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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的中国与替代国制度
中国是外国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最大受害国。

1979年以来,我国企业被外国提起的反倾销指控多达400起,是世界上遭受反倾销指控最多的国家,造成我国出口的直接经济损失超出100亿美元。

外经贸部条法司司长张玉卿在第9次中美商事法律研讨会上指出,我国遭受如此之多的反倾销指控,最主要的原因是许多国家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认定出口商品的正常价值时采取替代国制度,其结果往往是导致认定倾销的成立和确定较高的倾销幅度。

[1]很多学者曾乐观地认为,中国加入可以改变外国在反倾销领域对我国实施替代国制度。

今天,中国已然成为的成员国,但各国依然对我国适用替代国制度,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因此,重新审视替代国制度,寻找现实的应对之策,成为我国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替代国制度——入世后的中国仍需面对的规则
在艰难的入世谈判中,中国作出了一个现实的选择——同意其他缔约国在中国加入后的一段时间内继续对中国受控倾销产品适用替代国制度。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特别对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作出了规定
《反倾销协定》《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
1994第6条、
以及《协定》应适用于涉及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产品进入成员的程序,并符合下列规定
根据1994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确定价格可比性时,该进口成员应依据下列规则,使用接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或者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如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进口成员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应使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一旦中国根据该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项的规定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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