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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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籍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和提高广大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其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开封大学录取通知书》、高考准考证、身份证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录取院部请假(以当地邮戳为准),因病请假者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因事请假者需附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由学校组织进行健康复查,在健康复查中发
现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也不享受在校生权利。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批后出具《开封大学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我校新生入学期间持医院康复证明、《开封大学保留入学资格通知单》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在被我校录取后,新生入学前应征入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退役后,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我校新生入学期间,持《开封大学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开封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其他证件,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两周内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属院部报到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当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交齐费用者以及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
档案。

第八条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依据各门课程的重要性和学习量确定其学分值,计算方法如下:
(一)一般以一学期14-16个学时计1学分;
(二)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如见习、生产(毕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一周计算1学分,属于某门课程内的实践性教学活动不单独计算学分;
(三)学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某门课程的学分;
(四)学分计算的最小单位为0.5,各专业毕业需达到的总学分数,由各专业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确定。

第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课程考核成绩一般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并根据平时成绩综合评定。

学生成绩评定以百分制记分为主,60分及格。

以百分制评定成绩确有困难的课程,可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法。

第十条学生的正常考核、补考、缓考等成绩称为原始成绩,原始成绩有多个的,按规定认定一个有效成绩。

按规定修读完该门课程且有效成绩合格及格后,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平均学分绩点是以学分与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的量与质的计算单位,是学生评优评先及推荐参加专升本考试的重要依据,计算方法如下:
(一)某门课程的绩点:成绩不及格者绩点为0,及格(60)绩
点为1,每增加1分绩点增加0.1,即绩点=(成绩-50)/10;
(二)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即各门课程学分乘以绩点之和除以各门课程学分之和。

第十二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开封大学学生日常行为基本文明规范》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规定,申请选修所修专业教学计划中的选修课课程及公共选修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由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学生在课程考核中违反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舞弊,且不准正常补考,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在国家教育考试及其他考试中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违纪作弊行为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按照相关规定禁止其报考全部或部分国家教育考试。

第十五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凡缺席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课
程的正常考核,成绩计为缺考,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六条为了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小创造、小发明和有关科技活动,对学生的发明创新获得科技奖励和国家专利者;在全国和省级的学科竞赛及各项专业比赛中获得奖励者;毕业(课程)设计被社会有关部门采用或者在解决生产实际问题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者;以及参与教师开展的科研有较大贡献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部)写出审核意见,报教务处批准,记入综合素质专项学分,还可作为学生评优评先及推荐参加专升本考试的考查依据。

第十七条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填写成绩登记表,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院部教学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为有效。

成绩登记表连同试卷一同交院部办公室存档,任课教师需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成绩录入到教务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学生因特殊原因(疾病、家庭变故等)确实无法参加课程考核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院部领导签字同意后,报送教务处审批。

经批准的缓考课程,其考核成绩暂时记为缓考,学生必须随该门课程的补考进行考核,考核成绩按正常成绩认定。

缓考不及格者或缺考者,不再安排补考。

因故无法参加正常补考者,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课程的正常补考均在下一学期开学后进行,补考成绩大于或等于60分的,有效成绩为60,补考成绩小于60分但大于初修成绩的,有效成绩为补考成绩,补考成绩小于初修成绩的,有效成
绩仍为初修成绩。

第二十条毕业补考在每年春季学期进行,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学生在毕业前对部分或全部不及格课程进行一次考核,有效成绩认定参照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免修是指学生经批准后,某门课程不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正常教学活动或考核的学习形式。

第二十二条对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学生已通过国家组织的统一考核,经学校认定成绩并登记后,可准予免修,但每学期免修课程不得超过两门。

第二十三条外校转入学生在其他学校已经通过考核的课程,与我校专业教学计划相同的,经学校认定成绩并登记后,可准予免修。

第二十四条学生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无法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体育教学内容,准予免修,由学校安排理论学习并考核,以理论考核成绩作为体育课成绩。

第二十五条实验课、劳动课、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政治理论课以及其他学校认为不宜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第二十六条免修由学生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学校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国家招生工作的公平性,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学校及专业完成学业。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学、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或者学生就业需要,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或者利于其就业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者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三)学生休学期满,复学年级无原所学专业者;
(四)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者。

