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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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东政办发[2014]13号
【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14
【实施日期】2014.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发〔2014〕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4日
东营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临时救助制度,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的临时救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各种临时性、突发性事件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

第四条实施临时救助,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救急救难;
(五)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五条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做好临时救助工作,具体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残联、老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临时救助有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困难家庭开展形式多样的救助活动。

第二章救助范围
第八条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可以在户籍地申请临时救助。

在居住地连续居住且就业1年以上,符合前款条件的人户(户籍)分离家庭,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

第九条因自然灾害、社会灾难、物价飙升等原因需要实施的救助,以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属于本办法规定临时救助范围。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予救助:
(一)拥有或者使用机动车辆等高档消费品,拥有高档商品住宅或者多套房产的;
(二)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酗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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