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菌(毒)种和生物样本安全保管和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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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菌(毒)种和生物样本安全保管和档案管理制

1.目的
规范实验室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保管和档案管理
2.适用范围
实验室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处理和档案管理
3、实验室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保管
3.1按国家规定可以保存的菌(毒)种,由指定的专人负责登记、保存和管理。

按期传代、鉴定,必须在无菌室或接种罩内进行,并做好有关记录。

在保存过程中发现菌(毒)种变异或死亡,应及时上报科长和中心主任。

3.2本区检出的地方菌(毒)株应及时上报,因工作需要暂时保留的菌(毒)株也应按上级规定的时间进行销毁处理。

新发现的菌(毒)株,要做好原始记录,并上报主管部门复核确认。

3.3菌(毒)种必须每种设一记录卡,其内容包括:名称、编号、来源、分离日期、引进日期、鉴定日期、鉴定结果、鉴定者、审核者、传代情况、所用培养基、保存方法、温度、使用转移及销毁情况、保存者、部门负责人等。

3.4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索取菌(毒)种和向下级有关部门发放菌(毒)种时,应有2人参加办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手续要完备,并认真做好记录备查。

3.5一、二类菌(毒)种,应派专人向提供单位领取,不得邮寄;三类菌(毒)种的邮寄必须持有邮寄单位证明,并按照菌(毒)种邮寄与包装的有关规定办理。

3.6未经上级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工作之便,进行国际间各类菌(毒)种交流,做好菌(毒)种安全防范工作。

4、档案管理制度
4.1、非实验室人员不得随意查看实验室记录
4.2、实验室人员负责妥善保存各种样品登记本、报告单及实验室原始记录,不得擅自修改和销毁
4.3、专人负责保管感染者档案
4.4、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或单位提供任何实验室
及感染者信息
4.5、HIV抗体初筛实验室检测的阳性结果不是最终结果,须进一步确认,确认前不得出具阳性报告及告知受检者本人或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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