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程监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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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程监理制度
一、总则
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相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
2. 工程监理是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
检查和指导,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符合合同要求。
3. 监理单位应遵守客观、公正、独立、诚信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不受建设单位、施工
单位等任何一方的不当干预。
二、监理范围和职责
1. 监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成本控制等方面。
2. 监理单位应制定详细的监理计划,明确监理目标、内容、方法和程序。
3.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
5. 监理单位应参与工程变更、索赔等事项的处理,确保变更合理、索赔公正。
三、监理人员
1. 监理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确保监理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2. 监理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和考核。
3. 监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与施工单位、供应商等存在利益关系。
4. 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进展、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记录,形成监理日志和报告。
四、质量控制
1. 监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监控。
2. 监理单位应对关键工序和重要节点实施重点监控,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3. 监理单位应对进场材料、设备进行检查,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得使用于工程中。
4. 监理单位应组织开展质量检查、试验和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五、安全生产
1. 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2.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等进行监督检查。
3. 监理单位应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预防措施和改进建议。
六、合同管理与成本控制
1. 监理单位应对工程合同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合同条款得到正确执行。
2. 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进度款支付进行审核,防止超付或滞后支付现象发生。
3. 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进行成本控制,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
七、信息报告与沟通协调
1. 监理单位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结果。
2. 监理单位应及时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沟通协调,解决工程中出现的问题。
3. 监理单位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确保各方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共享。
八、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监理单位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所有参与方,并按照最新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