第二十九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跨学历层次的;
(二)由招生时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录取专业的;
(三)跨科类的;
(四)通过对口招生录取的;
(五)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学生转入非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所对应专业;
(六)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或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九)学校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生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院部批准,拟转入院部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后
提交学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二条学生转专业申请,只在一年级第一学期或第二学期开学一周内受理。

二年级学生因极其特殊原因需调整专业者,经学校批准,可留至下一年级随新专业学习,办理时间为第二学年开学后,一年级学生正式开课以前。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未取得学籍的;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年级的;
(三)跨学历层次的;
(四)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的;
(五)跨科类的;
(六)通过对口招生升入专科的,录取时被确定为保送生、国防生、扶贫专项生、定向、委托培养、三二分段制或五年一贯制的;
(七)预科生转入不具备预科生招生资格高校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学校认为不适合转学的;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的,应持转出院校同意转出的证明,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

经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到教务处办理正式入学手续。

学生申请转出我校,应书面向学校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经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到教务处办理正式转出手续。

第三十五条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公安部门。

第三十六条学生转学、转专业必须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政策、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转学、转专业手续未办理完毕以前,学生应当参加原所在院部的所有教学及其他活动,否则视情况按违纪处理,并撤销该生的转学、转专业申请。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医院诊断,因病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因请假(包括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其他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九条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一学年。

在校期间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学年(经学校批准应征入伍者除外)。

第四十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提供入伍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在学校办理相关休学手续
后,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一条学生申请休学,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家长签署意见,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院部领导审查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十二条经审批同意学生休学后,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休学学生应当立即办理有关手续离校,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留在学校,更不能随班听课或者参加考试。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四十三条休学学生的其他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自理。

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疾病或者意外事故等伤害由学生自己负责;
(二)学生休学复学,往返路费自理;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持医院康复证明,并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达到复学要求,方可复学;
(二)复学学生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六章学业预警、留级、退学
第四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不及格课程学分超过10(含10)学分,给予警示,下达学业预警通知书,同时告知学生家长。

第四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经补考不及格课程学分超过20(含20)学分,应当留级。

第四十七条留级学生编入该专业下一年级继续学习,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的,留级到相近专业。

第四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按本条规定退学不属于处分:
(一)学生在校期间,经补考不及格课程学分超过30(含30)学分,应予退学;
(二)学生连续两周不参加正常教学活动的,应予退学;
(三)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应予退学;
(四)休学期满,在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应予退学;
(五)经学校动员,因病应当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的,应予退学;
(六)经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或者意外致残不能坚持学习的,应予退学;
(七)超过报到注册期限十个工作日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应予退学;
(八)学生在校期间,达到留级标准超过两次的,应予退学;
(九)学生接到留级通知后,不在规定时间内到留级后专业报到学习的,应予退学;
(十)本人申请退学的,允许退学。

第四十九条退学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退学的学生,由本人书面申请,家长签署意见;其他
应予退学的学生,由学院(部)出具报告及相关材料;
(二)学生所在学院(部)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初审后提交学校领导审核;
(三)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四)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或家长,本人或家长无法联系的可通过邮寄、公告送达,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学习证明;
(三)退学学生办理离校手续后,应当立即离校。

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者抚养人负责领回;
(四)学校做退学处理的学生,自退学之日起,其所有行为属个人行为,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五十一条取消学籍或者退学的学生,均不得复学;
第五十二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按学校相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学制、毕业、结业
第五十三条学校依照国家规定为每个专业设置基本学制(两年
制、三年制、五年制等),无论何种原因,学生在校学最长学习期限不得超过基本学制两年,但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服役期不计算在最长学习期限内。

第五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学生在学校基本学制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结业处理,但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申请延长修业期,经学校批准后编入下一年级学习,按学年收取学费。

第五十六条作结业处理的学生申请颁发毕业证,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学生在结业后两年内按学校规定完成学业并通过考核后,可申请颁发毕业证书;
(二)申请颁发毕业证的结业学生,通过毕业生资格审查后可以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七条有以下情况的结业生,做永久性结业处理,不再换发毕业证:
(一)不论何种原因,结业生在最长学习期限内未通过毕业生资格审查的;
(二)因违纪处理未通过毕业生资格审查的;
(三)结业时未通过课程学分超过20(不含20)分以上的。

第五十八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五十九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通过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并按要求提交学籍信息变更、学籍异动等有关信息。

第六十条学生学籍信息一般不得变更,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者按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颁发学历证书。

第六十二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学校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由开封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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