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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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乏明确规定。
有的企业在工程分包和转包过程中,同时转移安全风险,甚至签订生死合同,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国家财产安全于不顾,影响极其恶劣。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投入不足。
一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挤扣安全生产费用,致使在工程投入中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过少,不能保证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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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安全生产措施的需要,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不断发生。
比如有的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急功近利思想严重,冒险蛮干。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仅停留在突击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上,缺少日常的具体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
有的企业虽然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但往往是墙上挂挂、口上讲讲,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特别是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不到
2004 年
工程的实际情况,将两部法规规定的制度落到实处,明确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单位的安全责任,并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等作出规定。
因此,本条明确了条例的立法目的:一是,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就是说政府通过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规范和约束,这主要体现了
政府对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能。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政府的监督管理重在确立制度,而不是设立更多的许可、收取更多的费用,这种监督管理与企业日常的生产活动也是有区别的,政府不能为企业包办代替,安全生产的责任还是在企业身上。
二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的水平,就是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如条例
条例,都会起到很好的作用。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在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是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政府的主管部门参与建设工程的活动引起的,根据本条的规定成为条例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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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而增建生产车间、独立的生产线或者在总厂之下增设分厂等。
扩建是固定资产再生产的形式之一,与新建相比,扩建所需投资少,建设时间较短,收效较快。
所谓改建项目,是指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利用基本建设投资,进行原有设施的技术改造或者更新,增建相应配套设施,并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拆除活动,我国目前正处于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时期,大量的新建、扩建、
改建工程在进行是不言而喻的,但同时还有大量的拆除活动,在拆除活动中存在不少安全隐患,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因此,条例特别将拆除活动也列入了调整范围。
二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活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在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单位身上,特别是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是由施工企业全面负责,但对于市场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政府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因此,本条明确规
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活动;装修工程包括对建筑物内、外进行以美化、舒适化、增加使用功能为目的的工程建设活动。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装修工程,是指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有开工报告的装修工程,条例所确立的制度也是适用这些装修工程,不包括一般的家庭装修。
一般家庭装修活动中的质量安全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指导方针的规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本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这些都是所有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主体所必须遵守的,条例其他条款规定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也都是指这个范围。
三、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众多主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1.建设单位:是指建设工程的投资人,也就是“业主”。
2.勘察单位: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单位。
3.设计单位: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
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定了各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鼓励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要是指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在施工现场是由施工单位负责,但鉴于建设单位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它的行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着重大影响。
本章对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一是,建设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二是,建设单位要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的规定;三是,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安全生产费用;四
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是指施工单位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时经批准占用的施工现场。
本条特别明确了除施工现场的有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毗邻区域内的资料,这主要是考虑到施工活动有可能涉及到周边一些地区,而且地下管线是相互连接,不可分割的,实践中经常由于施工造成地下管线的破坏,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虽然本条未具体规定毗邻区域的范围,但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明确与施工现场相连的、有共用地下管
线、有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的区域,都包含在这个范围之中。
所谓地下管线,包括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管线,资料包括线路管道在地下的走向及其地下埋设深度等数据。
同时,建设单位还应当提供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这也是考虑到施工周期比较长,大部分时间又是露天作业,受气候条件的影响相当大,在不同的季节和天气下,对施工安全需要采取不同的措施,涉及的安全
部门或者单位查询,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释义】本条是对建设单位在施工活动中进行干预的限制性规定。
一、建设单位对整个工程建设活动有着主导作用,但就并一不意味着建设单位可以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它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在实践中,建设单位作为投资者,对工程有着自己的想法,在建设活动中不断体现自己的意图,对参与建设工程的各方主体会产生影响。
因此,本条对建设单位设置了限制性条款,对建设单位的行为作出约束。
性标准包括: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术语、符合、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信息技术标准;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目前,这类标准比较多,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_99)《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0_88)、《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_91)等。
对于强制性标准,是参与工程建设各方都必须执行的,建设单位如果提出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条规定了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建设单位不能
一、工程概算是指在初步设计阶段,根据初步设计的图纸、概算定额或概算指标、费用定额及其他有关文件,概略计算的拟建工程费用。
在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规定了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作业环境的项目。
根据这一标准,安全防护、临时用电、生活设施、办公场所、娱乐场所等的建设标准以及对现场围挡、场地硬化、医疗救助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为什么会出现在工程概算已经明确安全费用,但实际中并没有真正落实呢?除了一些企业经营者漠视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赚昧心钱之外,更重要的原因还在于市场竞争不规范。
一方面,在一些地区建设工程层层转包、层层克扣工程款的现象非常严重,致使实际施工的企业因承包费太低而打起了安全措施费的主意;而另一方面。
普遍存在的不合理的低价竞标以及业主的恶性压价,更是把正常施工必不可少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单位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供应方面的限制性规定。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建设单位(甲方)供料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甲方有权选择自己认为合适、合格的材料。
