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远与四川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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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远与四川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裁
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06
【案件字号】(2021)川07民终32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董小萍罗琴李俊
【审理法官】董小萍罗琴李俊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郭远;四川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郭远四川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郭远
【当事人-公司】四川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文贤敏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文贤敏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文贤敏
【代理律所】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郭远
【被告】四川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郭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11:44:37
郭远与四川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7民终329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郭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路48号银丰国际商业中心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678367842D。
法定代表人:罗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贤敏,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敏,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上诉人郭远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川0792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远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郭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董小萍
审判员罗琴
审判员李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刘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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