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标签不合格可获“退一赔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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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标签不合格可获“退一赔三”补偿
服装标签,是用来标示产品属性的说明,标签愈详细消费者就能更多地了解产品信息。
但是,如果产品内外标签所标注的信息不一致,标签上的信息与产品实际不符或与宣传广告不符,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使用说明不符合GB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标准规定要求,综合判定为标识不合格,将以涉嫌销售不合格商品责令商品下架并予以立案调查。
同时,消费者也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规定,以遭遇消费欺诈为诉求要求商家进行退一赔三赔偿,赔偿金额不足500元时为500元。
现状:为避惩罚,商家解释服装标识与实际不符的常见脱责理由:
吊牌标识无商品信息,吊牌标示品牌与宣传品牌不符,吊牌标注信息与衣领标识、水洗唛标识标注信息不一致。
通常会被商家以生产厂家品牌众多,在出厂时生产工人不小心挂错了吊牌为由请求消费者予以谅解,并主动要求购买者退货退款,但不愿承担三倍赔偿。
商品吊牌信息描述中厂名、厂址、面料成分说明、执行标准、安全技术类别等信息缺项,标注的执行标准已作废或不存在,仅标注安全技术类别标准而未标注服装生产标准,标注的
服装生产标准与实际不符、错误标注生产标准,标注商品信息被二维码或其它粘纸覆盖。
遇到消费者发现诸如此类问题并提出投诉时,商家通常会以印刷厂印刷出现了错误,生产商不会为每款服装做质检报告,工厂正准备搬迁,但还未找好新厂址所以未标注厂名、厂址等理由进行搪塞,达到逃脱责任的目的。
警钟:标签不合格将被责令下架、赔偿、处罚
案例一:服装标识与实际不符被鉴定为不合格商品商家被处罚
扬子晚报网12月16日讯(通讯员史元昭记者万凌云)因为服装标识与实际不符,镇江某商城不仅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同时还遭到购买者的三倍索赔。
15日,镇江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发布这则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给众多商家“敲警钟”。
2018年4月,肖某在镇江某商城陆续购买7条男士品牌休闲裤和15件女式品牌衬衫。
男士休闲裤每条58元,合格证的成分标识为棉88%,氨纶12%;女式衬衣每件79元,合格证成分标识棉65%,聚酯纤维35%。
此后,肖某以穿着不适为由,委托国家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阴)检测。
检测结果为男休闲裤棉87.7%,聚酯纤维12.3%;女式衬衫聚酯纤维62.2%,棉37.8%,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商品。
肖某为此还支出检测费225元。
随后,肖某向镇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2018年8月,镇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商城销售了质量不合格的服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属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据此,按消费者购买金额进行退一陪三赔偿并对该商城处3377元的罚款。
案例二:衣服面料与吊牌标识不符服装公司“退一赔三”
因发现所买衣服外挂的吊牌与缝制在衣服内的标识所示面料成分不相符,上海市的刘小姐在跟一服装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将该公司投诉到市场监管局,要求公司退还货款150元,并给予三倍赔偿。
近日,在市场监管局调解下,该服装公司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2019年3月,刘小姐到一服装公司购买了女童短袖T恤衫衣物。
该公司向刘小姐出具了销售凭证及发票。
之后,刘小姐发现她所购买衣服外挂的吊牌与缝制在衣服内的标识所示面料成分并不相符,遂与公司交涉。
店老板以可能是工作人员疏忽把吊牌搞错,拒绝了高小姐提出的退货及三倍赔偿要求。
双方协商不成,刘小姐投诉至市场监管局,要求将她所购买的衣服退还该公司,由该公司退还货款150元,并三倍赔偿450元。
市场监管局调查后认为,该公司在衣服上外挂与衣服实际面料不相符的吊牌,其行为构成民事欺诈,因此责令该公司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案例三:标识不合格判例| 服装执行标准标识错误或不一致,依法也属于不合格产品
摘要:判例因《检验报告》认定涉案产品不符合其标识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即产品质量与标识不一致,依法属于不合格产品,区工商局认定道祺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018)鄂01行终203号
经查明,2016年,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2016年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
在对原告的检查中,该局委托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原告生产的货号为422199-800-05的男士保暖衣套装抽样检验。
经检验,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作出NO:AHJH(F)字(2016)第141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样本经检验,仅有使用说明不符合GB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标准规定要求,综合判定为标识不合格。
该检验报告备注栏中注明:执行标准与产品不符,按GB/T8878-2014《棉针织内衣》判定。
该局向硚口工商局下发鄂工商网监移(2016)4号违法违章案件线索交办函,随函移交了省工商局网络商品质量抽查检验通知书及邮寄单据、省工商局关于核查相关资料的通知书及回执、省工商局网络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检验报告及回执等材料。
硚口工商局据此对原告进行现场调查,并于同年10月25日以道祺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商品予以立案调查。
2017年3月2日,硚口工商局对道祺公司作出硚工商处字(201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原告违法所得人民币5838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23162元整,共计罚没款人民币29000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