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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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安全操作规程
1、起重机械应持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方能使用,在设备显著位置张贴在检验有效期内的《安全检验合格》
标志;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2、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给的有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操作;
未经专门训练和考试不合格,不得操作。
3、操作者要熟悉所操作的起重机械的用途、装备、操作方法和保养规则;严格执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
和有关的安全法规与操作规程。
4、开车前要认真检查机械设备、电器部分和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如果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器、紧急开关
等,主要安全附件失灵,严禁使用。
5、吊车起动前,必须要鸣铃声或报警;在操作中接近人时,亦应给以断续铃声或报警;操作时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对
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6、在使用过程中,如果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持牌人员拿掉后才可闭合主电源;闭合主电源前,
应使所用的控制手柄置于零位。
7、掉起重物后,观察无异常情况后方可慢慢提升运行;工作中突然断电时,起吊物件未放下或吊具脱钩,吊运
员不得离开现场,并以信号通知挂钩工,人与车辆不准在重物下通行或停留;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正常。
8、当接近卷扬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邻近吊车相遇时,速度缓慢;不准用倒车代替制动,限位代替停车,紧
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9、工作停驶时,不得将重物悬挂在空中停留,地面有人或放落重物时,应先鸣响警铃;严禁吊物在人头上面越过;
重物不得离地面过高;吊具在空中运行时,要超过一个人的高度。
10、重吨位物件起吊时,要先稍离地试吊,确认吊物平稳、牢靠、制动良好才允许升高,缓慢运行,不准同时
操作二个控制钮。
11、禁止使用两台桥式吊车共同起吊同一重物,特殊情况需要时只限于吨位相同桥吊并采用可靠安全措施,且要
有专人负责在场指挥,方可起吊。
12、检修吊车时应停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的警告牌,地面要设有检修区,并挂“禁止通行”标志;
严禁在运行时进行检修和调整机件。
13、.吊车工必须认真做到“十不吊”:
(1)超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3)吊绳和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吊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位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有浮放活动物件不吊;
(7)氧气瓶,乙炔瓶发生器等有爆炸性物件不吊;
(8)带有棱角,缺口物件在未垫好时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10)钢水过满,未打固定卡子不吊;
14、工作完毕,吊车应停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小车开到轨道两端;切断电源,锁好总闸开关。
编制:批准: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