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记分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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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22.服务单位变更,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23.驾驶电子真伪识别装置、营运服务数据采集传输系统与GPS终端不完好的出租车辆的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24.未按物价部门核定价格收费的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25.未按乘客要求,出具本车车票的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26.有受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通报批判的服务质量记录的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38.夜间行车不按规定开启空车标志灯的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39.有受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判的服务质量记录的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40、未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1分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41.未在规定位置放置服务监督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33.驾驶营运标志不完好,证牌不齐全的出租汽车的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34.车身未按规定喷印单位名称、监督电话、运费标准或者字迹模糊不全、喷印不规范的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35.未按规定更换白座套的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36.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30日以上未签注诚信考核等级的;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37.超过规定时间30日以上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13.未按照规定安装、配备、使用出租汽车顶灯、空车待租标志、专用座套、电子真伪识别装置、营运服务数据采集传输系统与GPS终端的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14.出租汽车未按规定保护、检测的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15.有受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通报批判的服务质量记录的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42.在车内吸烟的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43.未按规定着装与使用文明用语的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44.驾驶车容不整洁的车辆的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45.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诚信考核等级,且未达30日的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46.超过规定时间,未参加教育培训,且未达30日的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16.有涉及出租汽车治安违法行为,受到警告处罚的
5分
公安治安管理部门
17.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计价的
物价管理部门
18.驾驶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运输经营活动的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19.将车辆交给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营运的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20.非经乘客同意,另载他人的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21.车辆服务设施不完好与不齐全的
4.出租、转让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5.超越核定营运区域,从事出租汽车驾驶活动的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6.未进行执业注册,从事出租汽车驾驶活动的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7.未取得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运输的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8.本次诚信考核过程中或者者上一次诚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其有弄虚作假、隐瞒有关诚信考核情况,且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记分考核标准
计分事项
计分
分值
计分
部门
备注
1.从事出租汽车运输活动,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的
20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2.驾驶应当强制报废的出租汽车车辆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3.有涉及出租汽车治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扣留以上处罚的
公安治安管理部门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27.不服从政府抢险救灾等指令性任务的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28.拒载、中途甩客与倒客的
3分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29.未按合理线路或者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的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30.未按乘客要求使用空调、音响等服务设施的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31.在出租汽车站点未依序载客的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32.驾驶车身出现破旧、脱漆变形的出租汽车的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9.从事出租汽车运输活动,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次要责任的
10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10.有涉及出租汽车治安违法行为,受到罚款处罚的
公安治安管理部门
11.未经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出租汽车计价器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12.擅自涂改、伪造、变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上有关记录的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22.服务单位变更,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23.驾驶电子真伪识别装置、营运服务数据采集传输系统与GPS终端不完好的出租车辆的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24.未按物价部门核定价格收费的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25.未按乘客要求,出具本车车票的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26.有受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通报批判的服务质量记录的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38.夜间行车不按规定开启空车标志灯的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39.有受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判的服务质量记录的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40、未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1分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41.未在规定位置放置服务监督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33.驾驶营运标志不完好,证牌不齐全的出租汽车的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34.车身未按规定喷印单位名称、监督电话、运费标准或者字迹模糊不全、喷印不规范的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35.未按规定更换白座套的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36.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30日以上未签注诚信考核等级的;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37.超过规定时间30日以上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13.未按照规定安装、配备、使用出租汽车顶灯、空车待租标志、专用座套、电子真伪识别装置、营运服务数据采集传输系统与GPS终端的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14.出租汽车未按规定保护、检测的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15.有受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通报批判的服务质量记录的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42.在车内吸烟的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43.未按规定着装与使用文明用语的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44.驾驶车容不整洁的车辆的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45.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诚信考核等级,且未达30日的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46.超过规定时间,未参加教育培训,且未达30日的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16.有涉及出租汽车治安违法行为,受到警告处罚的
5分
公安治安管理部门
17.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计价的
物价管理部门
18.驾驶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运输经营活动的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19.将车辆交给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营运的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20.非经乘客同意,另载他人的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21.车辆服务设施不完好与不齐全的
4.出租、转让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5.超越核定营运区域,从事出租汽车驾驶活动的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6.未进行执业注册,从事出租汽车驾驶活动的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7.未取得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运输的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8.本次诚信考核过程中或者者上一次诚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其有弄虚作假、隐瞒有关诚信考核情况,且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记分考核标准
计分事项
计分
分值
计分
部门
备注
1.从事出租汽车运输活动,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的
20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2.驾驶应当强制报废的出租汽车车辆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3.有涉及出租汽车治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扣留以上处罚的
公安治安管理部门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27.不服从政府抢险救灾等指令性任务的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28.拒载、中途甩客与倒客的
3分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29.未按合理线路或者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的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30.未按乘客要求使用空调、音响等服务设施的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31.在出租汽车站点未依序载客的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32.驾驶车身出现破旧、脱漆变形的出租汽车的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9.从事出租汽车运输活动,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次要责任的
10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10.有涉及出租汽车治安违法行为,受到罚款处罚的
公安治安管理部门
11.未经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出租汽车计价器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12.擅自涂改、伪造、变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上有关记录的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