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庄煤矿安全生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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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
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新庄煤矿所有生产、施工、管理、服务等部门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新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四条新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是:实现安全生产零事故,确保矿工生命财
产安全,提高煤矿经济效益。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矿长对本矿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对本部门、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负责。

第八条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做到责任到人、落实到岗。

第十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定期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应进行整改。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实行“五落实、五到位”原则,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落实安全投入、落实安全培训、落实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检查到位、整改到位。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投入应按照国家规定和本矿实际情况,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资金
投入。

第十三条安全培训应实行全员培训,包括新员工、转岗员工、特殊工种员工等,
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安全检查应定期进行,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等,对检
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安全隐患整改应做到“三定”(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期限)。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信息应如实记录,并及时上报。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新庄煤矿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

第十八条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转岗员工和特殊工种员工应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
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
技能、事故案例分析等内容。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新庄煤矿应设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定期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
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六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事故处理应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
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二十六条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减少事故损失。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组应及时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事故处理应依法进行,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理。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
处分。

第三十一条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新庄煤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庄煤矿安全生产制度的制定,旨在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实现煤矿安全生产零事故的目标。

全体员工应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本制度,共同维护新庄煤矿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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