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计量管理条例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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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规定计量主管部门应当对实行强 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组织现场核查并及 时提醒使用者按期申请检定,同时缩 短强制检定期限,以提高检定工作效 率,更好地服务生产。 (具体见 第八条、第十六条至第十 八条、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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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强制检定
4、第二十一条 计量检定机构实施强制检 定,应当执行计量检定规程,不得伪造检 定数据。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出具检 定证书、加贴检定合格证或者加盖检定合 格印;不合格的,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或 者注销原检定合格证(印)。
2.4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行为需要进 一步规范。
针对上述问题,需要通过地方立 法对我省计量监督管理进行规范,以 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 准确可靠,促进生产、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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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共七章51条, 对计量单位和计量器具、计量检定和计量 校准、贸易计量、计量监督检查、法律责 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1、水表、电表、煤气表计量问题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直接用于贸易结算的水
表、电能表、燃气表、热能表,应当在安装前就实
施首次强制检定,并按照规定期限更换计量器具。
• 前款规定的计量器具的每批次首次强制检定的平均 示值误差应当趋向零。。
检定合格后,才可以安装并投入使用。没有经 过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
四、宗旨、适用范围、原则、责任、经费
第三条 从事计量活动应当遵循准确规 范、诚信守法的原则。
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 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 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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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宗旨、适用范围、原则、责任、经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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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强制检定
本条例增加以下内容: 1、是对强制检定的授权条件和期限 作出明确规定; 2、是规定计量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 布取得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名录及其 授权范围,接受社会监督;计量检定 机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强制检定, 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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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强制检定
对各地各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 草小组进行了认真研究,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采纳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经 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草案》,并 报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2013年7月 26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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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宗旨、适用范围、原则、责任、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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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二、计量监督管理现状 1、1985年9月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 法》)
对于增强全民计量法制意识,加 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 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维护正 常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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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其中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事 业单位和省有关部门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 的计量标准用于内部计量校准;但是,其 最高计量标准应当经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 格。
计量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计量标准考 核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 对经考核合格的,核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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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 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量工作 的领导,将计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配合做好计量监督 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计量科学技术研究,引 导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计量管理体系,推 广先进的计量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并将实施 计量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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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法律责任
1、 计量法对计量监督问题仅作了若干原则性的规 定,已不适应目前形势。 2、本条例第四章分别对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检查职权、执法规范、执法信息共享和披露、举报 投诉处理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3、同理,计量法对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 不尽完善,比如规定了有关行政许可发证制度,却 没有相应的吊证规定,本条例第五章予以补充完善, 使计量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3、房地产交易中的面积测量计量问 题
第三十条 房地产交易中的面积测 量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技术规范 和标准,用于面积测量的计量器具应 当经强制检定合格,保证计量数据的 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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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民生计量
4、加油(气)的计量问题 第三十二条 加油(气)站应当配
备和使用经强制检定合格的燃油加油 机、燃气加气机,完善计量管理制度, 保证成品油(气)销售计量准确。
最高计量标准; (三)行政执法、司法鉴定中用于认定事实
和判定法律责任的工作计量器具;(新增) (四)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
环境监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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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强制检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作计量器具,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 益,需要实行强制检定的,由省计量 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 发展,会同省有关部门确定,报省人 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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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2013年7月26日,浙江省十二届人 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 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于2014年1月1 日正式实施。
本条例的出台为浙江省计量监督 管理领域出现的突出问题的解决提供 了强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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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本条例 的第一章节分别阐述和规定了 宗旨、适用范围、原则、责任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计量活动及其监督管 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 准确可靠,促进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 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经营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2、征求了省财政、经贸、工商、物价、卫生、 建设等部门的意见;
3、专门召开座谈会,听取省消费者协会和有 关企事业单位(省电力公司、中国电信浙江分公司、 市煤气公司、市供水总公司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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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定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起草过程
4、分别到宁波市、温州、金华等地调 查研究,听取有关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 意见。
相比旧版的计量管理条例,新出台的条 例有三大亮点,主要体现在许多细节的修 订以及对一些新问题的解决上:
1、强制计量检定工作 2、规范计量校准市场 3、明确通信计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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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立法依据
