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业务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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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包业务,保障外包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外包业务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包业务,是指企业将原本由自己承担的部分业务活动,委托
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包方”)进行的业务。

第三条外包业务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外包业务,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包业务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外包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外包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外包合同是外包方和委托方(以下简称“委托方”)之间明确双方权利义
务关系的协议。

第七条外包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外包业务的名称、内容、范围和期限;
(二)外包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三)委托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四)外包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五)外包方提供的服务质量标准;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保密条款;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其他约定事项。

第八条外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条外包合同应当由外包方和委托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条外包合同签订前,委托方应当对外包方进行必要的资质审查,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内容:
(一)外包方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外包业务的要求;
(二)外包方的技术能力、人员素质、设备设施等是否符合外包业务的要求;(三)外包方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
(四)外包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三章外包业务的实施
第十一条外包方应当按照外包合同的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外包业务。

第十二条委托方应当配合外包方完成外包业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协助。

第十三条外包方在履行外包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外包方在履行外包业务过程中,应当保守委托方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委托方有权对外包业务进行监督,发现外包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
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有权要求外包方改正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外包方和委托方应当共同维护外包业务的正常进行,不得相互推诿责任。

第十七条外包业务结束后,委托方应当对外包方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第四章外包费用的支付
第十八条外包费用的支付应当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

第十九条外包费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支付:
(一)按月支付;
(二)按季度支付;
(三)按年支付;
(四)其他约定方式。

第二十条外包费用的支付期限和方式应当在外包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一条外包方有权按照外包合同的约定,要求委托方支付外包费用。

第二十二条委托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外包费用。

第二十三条委托方未按时支付外包费用的,应当向外包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外包方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外包业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委托方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支付外包费用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外包方或者委托方违反保密条款,泄露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争议解决
第二十八条外包业务中发生的争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一)协商解决;
(二)调解解决;
(三)仲裁解决;
(四)诉讼解决。

第二十九条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通过以上规定,旨在明确外包业务的法律关系,规范外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障外包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包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包业务,保护外包业务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促进外包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包业务,是指企业将其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委托给其他企业
或个人进行管理和执行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包业务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
及争议解决等。

第四条外包业务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外包业务的创新和发展,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第六条国家对外包业务实行监督管理,维护外包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外包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外包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外包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外包业务的具体内容、范围和期限;
(二)外包业务的执行标准、质量要求;
(三)外包业务的费用构成、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外包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条外包合同的订立,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

第十一条外包合同的订立,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登记。

第三章外包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外包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三条外包业务的执行标准、质量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四条外包业务的费用支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

第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外包业务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七条外包业务的解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外包业务的解除,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九条外包业务的解除,不影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的部分。

第四章外包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国家对外包业务实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外包业务管理制度,制定外包业务规范。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包业务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外包业务参与各方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五章争议解决
第二十四条外包业务争议的解决方式,可以采取以下途径:
(一)协商;
(二)调解;
(三)仲裁;
(四)诉讼。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可以申请仲裁。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
的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外包业务的;
(二)提供虚假信息,误导外包业务参与各方的;
(三)违反合同约定,损害外包业务参与各方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外包业务参与各方因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包业务法律规定》的全文,旨在规范外包业务,保障各方权益,促进外包业务的健康发展。

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外包市场秩序。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包业务活动,保障外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包业务,是指企业将其部分业务委托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完
成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外包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垄断、不正当竞争
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包业务的监督管理,保护外包双
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外包业务。

第二章外包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外包合同是外包双方当事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七条外包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外包业务的名称、范围、内容;
(二)外包业务的完成期限;
(三)外包业务的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外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其他约定事项。

第八条外包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外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可以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条外包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包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外包业务的委托和受托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外包业务的委托和受托内容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四)外包业务的委托和受托内容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

第十一条外包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外包业务的履行
第十二条外包业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第十三条受托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和标准完成外包业务,保证外包业务的成果
符合委托方的需求。

第十四条委托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费用。

第十五条委托方有权要求受托方提供外包业务的相关资料,受托方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共同保证外包业务的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七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外包业务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因委托方原因导致外包业务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的,委托方应当承担相应
的责任。

第十九条因受托方原因导致外包业务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的,受托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外包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继续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
(四)支付违约金;
(五)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请求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争议解决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之间因外包业务发生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的,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三十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包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外包合同的订立、履行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外包业务活动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受理对外包业务活动的投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包业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备案外包合同的;
(二)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的;
(三)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因外包业务活动发生的争议,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外包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法律规定可能因地区、时间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在实际操作中,请以当地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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