《建筑法》对此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
但实践中也确实存在着建设单位利用其材料采购权,提供假冒伪劣商品,造成生产安全事故。
因此,本条未限制建设单位提供安全防
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有三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由建设单位提供材料设备,应当将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供时间、地点等内容填写在《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内,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二种方式,由施工单位(乙方采购材料设备,即乙方根据合同约
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首先,由于工程的建设投资、投资效益的回收以及工程质量后果都是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都是最为关心的,在材料设备的采购上,建设单位或多或少地都要对施工单位产生影响,这就要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采取哪种供货方式等,在合同约定
之外,建设单位不得再采用明示或者暗示的手段对施工单位施加影响;其次,无论施工单位在购买、租赁还是使用有关安全生产的材料设备时,建设单位都不得提出不符合安全施工条件的要求;第三,本条重点强调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材料设备,主要包括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安全防护用具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包括大中型起重机械、施
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时,必须报送安全施工措施的规定。
一、施工许可证制度是《建筑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施工许可作为一种行政许可,其目的是通过对工程项目所应当具备条件的审查,以避免不具备条件的工程盲目开工给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和社会财富的浪费,保证工程开工后的顺利建设。
《建筑法》第八条对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六)项规定: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安全施工措施是工
二、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条件、措施资料。
一般包括:工程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和已搭建情况,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搭设(设置)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安全措施费用计划,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拟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
机、外用电梯)的型号、数量,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建设单位安全监督人员名册、工程监理单位人员名册,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报送的安全生产资料应当真实、有效,能够反映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准备情况,达到的条件和施工实施阶段的具体措施。
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对是否有安全措施
(2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备案的时间要求: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
2.报送备案的内容: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具体要求与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要求相同。
3.报送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其他有关部门是指水利、交通、铁路等专业部门,相关的专业建设工程的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应当报送相关的专业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 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
术保证水平,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建设部2001年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爆破与拆除工程列为专业承包工程资质序列,并对取得该资质的具体条件、承包工程范围作了严格的规定。
因此,为了保证拆除活动的安全,建设单位必须选择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拆除工程。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始施工的15日前,将拆除工作的有关资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铁路、交通等专业部门备案。
本条列举
了需要报送的资料: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文件;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这就要求建设单位在拆除工程前必须熟悉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竣工图纸,详细了解其结构情况、建筑情况、水电及设备管道等情况,以及可能对毗邻建筑产生的影响和采取的措施;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即指导拆除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全过程的技术文件,是在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前提下,由参与拆除活动的各
拆除
数层同时拆除。
拆除作业工人,应站在脚手架或稳固的结构上操作,拆除某部分时要防止其他部分发生坍塌,拆除梁、柱前应先拆除其承重的全部结构后进行。
5.拆除前应将有倒塌危险的结构物,用支柱、绳索等临时加固。
6.拆除建筑物时,楼板上不准多人聚集和集中堆放材料,拆除较大或较重的材料,应用起重机械吊下,运走。
散碎材料应用溜放槽溜下,拆下材料要及时清理、运走。
7.采用推倒拆除法和爆破拆除法
时,必须经设计计算后,制定和落实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统一指挥,防止事故发生。
此外,在拆除过程中需要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即国务院1984年1月6 日颁布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释义】本条是关于勘察单位安全责任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勘单位的责任和勘察文件的要求都作了原则规定。
国务院2000年9 月25日公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对勘察活动中的有关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二、勘察单位在进行勘察作业时,也易发生安全事故。
为了保证勘察作业人员的安全,要求勘察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同时,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这也是
一、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特别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工程建设技术和经验的总结、积累,对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起着重要作用。
因此,本条强调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必须考虑生产安全,强制性标准是设计工作的技术依据,应当严格执行。
二、《建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对设计文件的编制作了明确规定,本条则进一步细化了设计单位在设计中的安全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特别是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
施、设置防护设施施工时应注意的安全作业事项、施工作业中的安全注意事项等;
(3)深基坑工程:基坑侧壁选用的安全系数、护壁、支护结构选型、地下水控制方法及验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状态的设计计算和验算、支护结构计算和验算、质量检测及施工监控要求、采取的方式
方法、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以及安全作业注意事项等;对于特殊结构的砼模板支护,设计单位应当提供模板支撑系统结构图及计算书。
三、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以及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施工单位对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了解与认识不足,对其安全技术性能掌握不充分,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这些
计文件实行签字盖章制度。
鉴于注册执业人员所包含的种类还在逐步完善,而注册建筑师是由国务院于1995 年9月2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确定的,因此,本条规定了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6.1.2
此,条例明确了监理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二、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安全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施工组织设计是规划和指导即将建设的工程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综合性技术经济文件。
它既要体现建设工程的设计要求和使用需求,又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的客观规律,对整个施工的全过程起着非常重要
的作用。
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包含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工程监理单位对这些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在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于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补充完善。
3.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电器设备等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基坑支护、模板、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拆装等专项方案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情况;
6.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情况;
7.施工总平面图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的设置以及施工现场场地、道路、排污、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释义】本条是关于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的安全责任的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的机械设备,主要包括起重机械、挖掘机械、土方铲运机械、凿岩机械、基础及凿井机械、钢筋混凝土机械、筑路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