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重大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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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重大建设项目新增建
设用地申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建设用地
【发文字号】抚府办发[2013]31号
【发布部门】抚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16
【实施日期】2013.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重大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申报工作暂行办法的
通知
(抚府办发〔2013〕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抚州市重大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申报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7月16日抚州市重大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申报工作暂行办法
(2005年8月2日抚府办发〔2005〕28号公布,根据2013年2月4日市政府第20次常
务会议审议结果修正。


重大建设项目是土地利用的重中之重。

为了做到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用土地,又有效保障重大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需要,省政府决定今后对重大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采取协商会议制度予以确定。

为使我市更多的建设项目争取到用地指标,从而促使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协商会议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申报工作暂行办法。

一、组织形式
建立市重大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协商会议制度。

协商会议由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牵头召集,市政府负责国土和工业的副秘书长以及市商务局、市规划局等市直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及经办人员参加。

协商会议每月11日召开,主要研究全市重大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问题。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参照市里的做法,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二、申报原则
按照“用地随项目走”和区分轻重缓急的要求,充分体现保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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