“庄园”究竟是一个简单的词语抑或是一种历史概念这个问题。

学者赵冈认为“庄园”只是一个应时而发的新词语,不是一种特殊的土地制度。

“庄园”不是一种特殊的土地制度在学界基本已成定论,它不过是地主土地私有制的一个特殊表现形式。

但是笔者认为它不仅仅是一个词语,而是一种特殊的生产组织形式。

首先结合上文中所提到的庄园的功能可见,唐代的庄园不同于唐以前的庄园主要以供庄园主娱乐为主要功能,唐代土地兼并严重,官僚地主大肆敛财,庄园的主要功能就是进行以经济为目的的生产活动。

其次,随着庄园数量的增多和面积的扩大,国家的土地逐渐庄园化,庄园内的常驻人口不断增加,生产交易活动逐渐频繁,渐渐的在庄园内就产生了具备多种产业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使得一个个庄园逐渐成为能够“自给自足”的生产单位。

例如上文中唐代敦煌文牒中的齐周庄园,齐周仅仅只是一个自耕农,但是在其努力经营下,他的庄园兼具农林牧商等产业,虽然不一定具有完整的产业链,但是足以称为一个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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