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自查表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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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查表
企业名称:齐祥食品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黄万灿(签字)
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编号:
企业地址:
联系电话:
自查日期:年月日
— 1 —
填表说明:
1.本表请企业认真、完整填写,在符合或不符合栏内打勾,岗位负责人与分管负责人逐栏签字确认,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确认所有自查项目符合条件后,将本表作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换证申请书》附件,按时提交县(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县(区)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级农业主管部门。
屠宰企业逾期未提交申请书视为自动放弃定点屠宰资格。
2.本表中《条例》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25号),《实施办法》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
— 2 —
序号自查项目自查内容依据
自查结论
岗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符合不符合
1 基本要求厂(场)
资质
依法获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工商营业
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正式或临时排污许
可(证)。
《条例》第六条、
第八条
《实施办法》第七
条、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
借、转让。
《条例》第七条
2 厂(场)设
立规定
厂址选择
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厂址应远离供水水源地和自
来水取水口,其附近应有城市污水排放管网或允
许排入的最终受纳水体。
厂区应位于城市居住区
夏季风向最大频率的下风侧,并应满足有关卫生
防护距离要求。
GB50317-2009《猪
屠宰与分割车间
设计规范》3.1.1
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
厂区应远离
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
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
区或场所。
GB50317-2009《猪
屠宰与分割设计
规范》3.1.2
厂区不得建在居民稠密的地区。
GB 12694-1990《肉
类加工厂卫生规
范》4.1.2
— 3 —
序号自查项目自查内容依据
自查结论
岗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符合不符合
2
厂(场)设
立规定
水源条件
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应
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规定。
《条例》第八条第
(一)项
《实施办法》第七
条(一)项建筑规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
急宰间。
《条例》第八条第
(二)项
《实施办法》第七
条第(二)项平面布局
厂区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
生产区必须单独设置生猪与废弃物的出入口,产
品和人员出入口须另设,且产品与生猪、废弃物
在厂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
《实施办法》第七
条第(二)项
GB50317-2009《猪
屠宰与分割车间
设计规范》3.2.1
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
程和卫生要求。
厂内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严格分
开。
《实施办法》第七
条第(二)项
GB50317-2009《猪
屠宰与分割车间
设计规范》3.2.2
— 4 —
序号自查项目自查内容依据
自查结论
岗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符合不符合
3 设施要求宰前设施
应有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猪站台、赶猪道、验
收间(包括司磅间)、待宰间、待宰冲淋间、隔
离间、兽医工作室与药品间等。
各设施面积应根
据设计产能,符合GB50317-2009要求。
GB50317-2009
《猪屠宰与分割
车间设计规范》
4.2.1 、4.2.5
屠宰设施
屠宰车间应包括车间内赶猪道、刺杀放血间、烫
毛脱毛剥皮间、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兽
医工作室等。
各设施面积应根据设计产能,符
合GB50317-2009要求。
GB50317-2009《猪
屠宰与分割车间
设计规范》4.4.1
无害化
设施
应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间等设施。
《条例》第八条第
(六)项
清洗、
消毒设施
生产车间及车间内的适当地点,应设热水和冷水
洗手设施,并备有洗手剂。
车间内应设有工器具、容器和固定设备的清洗、
消毒设施,并应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实施办法》第七
条第(五)项
GB 12694《肉类加
工厂卫生规范》
4.6.4.1 、4.6.4.3
4 设备要求生产设备至少应配备手持式猪电致昏器、猪悬挂输送机、
水浸式烫毛设备、猪脱毛机(三辊式)、猪剥皮
机(工艺需要时)、猪胴体劈半锯及手推式猪胴
体输送轨道等生猪屠宰设备或其他先进的技术设
备。
《实施办法》第七
条
SB/T10486-2008
《生猪屠宰成套设
备技术条件》3.1
— 5 —
序号自查项目自查内容依据
自查结论
岗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符合不符合
4 设备要求运输工具
生猪和生猪产品应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
送片猪肉,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
车辆,不得敞运。
《条例》第八条第
(二)项
《实施办法》第二
十二条
检验设备应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备。
《实施办法》第七
条第(五)项
无害化处
理设备
应配备符合SB/T10571—2010《病害畜禽及其产
品焚烧设备》等标准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
