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优势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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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作者单位:黑龙江省萝北县公证处)
公证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优势探究◎
王丽华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财富不断增长,财产范围日渐扩大,社会矛盾日趋复杂多样化,法律纠纷也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

但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快,人民群众的法律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法律维权已从法治社会宣传层面提升到成为保护私产权益的首选方式层面,从而使人民法院成为解决各种矛盾纠纷的核心所在。

一、自中央十七大通过《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之后,司法部、最高法联合下发了《关于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为公证回归非讼程序法本源,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司法辅助职能价值提供了契机。

随后北京、广州、厦门、昆明、温州等公证处率先与地方人民法院签署联动服务平台合作协议,建立联络站,推进公正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稳步开展,并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研究更深入的对接和细化工作。

一、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概念及重要意义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包括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查控执行标的、协助清点和管理查封、扣押财物等事宜。

国外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早有渊源,欧盟曾于2008年出台法令规定,公证人可参与当事人调解;法国据此颁布具体实施条款并成立了以公证为唯一主体的社会调解中心;德国2013年通过了《部分非讼管辖权移交公证人法》等等。

目前世界各国仍有不少国家赋予“公证人”极大的权威和职能。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意义十分重要。

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活动可以为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提供裁判依据,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可以不经诉讼直接成为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促进审判活动依法高效进行,有利于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提高司法效率。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是促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有益探索。

从公证自身层面来讲,公证行业多年来形成了唯证明论、“坐堂办证”的工作模式,大量由公证机构调取、核实、确认的证据,都直接或间接变成了“当事人举证”,最后导致陷进“强制公证”“盖章收费”等社会负面舆论之中。

这次全面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改革,正是公证行业重新认识公证职能的内涵和外延,量身定位,积极回应社会需求,探究公证本源的非讼程序意义、真正发挥“非讼法官”法制价值的极好机遇。

二、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主要内容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事务主要有以下五项内容:一是参与调解。

被人民法院吸纳进入法院特邀调解组织的公证机构可接受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在家事、商事等领域开展调解。

对具有给付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和解、调解协议办理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也可用书面形式记载双方无争议事实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无需再举证。

二是参与取证。

公证机构可接受法院委托,就当事人婚姻、亲属、财产、未成年子女抚养、书面文书等情况进行核实和调查取证,之后向法院出具取证报告。

三是参与送达。

公证机构可接受法院委托,参与案件各个阶段的司法送达事务。

四是参与保全。

公证机构可协助法院核实被保全财产信息、被保全财产线索、被保全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情况以及提供担保的财产保全担保书、保证书。

五是参与执行。

公证机构可参与法院执行中的和解、调查、送达工作,协助法院搜集核实执行线索、查控执行标的、清点和管理查封、扣押财物。

经执行机关申请,可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三、公证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职能优势(一)有关文件具有政策导向和落实保障优势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是助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促进公证机构改革创新发展的重要机遇。

《意见》和《通知》从上层领导重视、到沟通协调机制、到专业技术领域培训学习及财政经费、场地和设施的支持都明确提出落实保障。

(二)公证机构具有公正、中立性优势公证的核心是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调整双方权利义务。

在民事、商事等领域的纠纷进行诉前调解中,公证的中立性都要求公证人站在第三者的位置,站在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立场上,不偏不倚,以寻求公平正义的价值。

(三)公证机构具有特殊的公信力优势公证作为一直以来代表国家行使证明职能的公权力机构,其权威性有着国家信用作为支撑;即便在向社会中介机构推进,但其本身的公益性质单位,及证明和监督职权,使得公证成为了一种既深入群
众又具有特殊公权力和公信力的特殊中介组织。

其所承担和发挥的作用是任何一个其他行政机关无法比拟和超越的。

(四)公证行业高准入性具有保证行业水平的优势
公证员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或是具有十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才予以认职的执业人员,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能够运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分析案件的情
况,帮助当事人答疑解惑,公证行业有资格、也有能力从事法院司法辅助事务。

(五)公证机构具有信息化建设的资源优势
“互联网+”时代下,不少公证机构已经与房产、民政、档案馆、公安等单位实现信息对接,建立相应的数据共享,采取了“互联网+公证”和“云计算”的新型高效服务模式,既避免了当事人觉得公证繁琐又保证了相应材料的真实可靠,大大提高服务质量、效率和群众的满意度。

(六)公证行业具有适应市场需求拓展业务的优势
随着政府“放管服”职能的转变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民众对中介组织提供的经济服务更加迫切。

公证从原有狭窄传统继承业务发展到现在越来越多的创新形式业务,如数字财产、虚拟货币,正广泛用于商业诉讼中。

包括网页、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微信保全的电子证据保全、知识产权侵权、“微公证”、家事法律服务等。

公证行业正在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挖掘出新的潜能,随市场经济的需求焕发出新的活力。

四、存在的不足与努力方向
公证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是一个历史的机遇,同时也伴随着严峻的挑战。

公证机构自身存在诸多问题,如:定位模糊、多种体制并存、奖励机制不健全、行业人才流失严重、执业人员老龄化、行业人员短缺与现实社会的巨大需求形成强烈反差;与相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有限等等。

诸多问题和不足摆在面前,亟待整个行业要攻坚克难、深化改革。

尤其在这场重塑公证非讼职能地位与作用,体现公证法律价值与权威的建设中,更需要我们全体公证人员不忘初心、持之以恒、砥砺前行,将公证机构自身改革和助力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探索进行到底。

这不仅仅是公证与法院双方的资源整合,职能互补;更是公证渗透法律公共体系、彰显公证制度价值,
弘扬法治社会的重要职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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