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及分析(2)(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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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及分析(2)(3篇)
金融借款合同及分析(2)(通用3篇)
金融借款合同及分析(2) 篇1
金融借款合同范本及分析
(2)
3、合同约定可以直接对借款人、保证人扣款,具有侵权之嫌。

例: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或保证人未按期足额偿付到期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及贷款人总行系统内其他营
业机构的全部账户中扣收到期未还的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评析:根据《民
法典》规定,债务相互抵销要符合相应的法定的条件:
(1)应当是双方互负到期债务;
(2)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3)按照合同的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权不得抵销;
(4)一方债务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在通知到达对方时才
发生效力。

在金融借款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如果借款人未
按约定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或保
证人在其开立的账户中扣取,就会涉及到以下的法律问题:
(1)借款人可能在有多种类型的债权,有存款,包括长期和短期存款、理财产品等等。

而欠贷款尚未到期,被推定到期,即未按月支付利息,即可以视为贷款全部到期,在这样的情况下,直接从借款人的账户中扣款予以抵消,不符合债权债务相互抵消的条件;
(2)即使符合债权债务抵消的条件,法律规定也要通知借款人,而在诉讼中,都没有提供已经通知借款人的证据,而是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扣款,这不符法律规定的抵销程序要求;
(3)在商业实际营业过程中,各分支机构通常是经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合同主体资格,而其他分支机构与借款人没有借款合同关系,只有存款关系,直接对借款人扣款,涉嫌侵害借款人的财产权。

(4)如果借款人负债多,而且与其他债权人也签订了债务相互抵消的协议,其他债权人提出异议,特别是扣除了本金和利息以外,还扣除其他“相关费用”,这个扣款的效力值得探讨。

4、在合同条款中所表述的“监管部门”并不明确,以“监管部门”干预为由,停止发放贷款,解除合同,其意思容易发生误解、争议。

例:“如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监管部门对贷款人提出控制贷款规模或信贷投向的要求及其他非因贷款人原因致使贷款人无法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解除本合同,借款人对此并无任何异议。

”评析:作为制定格式合同条款的,在上述条款中所称的“监管部门”范围过大,可以理解
成金融监管部门(即“央行(中国人民)、证监会、监会、保监会);也
可以理解为商业自身设置的监管部门,如:行长、贷款检查、审批
监管部门等等;还可以理解为其他监管部门。

如果以不明确的监管部
门干预为由,可以单方解除借款合同、停止发放贷款,而且在合同
中约定“借款人对此并无任何异议”,更显得为免除自己的责任而
设置。

如果该条款发生争议,应当按照民法典第四十一条:“对格
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
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的
规定解释其中的意思表示。

5、办理抵押登记费用的约定,应符合规范性要求。

例:
“本合同项下抵押的登记、评估、保险、鉴定、公证、提存等费用
由抵押人、担保人承担。

”评析:借款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
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无疑加重了借款人的贷款成本。

借款人除了
支付贷款人利息外,还要支付额外的费用。

这个约定并不符合有关
规定。

《房屋登记办法》第12条、《土地登记办法》第7条等规定,房屋或土地的抵押权设定登记,均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依据发
改价格〔〕924号文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费用,应当由登记为
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在不动产抵押权设定登记中,抵押权人是
不动产抵押权利人,理应由抵押权人负担相关费用。

6、一方并非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而是以
“连带共同债务人”的名义向贷款人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
“连带共同债务人”慨念模糊。

例:“本人自愿作为连带共同
债务人,对借款人与贵行产生的下列债务承担连带共同还款责任,
具体权利义务按照借款人与贵行签订的相关合同执行。

”这个承诺
主要是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后,由预先设置好格式文本,要求借款人
的配偶及有关人员作出的书面承诺。

评析:上述承诺的是连带
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如果是共同债务人,则应当共同偿还,不需要外
加连带共同还款。

如果是连带债务,其法律依据是什么我国法律规
定的连带债务主要是保证的连带债务、合伙的连带债务、代理的连
带债务、监护人的连带债务、共同侵权的连带债务。

连带债务区别
于共同债务,通常情况下,连带债务人的责任轻于共同债务人,而
在起诉时,就根据承诺书的承诺,不是要求承诺人承担连带责任,
而是请求承担直接共同偿还债务的责任。

笔者认为,在设置标准合
同文本时,对诸如夫妻共同债务、家庭共同债务等等的对象,应在
正式的合同文本签字为宜,由借款人的亲属另加一份单独的承诺书
来作出承诺,容易与主合同的内容发生歧义。

“连带共同债务人”
这个名词,既可以理解为连带责任人,也可以理解为共同债务人,
在诉讼中应当怎么确定处理,值得探讨。

7、在借款合同中预先签订了可以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的条款,不利于合同的实际履行。