害化处理设备。
《条例》第八条第
(六)项
5 人员要求屠宰技术
人员
应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实施办法》第七
条第(三)项
检验人员
应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
品质检验人员。
《条例》第八条第
(四)项
《实施办法》第七
条第(四)项
6 管理要求制度与
记录
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和记录,
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年。
《条例》第十二条
《实施办法》第十
一条
《食品安全法》第
三十七条
— 6 —
序号自查项目自查内容依据
自查结论
岗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符合不符合
6 管理要求制度与
记录
应当建立严格的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
度,生猪宰前与宰后检验记录,检验结果记录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条例》第十三条,
《实施办法》第十
二条,《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九条应当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和记录。
《实施办法》第十
九条
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和记录。
《实施办法》第二
十条
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按照国家《生猪等畜
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报送屠宰、
销售等相关信息。
《实施办法》第二
十一条
建立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记
录表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病害猪无害
化处理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7 屠宰要求操作规程待宰猪临宰前应停食静养12小时~24小时,宰
前3小时停止喂水。
生猪屠宰应实施淋浴、电致昏、刺杀放血、浸烫
脱毛或者剥皮、预干燥、燎毛、割头蹄尾、雕圈、
开膛净腔、劈半、整修复检、整理副产品等工艺
流程。
《实施办法》第十
三条
GB/T 17236—2008
《生猪屠宰操作规
程》4.2、4.3
— 7 —
序号自查项目自查内容依据
自查结论
岗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符合不符合
7 屠宰要求操作规程从致昏到刺杀放血的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 的规定,不得
超过30秒;从刺杀放血处到猪屠体浸烫(或剥皮)
处,应保证放血时间不少于5分钟。
GB50317-2009《猪
屠宰与分割设计
规范》5.2
GB/T 17236—2008
《生猪屠宰操作
规》5.2
8 检验要求检验岗位
宰前检验岗位应为:验收检验、待宰检验和送宰
检验;宰后检验岗位应为:头部检验、体表检验、
内脏检验、胴体初验、复验与盖章。
《实施办法》第十
四条
GB/T l7996-1999
《生猪屠宰产品品
质检验规程》
检验内容
应包括健康状况、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
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或黑干
肉(DFD肉)、种公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
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实施办法》第十
四条
GB/T 17996-1999
《生猪屠宰产品品
质检验规程》
检验方式
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
同步
检验应当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胴体
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进行。
肉品品质检验的具体部位和方法,按照《生猪
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其他相关标准规定
执行。
《实施办法》第十
五条
章、证
使用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片猪肉,应加盖肉品品质
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后方可出厂(场);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
分割肉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实施办法》第十
六条
— 8 —
序号自查项目自查内容依据
自查结论
岗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符合不符合
9 检疫要求检疫条件
屠宰厂(场)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
立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
施。
《动物检疫管理
办法》第二十一
条,《动物防疫
条件审查办法》
第十二条
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和照度不小于500Lx的
照明设备。
《动物防疫条件
审查办法》第十
三条
检疫要求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厂(场)派驻(派
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动物检疫管理
办法》第五条,
第二十一条
屠宰生猪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防疫法》
第四十二条,
《动物检疫管理
办法》第十条
进入屠宰厂(场)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
合格证明》,并佩戴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
《动物检疫管理
办法》第二十二
条
官方兽医应当回收进入屠宰厂(场)的生猪附
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检疫管理
办法》第二十五
条
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
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
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动物防疫法》
第四十二条
《动物检疫管理
办法》第二十三
条
— 9 —
序号自查项目自查内容依据
自查结论
岗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符合不符合
