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保监局转发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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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保监局转发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0.12.24
•【字号】内保监产险[2010]76号
•【施行日期】2010.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内蒙古保监局转发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话
营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
(内保监产险〔2010〕76号)
自治区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电话营销管理制度,加强电销专用产品管理,促进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规范经营,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94号)。
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公司在开展电销业务时,要严格遵守相关监管规定,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制度执行力,规范经营行为和服务标准,不得以发展新渠道业务为由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各公司开展车险电销业务时要严格执行车险“见费出单”制度,实行保单二次配送,确保财务资金安全;要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电销专用产品条款费率、交强险条例及车船税代收代缴相关规定,不得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三、各公司要加强对电销坐席人员的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要加大对电销坐席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规范使用电销话术,避免销售误导;要加强电销业务呼出管理,尊重各盟市消费者的一般生活习惯,严格限定呼出时间及服务方式,在客户明确表示不投保或不愿通话时,电销坐席人员应立即结束通话,并对有关电话号码采取技术屏蔽,一年内不得对相同客户再次呼出,杜绝扰民现象。
四、各公司要合法合规取得电销客户资料,严守客户信息保密制度,不得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信息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
五、各公司要完善电销业务的出单、送单、收费等流程,加强售后回访和理赔服务,不得因电销业务价格优惠而降低理赔服务质量。
六、经保监局批复开办车险电销业务的公司要建立车险电销财务独立核算制度,做好电销业务经营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并于每季度结束后8个工作日内,向内蒙古保监局报送上一季度车险电销业务统计报表及运行情况分析报告。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