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适当提高原乡镇半脱产干部生活补助标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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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适当提高原乡镇半脱产干部生活补助标准意见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7.17
•【字号】藏政办发[2003]42号
•【施行日期】2003.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适当提高原乡镇半脱产干部生活补助标准意见
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3]42号2003年7月17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适当提高原乡镇半脱产干部生活补助标准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适当提高
原乡镇半脱产干部生活补助标准的意见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原乡镇半脱产干部的关怀,根据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组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西藏干部队伍、领导班子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9号)关于“适当提高乡镇干部待遇,提高按月领取生活补助的原乡镇半脱产干部生活补助标准”的规定,现就适当提高我区原乡镇半脱产干部的生活补助标
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
提高原乡镇半脱产干部生活补助标准的人员为:1988年撤区并乡前任职,在1993年9月30日前退职的原乡镇半脱产干部。
二、标准
(一)1965年12月31日前任乡镇半脱产干部,现按月领取生活补助的人员(含享受25级干部待遇的边境乡、民族乡干部,下同),在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月增发生活补助费。
具体标准是:二类区每人每月增发100元(农区由205元增至305元,牧区由210元增至310元),三类区每人每月增发120元(农区由235元增至355元,牧区由240元增至360元),四类区每人每月增发140元(农区由265元增至405元,牧区由270元增至410元)。
同时,为解决好原乡镇半脱产干部的待遇问题,对其建立正常增资机制,从2003年7月1日起计算,每两年按绝对额增加一次生活补助费。
具体标准是:二类区每人每月增加27元;三类区每人每月增加36元;四类区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对1966年1月1日以后任乡镇半脱产干部,在退职时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再增发一次性补助费。
具体标准是:二类区每人1000元;三类区每人1200元;四类区每人1400元。
对原乡镇半脱产干部的遗孀,其生活确有困难者,由当地民政部门将其列为优抚对象,按有关规定解决其生活困难。
三、经费
此次提高原乡镇半脱产干部生活补助标准及2003年7月1日后每两年按绝对额增加一次生活补助费所需经费,仍按分级负担的原则,由自治区和地(市)、县(市、区)分别负担70%、20%、10%。
自治区承担部分从预备费中解决,地(市)、县(市、区)承担部分在转移支付增量中解决。
四、执行时间
此次提高原乡镇半脱产干部的生活补助标准,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每两年增加一次生活补助,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