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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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文章属性
•【缔约国】民主德国(已变更)
•【条约领域】外交
•【公布日期】1955.12.25
•【条约类别】条约
•【签订地点】北京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总统愿意在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和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之间的亲密的友好关系和合作,决心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原则,维护和巩固世界和平和对保障欧洲和亚洲各国人民的安全作出一切可能的贡献,并且深信巩固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合作符合于中德两国人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也符合于世界各国人民的利益;为此目的,决定缔结本条约,并且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派国务院总理周恩来;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总统特派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总理奥托·格罗提渥。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缔约国双方庄严地确认,两国本着真诚合作的精神,参加一切旨在保障世界和平和各国人民的安全并且符合联合国宪章原则的国际行动。

第二条缔约国双方将本着兄弟般的团结精神就一切有关两国利益的重大国际问题进行磋商,在磋商中将特别注意保障它们领土的不受侵犯和它们国家的安全
以及巩固世界和平的必要性。

第三条缔约国双方约定,为了两国的利益,在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和扩大各方面的友好关系。

第四条缔约国双方为了两国和平建设的利益,将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援助,并且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合作。

第五条缔约国双方为了有助于发展科学和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将进行必要的科学和科学技术的合作。

第六条缔约国双方由于深信两国之间和两国人民之间的文化关系有助于友谊的加强,并且有益于各自民族文化的发展,将采取措施以促进并且在各方面扩大这些文化关系。

第七条本条约有效期限将直到德国恢复统一成为一个爱好和平和民主的国家时或者缔约国双方达成协议修改或终止本条约时为止。

第八条本条约必须经过批准,并且在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批准书将于最近在柏林互换。

本条约在1955年12月25日订于北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

两种文字的条文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权代表周恩来(签字)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全权代表奥托·格罗提渥(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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