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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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定远教育网发布时间:2014-02-12 10:07:08 来源:财审股作者:编审:【浏览次数:580次】【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定远县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

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条县教育会计核算中心以各中心学校、职业中学、初级中学、县直属学校、一贯制学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财务管理权归属学校。

学校设置报账员,具体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教育会计核算中心报账。

中小学日常支出由教育会计核算中心安排备用金,备用金由各校报账员专门管理。

第五条各校报账员应由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并报县教育局批准,人员不得随意撤换和调动。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各校食堂、公寓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八条中小学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中心学校统一编制。

其他的预算编制管理、执行和决算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中小学校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条中小学校必须建立切实可行的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定期实行财务公开。

实行民主理财,落实财务监管制度。

500元以内的开支由校长一支笔审批;500-5000元的由校长集体研究批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5000元以上报教育局财审股审核,分管局长批准。

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

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

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十一条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必须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十三条学校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助学基金、其他基金。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提取修购基金。

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其他中小学校,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第十四条公办中小学校的所有资产属于国家的,学校受教育局委托进行管理。

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十六条各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

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十七条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在建工程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

学校教学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等因危房或上级项目资金安排需拆除、改建、扩建的必须书面向教育局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学校职工宿舍作为教师的周转房应腾出给支教教师住宿,已调出本校的教师继续占用的动员主动退出,在本校退休的教师占用的确无其他住房,按照相关规定签订租赁合同,按时交纳房租,学校因改建、扩建需拆除的无条件服从。

第十八条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十九条中小学校一律不得贷款、集资等举债从事基建活动。

校长在任期内因基建、招待等非教育教学负债的,县教育局视情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停职、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

第二十条学校无权处置资产。

确需出售、租赁承包等,必须先报县教育局论证批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的负债根据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过去因历史遗留的债务必须积极化解,借款、贷款、集资等有衍息的债务,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从2014年本规定出台始,只还本不付息。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
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中小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中小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二十四条各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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