《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立法主要依据是: 一、《计量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 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三、《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 理办法》 四、《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 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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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宗旨、适用范围、原则、责任、经费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计 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计量活动,包括使用计量单 位,建立计量标准,制造、修理、销售、 使用计量器具,进行计量器具检定、校准, 出具计量数据,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计量 结算以及其他有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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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计量校准
3、计量校准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不得 开展计量校准或者以计量校准机构的 名义出具计量校准报告; 4、增加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 ( 具体见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 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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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计量校准
5、关于自我检定校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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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定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立法工作的安排, 成立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 室、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法工委有关人员组成的 起草小组。
1、借鉴了北京、安徽、广西、四川、上海等 省(市)的立法经验,结合浙江省实际,草拟出 《条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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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强制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单 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法定的或者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计量主管部门依法授权的计量 检定机构申请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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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强制检定
第十二条 下列计量器具依法实行强制检定; 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 的,不得使用:
(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省有关部门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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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法律责任
4、对制造、修理、销售计量器具和计 量检定、计量校准等活动中的违法行 为增加相应法律责任; 5、是将有些罚款规定由确定的数额 幅度修改为按照违法行为所涉计量器 具台(件)数或者货值金额计算罚款 数额,以更好地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 (见本条例 第六章)
当事人对强制检定结果有异议的,可 以自收到强制检定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所在地设区的市计量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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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强制检定
5、关于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 监测方面且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 费用 第二十二条 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 卫生、环境监测方面且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 量器具,逐步实行免费强制检定,所需费用由同级 财政予以保障。 免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范围,由省计量主 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 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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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民生计量
2、农贸市场里的电子秤计量问题 无良商贩在电子秤上设置密码,
克扣斤两。 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
各类集贸市场、商场超市,举办者有 对公平秤进行周期检定的义务,场内 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举办者都 要统一登记造册,申请周期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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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民生计量
七、关于通信计量监督
2、计量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电信运营 商网络流量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见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 三款)
要求电信运营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对所使用的通信计费设备、系统定期进行 检测,保证通信计费的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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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民生计量
人民群众维权意识高,对涉及民生的计量监管, 呼声很高。
七、关于通信计量监督
本条例规定: 1、电信运营商应当依法配备和使用经强
制检定合格的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并按照 检定周期向计量主管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 机构申请检定。
前款所称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包括单机 型和集中管理分散计费型电话计时计费装 置、IC卡公用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局用交 换机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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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宣贯
• 一、制定“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 二、制定“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立法依
据 • 三、“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起草过程 • 四、“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宗旨、适用范
围、原则、责任 • 五、关于强制检定 • 六、关于计量校准 • 七、关于通信计量监督 • 八、关于民生计量 • 九、关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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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计量校准
本条例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对计量校 准机构的规范管理作了规定: 1、计量校准机构依法建立的相关计量标准 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登记机 关的同级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2、省外计量校准机构到本省承接计量校准 业务的,应当向省计量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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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计量监 督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如: 2.1现行计量法律、法规对商贸计量的 管理薄弱; 2.2对计量器具销售、安装、改装、使 用等的规定不够明确; 2.3《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制度,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不够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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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 职责协助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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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强制检定
本条例的第八条规定:省计量主管部门根 据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制定并 完善全省量值传递体系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主管部门根据全 省量值传递体系规划,组织建立社会公用计 量标准,作为统一本行政区域量值的依据。
一、制定《草案》的必要性 1、计量与企业生产、人民生活的联系日益密切。 2、石油、燃煤、天然气、电能等能源产品,均以 计量进行贸易结算; 3、商品交易额日益增大,商贸计量日益频繁。
商品房销售面积、液化石油气重量、电话通话 时间等已成为计量的内容之一。
意义:制定浙江省有关计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有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用户、消费者和经 营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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