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服务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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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单位咨询服务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
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咨询服务档案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咨询项目档案、咨询报告档案、咨询人员档案等。

第三条咨询服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反映咨询服务活动的过程和结果。

(二)完整性原则:档案应全面、系统地反映咨询服务活动的全过程。

(三)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四)便捷性原则:方便档案的查询、利用和保管。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编号
第四条咨询服务档案分为以下类别:
(一)咨询项目档案: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阶段的文件。

(二)咨询报告档案:包括咨询报告、咨询意见、咨询建议等文件。

(三)咨询人员档案:包括咨询人员的基本信息、工作记录、培训记录等文件。

第五条档案编号采用分类编号法,具体如下:
(一)项目档案编号:咨询项目名称缩写+项目年度+项目序号。

(二)咨询报告档案编号:咨询报告名称缩写+项目年度+项目序号。

(三)咨询人员档案编号:咨询人员姓名缩写+项目年度+序号。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
第六条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收集范围:根据咨询服务档案的分类,收集与咨询服务活动相关的各类文件。

(二)收集方式:通过咨询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文件收集、咨询人员工作记录收集、档案室定期清理收集等方式。

(三)收集时间:在咨询服务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档案收集工作。

第七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分类整理:按照档案分类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条理性和可检索性。

(二)编目整理:对每份档案进行编目,包括档案编号、档案名称、档案形成时间、档案页数等信息。

(三)装订整理:按照档案分类和编号顺序,对档案进行装订。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
第八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存放环境:档案存放场所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鼠、防火、防盗。

(二)设备配置: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备,如档案柜、档案架、温湿度计等。

(三)人员管理:档案保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知识和技能,负责档案的日常保管工作。

第九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查阅申请:查阅档案需填写查阅申请表,经档案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查阅。

(二)查阅权限:查阅档案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查阅权限,未经批准不得查阅。

(三)查阅方式:查阅档案可通过现场查阅、复制、扫描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档案销毁与迁移
第十条档案销毁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销毁范围:对已超过保管期限、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

(二)销毁程序:销毁档案需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批,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

(三)销毁记录:销毁档案时,应做好销毁记录,包括销毁档案名称、数量、销毁时间等信息。

第十一条档案迁移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迁移范围:对因业务发展需要,需将档案迁移至其他地点保管的。

(二)迁移程序:迁移档案需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批,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迁移。

(三)迁移记录:迁移档案时,应做好迁移记录,包括迁移档案名称、数量、迁移时间等信息。

第六章责任与奖惩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确保档案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二)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确保档案安全;
(三)对档案进行鉴定、整理、归档和销毁;
(四)做好档案利用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档案丢失、损毁或泄露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如需修改,由档案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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