9 检疫要求检疫设施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
处理设施设备。
《动物防疫条件
审查办法》第十
三条
检疫制度
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入场和生猪产品出
厂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
处理等制度。
《动物防疫条件
审查办法》第十
四条
检疫处理
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和生猪产品,由官方兽医
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厂(场)或
者货主按照规定处理。
《动物检疫管理
办法》第二十四
条
10
不合格产
品处理要
求
不合格产
品处置
对检验检疫出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按
照GB16548-2006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
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有关规定进行无害
化处理。
GB16548-2006
《病害动物和病
害动物产品生物
安全处理规程》
— 10 —
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联合审核表
县/ 市/ 省表格编号:审核日期:年月日企业名称:企业地址:联系电话:
农业主管部门:(公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章)
— 11 —
填表说明:
1.本表供县级、市级、省级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机关审核或抽查复核时使用。
审核时,请在符合或不符合栏打勾,审核人签字确认并加盖部门公章。
2.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立条件,本表中审核项目区分为标★项目与不标★项目。
凡标★的为重点审核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审核原则审核,凡标★项目(经企业整改后)不符合者必须取消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其余项目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审核原则与实际情况,在保证肉品质量安全和环境卫生的前提下,基本符合审核原则要求的,可判定为符合。
3.本表中《条例》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25号),《实施办法》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
— 12 —
以下项目由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核人签字:审核人职务:
序号审核项
目
审核内容审核原则审核依据
审核
方式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不符合
1 基本要
求
厂(场)
资质
屠宰厂(场)应当依法获得《动
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
条,《动物防疫条件审
查办法》第二条现场查
验原件依法获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
标志牌、工商营业执照。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条例》第六条、第八
条,《实施办法》第七
条、第九条
2 厂(场)
设立规
定
厂址选
择
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
规划要求。
符合设置规划的,为符合。
《条例》第五条
《条例》第六条
查看厂
(场)
的设立
是否符
合省级
《设置
规划》。
水源条
件
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
充足水源,水质应符合
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
卫生标准》规定。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条例》第八条第
(一)项
《实施办法》第七条
(一)项
查验半
年内
《生产
用水检
— 13 —
序号审核项
目
审核内容审核原则审核依据
审核
方式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不符合
验报
告》
2 厂(场)
设立规
定
建筑规
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
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
★
具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且符合以下要求
的,为合格。
□待宰间容量满足班宰量要求,赶猪道宽大于1.5
米,待宰间通风良好,寒冷地区有防寒设施,地
面为混凝土,地面坡度大于2%,内设饮水设施。
□隔离间宜靠近卸猪站台,并应设在待宰间位置
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隔离间的面积按班宰量
的0.5%~1%的头数计算,每头疑病猪占地 1.5
㎡。
□从待宰间到待宰冲淋间的赶猪道两侧应有不
低于1m的矮墙或金属栏杆,地面应采用不渗水
易清洗材料制作,其坡度不应小于1%,并坡向
排水沟。
□急宰间设置在隔离间附近,有更衣室,淋浴室,
地面坡度大于2%,如与不供食用的无害化处理
间建在一起,中间应建隔墙。
《条例》第八条第(二)
项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
(二)项
GB50317-2009《猪屠
宰与分割车间设计
规范》4.2.5、4.2.6、
4.2.7、4.3。
现场查
验
— 14 —
序号审核项
目
审核内容审核原则审核依据
审核
方式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不符合
屠宰车间的建筑面积与建筑设
施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车间
内各加工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
划分明确,并符合工艺、卫生
及检验要求。
★
车间布局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工艺流程合理,且
满足以下条件的,为符合。
□地面应采用不渗水、防滑、易清洗、耐腐蚀的
材料,其表面应平整无裂缝、无局部积水。
排水
坡度:屠宰车间不应小于2%。
□车间内墙面及墙裙应光滑平整,采取无毒、不
渗水、耐冲洗材料制作,颜色为白色或浅色。
墙
裙如采用不锈钢或塑料板制作时,所有板缝连接
处硬密封。
墙裙高度,屠宰车间不低于3米,分
割车间不低于2米。
GB50317-2009《猪屠
宰与分割车间设计
规范》4.1
现场查
验
— 15 —
序号审核项
目
审核内容审核原则审核依据
审核
方式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不符合
2 厂(场)
设立规
定
建筑规
定
屠宰车间的建筑面积与建筑设