例:“贷款人有权自主将本
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借款人和本协议其
他各方应视为已同意该等转让。

”评析:上述借款合同条款中,事先与借款人等合同当事人约定可以把债权债务一部或全部转让给
第三人。

我国《民法典》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这里
就牵涉到如下的问题:
(1)从效力上分析,在借款合同中预先约定一方可以转让合同的
权利义务,另一方视为同意,而且确实在合同中签字同意,这并没
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条款。

但这个约定要
到合同签订后去履行,特别是合同义务转让,会产生转让给谁,转
让的内容和条件等,需要与对方再次协议后确定,在实际履行中容
易引起争议;
(2)作为金融机构,有的权利属于金融特许权,其转让合同权利
义务是否应由有关部门批准,笔者对此没有进行研究,认为这个转
让的效力值得探讨;
(3)作为借款人和担保人,在向借款后,如果转让借款合同的权
利义务,当然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但作为在借款合同中预先
约定“有权自主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借款人和本协议其他各方应视为已同意该等转让。

”反之,如果借
款人发生借款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情况,是否也以此合同条款来对
比呢尽管笔者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中没有遇到过这个问题,但认为
对这一条款是否有必要签订是值得一提的。

三、金融借款合同
在签约与履行过程中的认真与任性。

笔者在审理金融借款合同
纠纷案件中注意到以下的一些问题:
1、在签订金融借款合同时,是认真的。

有很多的贷款手续要由
内部监管部门的严格审批,与借款人先签订授信合同等等。

在名称
多且篇幅长的金融借款、担保等合同文本中,根据已经设置的合同
内容,逐一审查签约。

而对有些借款人而言,签订金融借款合同就
不是那么认真了,往往是为了实现借款的目的,在合同文本中随便
签字画押,表现得有点任性,只要有款可借,对合同文本很少顾及。

2、在履行金融借款合同时,作为贷款方的就会显得有点任性。

当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还款付息时,会依据其预先设置的有利条
款和地位采取措施。

常见的方法是:
(1)对未到期的借款,没有通知借款人即提前收回全部本息;
(2)对借款人或担保人扣款并加收罚息、复息;
(3)走诉讼程序,对借款人或担保人缺少相互之间的沟通,以在
法律程序上可以交代为先,期待起诉的司法效果。

笔者在审理
金融借贷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一家出庭的是委托授予一般代理权律师,在诉讼中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是该职员,而这个特别授权代理人
却不出庭,这好像已经成为该惯例。

也就是只有一个一般代理权的
律师出庭,不能在法庭上行使调解等权利,并且还声称,反正借款
的事实很清楚,一位律师出庭就足够了,法院会判胜诉的等等。


有一家,作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没有调解权,而是要在开庭结束后,经行长办理审批手续再进行调解。

对借款人而言,有部分
借款人在没有按约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时,就显得认真了,他们为
自己不能还款寻找多种理由,在诉讼中予以抗辩,而且也确实能找
到其中的抗辩理由;另有一部分借款人,在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时,
对债权人()采取不理不睬的态度,在诉讼中,采取不答辩、不出庭
的方法,有的甚至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等为由,故意拖延时间,他们
认为反正还不了借款,打不赢官司,随他去吧;还有的借款人已经是
走人关门,下落不明了。

四、注重合同的实际效用,营造自觉
履行金融借款合同的氛围的一些粗浅的想法:
1、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合同签订与履行的始终,提高合
同当事人的法律意识。

在合同关系中,双方要确立相互尊重的
平等互利关系,依法维护各自的`权益;在合同当事人与他人或社会
整体的关系中,不能利用合同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

对金融机构,更应在遵循诚信原则的前提下,促使借款人在签约、履行以及
变更合同过程中自觉履行义务。

政府、司法机关在行政、司法活动中,要共同做好诚信守法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工作,真正达到诚信守
法的目的,增强全民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使金融借款合同
在良好的法制氛围中得到切实履行。

2、提供金融借款合同格式条款应简明易懂,便于理解合同文本
的真实意思,达到实际履行的目的。

金融借款合同基本上由负
责提供格式条款,有的甚至由信贷员代为借款人填写空格栏的内容,诸如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借款数额、利率等等。

在合同空格栏要求
借款人负责填写的内容,是让他们充分理解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
由负责对有关条款内容的解释,防止发生合同文义上的争议。

作为
借款人更需要了解借款利率以及借款期限和违约责任等相关信息,
尤其是关键性的重点内容,应当尽量在填写过程中让借款人懂得其
中的意思。

合同文本的内容既要合法合规,又要体现合情合理,意思表示明确,使用法律用语和文字应当准确易懂,以明确合同双
方的权利义务为主旨,不能使用容易发生歧义的词语而引发争议,
不能人为地把合同条款内容复杂化,添加没有实际意义的条款或词
语及法律用语,使合同内容过多过长,以影响对合同真实意思和目
的性的理解。

