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银企和谐共建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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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银企和谐共建促进经济又
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咸政发[2009]27号
【发布部门】咸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30
【实施日期】2009.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银企和谐共建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咸政发[2009]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认真贯彻市委三届七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谐发展,积极营造政府、银行、企业和谐共建、合作共赢氛围,充分发挥金融服务企业、支持经济发展的功能,促进全市经济健康、快速、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金融统筹协调机制。

由政府主导组织政、银、企各方共同研究和制定全市金融产业发展战略,并在充分征求意见,形成共识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组织实施。

建立日常工作沟通机制,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会同市人行、银监分局、经委,每季度召开一次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和金融联席会议,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信贷洽谈
会、供需见面会、项目推介会” ,协调解决金融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健全政银协同推进机制,进一步加强与各银行上级行的联络与沟通,特别是与总、省行的联系,争取其对咸宁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倾斜和工作支持。

二、搭建银企信息平台。

每季度由市政府金融办组织发布一次信贷重点支持目录指引,及时向银行提供重点企业、重点工程、重点产业发展的投资项目库和三次产业生产经营信贷需求资料,协调好银企关系,为银企合作牵线搭桥。

三、完善考核激励机制。

制定《金融机构支持咸宁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每年从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不低于 100 万元设立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基金,按年度对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进行考核及兑现奖励。

将政府性资金的存放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挂钩,每半年进行一次调控,逐步形成政银企互利共赢的长效机制。

四、落实优惠政策。

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个人办理抵押贷款和金融机构处置抵债资产有关费税实行优惠政策的意见》(咸政发〔 2005 〕 60 号)精神,严格执行涉及企业贷款抵押登记、担保、评估等收费标准,严禁多头收费、重复收费、乱收费行为,并对各项收费实行透明管理,统一纳入到行政服务中心缴纳。

企业土地、房产抵押贷款担保评估有效期与贷款期限一致(企业另行申请除外)。

五、做大做强融资平台。

创新投融资理念,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化经营的原则,做大做强城投公司、交投公司、国资公司、投资公司、荣盛农业开发公司等现有融资平台,适时搭建新的平台,整合运作各类资源,最大限度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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