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温乐综执〔2021〕罚决字第23-0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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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温乐综执〔2021〕
罚决字第23-0132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温乐综执〔2021〕罚决字第23-0132号
【处罚日期】2021.06.28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浙江省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温州市
【处罚对象】胡永才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11:40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经查:2021年6月11日上午8时15分,当事人未经审批备案,在乐清市盐盆街道纬七路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共占用城市道路面积为3.9平方米,2021年6月11日上午8时40分,执法人员复查发现当事人已将占用城市道路的物品清理完毕,完成改正。

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的附件《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第56项。

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在“其他街道或区域”占用城市道路1.8平方米,依法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计人民币伍佰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乐清市农商银行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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