施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车间
内各加工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
划分明确,并符合工艺、卫生
及检验要求。
★
□地面、顶棚、墙、柱、窗口等处阴阳角,应为
弧形。
顶棚或吊顶应采用光滑、无毒、耐冲洗、
不易脱落的材料,其表面应平整简洁,不应有不
易清洗的缝隙、凹角或突起物,不宜设过密的次
梁。
门窗应采用密封性能好、不变形、不渗水、
防锈蚀的材料制作。
无窗台设计或内窗台成向下
倾斜45度斜坡。
□产品与半成品通过的门应有足够宽度,避免与
产品接触。
通行吊轨的门洞,其宽度应不小于1.2
米,通行手推车的双扇门,应为双向自由门,门
扇上部应安装由不易破碎材料制作的通视窗。
□车间内有防蚊蝇、虫、鼠进入的设施
□楼梯及扶手、栏板应作成整体式的,面层采用
不渗水材料制作。
楼梯和电梯应便于清洗消毒。
GB50317-2009《猪屠
宰与分割车间设计
规范》4.1
现场查
验
平面布
局与环
境卫生
厂区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
区。
生产区必须单独设置生猪与废
弃物的出入口,产品和人员出
入口须另设,且产品与生猪、
废弃物在厂内不得共用一个通
道。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
(二)项
GB50317-2009《猪屠
宰与分割车间设计
规范》3.2.1
现场查
验
— 16 —
序号审核项
目
审核内容审核原则审核依据
审核
方式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不符合
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
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
求。
厂内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
严格分开。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
(二)项,
GB50317-2009《猪屠
宰与分割车间设计
规范》3.2.2
现场查
验
2 厂(场)
设立规
定
平面布
局与环
境卫生
原料接收处等应设有车辆清
洗、消毒设施。
满足以下要求的,为符合。
□活猪进厂的入口处应设置与门同宽、长3m,
深0.10-0.15m,且能排放消毒液的车轮消毒池。
□急宰间、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及隔离间的出入口
处应设置便于手推车出入的消毒池。
消毒池应与
门同宽、长2m、深0.10m,且能排放消毒液。
GB50317-2009《猪屠
宰与分割车间设计
规范》3.3.5、4.3.4
现场查
验
3 设施要
求
宰前
设施
应有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猪
站台、赶猪道、验收间、待宰
间、隔离间、兽医工作室与药
品间等。
设施面积符合
GB50317-2009要求。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GB50317-2009 《猪
屠宰与分割车间设
计规范》4.2.1 、4.2.5
现场查
验
— 17 —
序号审核项
目
审核内容审核原则审核依据
审核
方式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不符合
屠宰
设施
屠宰车间应包括车间内赶猪
道、刺杀放血间、烫毛脱毛剥
皮间、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
工间、兽医工作室等。
设施面
积符合GB50317-2009要求。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GB50317-2009《猪屠
宰与分割车间设计
规范》4.4.1
现场查
验
无害
化设
施
应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
害化处理间等设施。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条例》第八条第(六)
项
现场查
验
3 设施要
求
车间清
洗、
消毒设
施
应设热水和冷水洗手设施,并
备有洗手剂。
★
车间内应设有工器具、容器和
固定设备的清洗、消毒设施,
并应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实施办法》第七条
第(五)项
GB 12694-1990《肉类
加工厂卫生规范》
4.6.4.1 、4.6.4.3
现场查
验
— 18 —
序号审核项
目
审核内容审核原则审核依据
审核
方式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不符合
4 设备要
求
生产设
备
至少应配备手持式猪电致昏
器、猪悬挂输送机、水浸式烫
毛设备、猪脱毛机(三辊式)、
猪剥皮机(工艺需要时)、猪
胴体劈半锯及手推式猪胴体输
送轨道等生猪屠宰设备或其他
先进的技术设备。
★
配备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麻电器、悬挂输送
机、猪屠体清洗装置、浸烫池、脱毛机(或剥皮
机)、劈半工具等屠宰加工设备的,为合格
《实施办法》第七条
SB/T10486-2008 《生
猪屠宰成套设备技术
条件》3.1
现场查
验
运输工
具
生猪和生猪产品应使用不同的
运载工具运输;运送片猪肉,
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
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条例》第八条第
(二)项
《实施办法》第二十
二条
现场查
验
检验设
备
应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
备。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
(五)项
现场查
验
4 设备要
求
无害化
处理设
备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
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办法》第十三条
现场
查看
设备
运行
— 19 —
序号审核项
目
审核内容审核原则审核依据
审核
方式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不符合
应配备符合SB/T10571—2010
《病害畜禽及其产品焚烧设
备》等标准的病害生猪及生猪
产品无害化处理设备。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条例》第八条第
(六)项
完好
5 人员要
求
屠宰技
术人员
应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
的健康证明。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
(三)项
现场查
证
检验
人员
应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
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
人员。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条例》第八条第
(四)项
《实施办法》第七条
第(四)项
现场
查看
培训
合格
证书
原件
6 管理要
求
制度
与记
录
