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主要责任在企业还是政府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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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定义不变,立论框架大改。
底线:我们承认政府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过失和不当,有一些责任,但主要责任肯定是企业。
立论:一,发生问题:道德角度,政府有失察责任,但更多的是应当看到企业自身素养不高,导致对自身所应承担的道德责任认识不足,这才是最主要的原因。
法律角度,政府法律订立已相对完善,更多的是企业在明知法律条文的情况下,故意去犯法,即明知故犯,违法成本低,政府责任在于执行不力,但这并不应算作是主要责任。
这就好比是中国式过马路,政府所订立的罚款较低,使得违法成本较低,政府存在打击监管不力的情况,但更应看到起发生的症结在于国民自身素质而非政府。
标准角度,行业产生的标准更多是由企业和政府在经历看一系列商讨,决断以及相互让步之后所达成的一个共识性准则。
这其中,一定程度上所体现的是一种企业本身的意志。
二,价值导向:现在国民潜意识中普遍认识是政府应该大包大揽,一揽子管理,而当出现了问题的时候我们又会说这是政府能力不足或是监管不力才导致问题的严重,因此政府应该付主要责任。
我们可以想到政府就算再有能力也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也肯定会有出错的时候,所以这样一种价值导向才导致了现在政府企业以及国民三者之间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境地都显得尴尬。
对于政府而言这又更类似于一种赶鸭子上架的情况。
客观角度考虑,这种价值导向是片面而且不符合现在中国客观情况的。
真正正确的应该是一种倡导政府由管理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逐步淡化市场行政色彩,采取一种更加合理的方式统筹市场,建立一个宽松的环境,使市场内部逐渐趋于完善,而不应还像以前一样造成一种所有事情都让政府办的局面。
三,解决问题:应当在坚持政府监管的同时,积极引导行业内部实现自律。
实现行业自律,是食品行业本身同时也是市场的内在要求,是大势所趋。
首先,企业中有一些把握着主要资源并且在生产规模,技术,以及物流上都比同行业的其他大部分企业更为强大,正规的大企业,也有大量在这些方面显然落后于同行业的小企业存在,大企业因为自身商品的质量较高,因而生产成本较高,因而价格相对较高,小企业因为自身实力较弱,所以很多都会采取极力降低生产成本来使自己在与大企业的竞争中获得明显的价格优势,也正因为这样,所以他们才会生产出大量的劣质甚至是有害的商品。
从中我们要看到,大企业因为在价格上竞争不过这些小企业,所以导致商品卖不出去,使得盈利较为艰难,这其中就甚至出现了一批也学着小企业来生产劣质甚至有害商品,依靠品牌优势来欺诈消费者的大企业,这样的企业,我们是坚决打击的,可我们更要看到大企业现在处境的艰难和尴尬。
同样,小企业的日子也并非那么好过,因为自身规模上不去,同时也很多是顶着违法犯罪的风险来从事生产,可他们因为自身实力受限,因此就算他们想生产优质商品也是难以做到。
而行业内部如果可以实现自律,订立一套符合市场规律的准则和规定来进行生产监督,管理和处罚,倡导一种良性竞争,这样行业内部就会得到整治,同时企业自身的素质和质量也就会得到提高,从而才可以从根上使食品安全问题得到解决。
因此,企业呼唤行业自律。
其次,政府虽然一直尽力与做到最佳来整治行业,但全知全能政府显然是无法建立的,随这改革开放的进行,市场优胜劣汰已经取代了政府计划经济在整个经济体系中的主体地位,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在经济上实现大包大揽已经完全不现实,因此行业自律对于政府也是一道治本良药。
所以,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都应当看到行业自律对于他们各自的巨大益处。
所以,在这里我们可以对辩题做一个简单的升华,我们找到了问题频发的关键和根源之后,也就不用再像对方那样不停的抱怨政府,而是另辟蹊径使问题得以解决,同时更应当看到政府在这个过程当中虽然存在一定的漏洞,但绝对算不上是主要责任,因为问题从发生,到延续到蔓延,都无疑是企业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为了利益最大化以及自身素质不高所导致的。
因此,综上企业才应该是主要责任的承担者。