3.制裁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打击金融犯罪活动。

依法公正及时地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对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的稳步发展,增强金融市场抗风险能力,具有重
要的作用和意义。

通过诉讼活动,保护信贷资产不流失,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同时,还要依法平等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签约、解决合同争议、适用法律的公平合理。

对违法、违
规等非法金融行为给予必要的制裁,运用司法手段参与金融秩序的
整顿,使借贷双方树立全局观念,共同担负起维护金融秩序、防范
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责任,支持金融机构做好金融债权管理工作。

对于少数借款人在获得贷款后,故意规避法律,逃避责任的行为,
在运用法律予以制裁的同时,还要运用金融管理、行政和经济手段
予以必要的制裁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对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
用职务收受贿赂或者与少数借款人勾结,采用欺诈手段获得贷款或
担保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建议人民予
以行政制裁。

发现金融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决不能作为一般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处理了事。

金融借款案件的法律关系并不简单,涉及到民法典、民法典、民法典和金融法等。

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的新情况、政策性和新的法律规范很多。

在金融改革的实践中,作为法官,要学习金融业务知识和金融法律、法规,随时注意国家金融政策的变化,掌握金融借款案件的基本处理方法,以保证国家金融法律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金融借款合同及分析(2) 篇2
金融借款合同范本及分析
金融借款合同范本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金融租赁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合同的标的(1-
1)根据_______________文件批准,乙方拟增添
_______________(下称租赁物件),因资金困难,特向甲方申请办理金融租赁。

甲方经审查同意支付设备价款(大写)____,购进租赁物件后出租给乙方使用。

乙方同意以租赁物件明细表、货物验收证明和购货发票影印件作为合同附件,交甲方保存。

第二条对租赁物件的权利和义务(2-
1)在租期内租赁物件属甲方所有,乙方承认甲方对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租赁物件进行改造,也不得对租赁物件做出任何形式的抵押、转让、分租及其他任何侵害租赁物件所有权和处分权的行为。

(2-
2)租期内租赁物件由乙方使用,乙方有义务合理和适宜地保护租赁物件,并对由于乙方自己的过失或疏忽或由乙方可防止的任何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对租赁物件的灭失或损害负有赔偿义务。

(2-
3)为了保证租赁物件的正常使用和运转,乙方负责对租赁物件按技术要求进行正常的、适时的维修和保养。

维修和保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负。

租期内,租赁物件无论发生任何属于制造或使用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解决,乙方不能因此而免除向甲方支付租金的义务。

(2-
4)甲方有权对租赁物件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为甲方的工作提供方便。

租期内,乙方每季应向甲方提供乙方的财务报表,并向甲方报告经营情况。

(2-
5)租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物件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如乙方在此期间由于债务纠纷或依法破产,乙方应向法院、债权人或清算委员会申_对租赁物件不具有所有权,亦不
得以租赁物件充做诉讼保金或抵偿债务。

同时必须及时报告甲方。

(2-
6)租赁期满时,租赁物件由乙方留购,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的转让价款。

自乙方交付该价款之日起,租赁物件的所
有权即无条件地转移给乙方。

第三条租期和租金(
3-
1)甲方出租、乙方承租租赁物件的租期共计个日历月,即自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月____日止(包括起止日),其中宽限期为个日历月,即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包括起止日)宽限期期间利息按月利率‰计收,该项利息由乙方按季支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人。

(
3-
2)在本条
第一款所列的租期内,乙方不得中止和终止对租赁物件的租赁,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变更本租赁合同的要求。

(
3-
3)本条
第一款所列租期的租金总额包括设备价款、利息、保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由乙方按租金偿付表(合同附件三)向甲方或甲方的代理人分_____次交付。

(
3-
4)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手续费为融资总额的百分之________,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乙方应将该项手续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一次全额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人。

( 3-
5)为按本条规定支付租金,乙方应在规定的每期租金交付日期(不包括交付日当日)前____日将租金划入甲方或甲方指定代理人的帐户。

甲方(代理人)开户行__________.帐号为:________. ( 3-
6)如乙方未按本条规定的时间支付租金或宽限期利息,乙方应按逾期交付日数和每日应交租金或利息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延付费。

