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退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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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退休管理工作,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退休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退休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退休:
(一)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
(二)男满五十五周岁,女满五十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提前退休的;
(四)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
(五)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
第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前,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可以延长退休年龄,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三章退休待遇
第六条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国家政策进行调整。
第七条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包括以下部分:
(一)基础养老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三)过渡性养老金。
第八条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执行。
第九条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退休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退休,应当向所在单位提交退休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单位收到退休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在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退休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单位应当将审核意见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退休申请经审批通过后,单位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并将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医疗待遇等事项告知退休人员。
第五章退休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设立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负责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退休人员的档案管理、待遇发放等工作;
(二)定期走访退休人员,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组织开展退休人员文化活动,丰富他们的精神生活;
(四)协助处理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问题。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