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管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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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管若干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契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浙财农税字[2004]1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4.08.13
【实施日期】2004.08.13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管若干政策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4]11号)
为进一步明确政策,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现将若干契税征管政策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二手房交易契税征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契税纳税申报行为,加强对二手房成交计税价格的监管,强化契税征收管理,市县契税征收机关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分地段、分类型确定二手房计
税基准价。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以根据计税基准价格标准核定计税价格征收契税。

计税基准价由市县征收机关结合当地具体情况,采取科学、合理、公开的办法确定。

二、关于未建成房屋转移契税征管
对未建成房屋项目连带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以交易合同的价格总额(含“地价”)作为计税依据,视为房屋买卖,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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