第四条租赁物件的保险(
4-
1)在本合同
第三条
第一款所列租期内,由甲方对租赁物件统一向中国投保财产险。

保险费共计(大写)____,按下列第( )种方法支付。

1.由甲方支付保险费,并计入租金。

2.由乙方支付保险费,并计入租金。

(
4-
2)租赁物件发生保险范围内的灭失或损害,承租企业应立即书
面通知当地保险公司和甲方,并协助甲方进行检验和索赔工作。


在租赁物件发生灭失或损害后,乙方未能及时通知甲方和当地保险
公司,贻误检验和索赔工作的进行,乙方应承担对租赁物件的赔偿
责任。

(
4-
3)如租赁物件发生保险范围内的灭失或损害,保险公司赔付的
款项抵作乙方未支付的租金。

该项赔付的款项多于乙方应付租金的
部分,甲方应转付给乙方;如该项赔付的款项少于乙方应付租金,不
足部分应由乙方及时如数补交给甲方。

如租赁物件发生部分损害或
已灭失,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可由乙方使用,但仅限用于更换或修
复被损害或已灭失的部分,使租赁物件恢复可正常使用的原状;自发
生部分损害或灭失至恢复租赁物件原状时止,乙方仍应按合同规定
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五条经济担保(5-
1)甲方同意____________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

乙方应
向甲方提供经济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上年度末资金平衡表,
并由该经济担保人出具不可撤销的经济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论发生任何情况,凡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时,乙方经济担
保人应无条件地、及时地承付乙方所欠租金及连带发生的损失费用。

在甲方认为必要时,甲方或甲方代理人有权从该经济担保人在行的
各种存款中扣收全部应由乙方支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

第六条合同的代理监督(
6-
1)甲方委托_______为本合同的甲方代理人。

乙方同意甲方代理
人代甲方监督本合同的执行,享有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力,并愿
为甲方代理人就其为本合同项下的工作提供方便。

( 6-
2)甲方代理人作出的任何与本合同规定相抵触的意思表示视为
无效,乙方不得以此种意思表示作为对抗甲方的依据。

第七条违约和争议的处理(7-
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交纳租金,并遵守合同中关于
租赁物件使用的有关规定。

如乙方在应付租金到期后一个月内未能
支付租金,或违反租赁物件使用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终止租赁,
并查封、收回所出租的租赁物件。

收回、处理租赁物件所发生的任
何开支与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7-
2)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一切争议,甲方和乙方及乙方的经济担
保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能解决时,甲方和乙方及乙方
的经济担保人均有权依法通过诉讼解决。

甲方:____日期:
乙方:____日期:拓展阅读:什么是金融借款合同
一、借款人的答辩理由值得关注。

金融机构(这里主要指行)将资金出借后,由于借款人没有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行按照法律
规定的程序向法院起诉,请求借款人或担保人还本付息,借款人作
为民事诉讼的被告,提出答辩意见以对抗行的起诉。

对此,引起了
很多人的疑问:“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还有什么理由可答辩的行
的借款手续做得够牢靠了,还有什么理由可抗辩的呢”笔者这
里大略介绍其中一些借款人在法庭上提出的答辩意见:
1.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对借款人没有约束力,理由是:借款合
同文本内容太多太长,借款人在贷款时无法浏览全部,在不知道真
实意思的情况下签字盖章,有关条款未能顾及浏览,也看不懂某些
合同条款的意思;
2.在签订合同时,借款人并没有看到过合同文本,更没有拿到过,只是在合同的最后一页,在信贷员的指点下签字盖章,借款人
根本不知道合同的内容。

合同中写着要借款人支付罚息和复息、律
师费等,借款人没有看到过,一概不知,因此,借款人只能承担借
款本金和约定的正常利息,对罚息、复息和律师费等,不予承担;
3.企业有多笔行贷款,其中一笔贷款到期后,行答应再贷款,
当借款人还款后,行就没有履行再贷款的承诺,造成企业资金周转
困难,致使其他贷款无法偿还;行有违约行为等等。

从上述借款人在
法庭上的答辩意见上看,主要是针对与行签约的过程以及借款合同
文本是否平等地表达了借贷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另外还提到了借款
人偿还借款后,行是否继续贷款的问题。

笔者初略分析,作为
借款人提出这些答辩意见,大致有以下情形发生:第
一、借款人已经无法按约定期限还本付息,行按法律程序起诉后,借款人承认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对增加较高比例的罚息和
复息,还有律师费等,寻律依据和理由提出抗辩; 第
二、在签订金融借款合同过程中,很多借款人为了达到借款的
目的,求助于行贷款,顾不上阅读合同文本的全部或者根本没有阅
读就签字盖章,实现借款目的后,只知道借款的利率和还款期限,
对违约责任以及其他方面的内容确实知之不多或者不知道。

法庭上,笔者多次发现,在长达上万字的多页金融借款合同文本中,并没有
加盖合同骑缝章,确实成为借款人答辩的理由之一; 第
三、在企业经营状况以及经济环境好的情况下,借款人按约偿
还行贷款后,行继续贷款为正常的借贷现象,但是在企业经营状况
较差,信誉下降的情况下,继续贷款就会遭到行的39;拒绝,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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