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戴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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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受拱墅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浙江民凯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被告人戴某某的辩护人,开庭前我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现结合刚才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戴某某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戴某某由于交友不慎认识了被告人李谷成,在认识李谷成之前,戴某某并不知道李谷成是贩买毒品的,知道后碍于情面实施了帮助行为,戴某某完全是受李谷成的控制和指挥,毒品是被告人李谷成购买的,送毒品也是李谷成安排的,戴某某把贩卖毒品的钱也是放进李谷成的钱包里,自己分文未取。
综上可以看出被告人戴某某在本案中起着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于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戴某某主动认罪,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戴某某在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后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没有隐瞒,几次的讯问笔录也都一样,前后完全一致,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今天的庭审,被告人戴某某都是供认不讳,从没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而且前三次的犯罪行为都是在侦查机关没有掌握的情况下如实供述的。
因此属于坦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戴某某的第四次贩毒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被告人戴某某的第四次贩毒行为在还没有交易时就被公安机关
抓获,属于犯罪未遂。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戴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戴某某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罪服法,在庭审上也是主动认罪。
被告人戴某某平时表现良好,孝敬父母,能够和同事们和睦相处,在认识被告人李谷成之前在四季青卖服装,由于勤劳能干,收入也不错,完全能够自食其力,同时也有余力去帮助父母。
正是因为认识了被告人李谷成,交友不慎,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同时又是因为年轻重感情不懂得拒绝才走上犯罪的道路。
在上次会见的时候被告人戴某某还特意交代我让她父母不要担心,让她的母亲通知被告人李谷成的母亲去参加庭审,可见其是一个重感情善良的女孩子。
综上所述,被告人戴某某系从犯,自愿认罪,系坦白,有多种法定或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贩卖毒品的数额也很小,辩护人恳请法院能够对被告人戴某某从轻处罚,给她一个从新做人的机会,以使她能够早日回归社会,回报父母和社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充分考虑,谢谢!
辩护人:戚晓光
2011年8月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