建立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
害化处理记录,记录表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5年。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病害猪无害化处
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二
条
查看
文件
— 20 —
序号审核项
目
审核内容审核原则审核依据
审核
方式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不符合
6 管理要
求
制度
与记
录
应当建立严格的生猪屠宰和
肉品检验管理制度,生猪宰
前与宰后检验记录,检验结果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条例》第十三条
《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
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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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应当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和记录。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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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和记录。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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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按
照国家《生猪等畜禽屠宰统
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报
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实施办法》第二十一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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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 21 —
序号审核项
目
审核内容审核原则审核依据
审核
方式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不符合
7 屠宰要
求
操作
规程
待宰猪临宰前应停食静养12小
时~24小时,宰前3小时停
止喂水。
生猪屠宰应实施淋浴、电致昏、
刺杀放血、浸烫脱毛或者剥皮、
预干燥、燎毛、割头蹄尾、雕
圈、开膛净腔、劈半、整修复
检、整理副产品等工艺流程。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GB/T 17236—2008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4.2、4.3
现场查
验
7 屠宰要
求
操作
规程
从致昏到刺杀放血的时间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生猪屠宰操
作规程》GB/T17236 的规定,
不得超过30秒;从刺杀放血处
到猪屠体浸烫(或剥皮)处,
应保证放血时间不少于5.00分
钟。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GB50317-2009《猪屠
宰与分割车间设计
规范》5.2
GB/T 17236—2008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5.2
现场查
验
— 22 —
序号审核项
目
审核内容审核原则审核依据
审核
方式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不符合
8 检验要
求
检验
岗位
宰宰前检验岗位应为:验收检
验、待宰检验和送宰检验;宰
后检验岗位应为:头部检验、
体表检验、内脏检验、胴体初
验、复验与盖章。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GB/T l7996-1999《生猪
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
程》
现场查
验
检验
内容
应包括健康状况、注水或者
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
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
或黑干肉(DFD肉)、种公
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
的其他检验项目。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GB/T 17996《生猪屠宰
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现场查
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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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审核项
目
审核内容审核原则审核依据
审核
方式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不符合
8 检验要
求
检验
方式
肉品品质检验应与生猪屠宰
同步进行。
同步检验应设置
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
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
法进行。
肉品品质检验的具
体部位和方法,按照《生猪
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
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现场查
验
章、证
使用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片猪
肉,应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
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
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场);
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
分割肉品)应当附具《肉品品
质检验合格证》。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现场查
验
— 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